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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
1.1招标机构责任心不强
由于高职院校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只有几千万,有的几百万,甚至更少,相应地,招标机构按比例向项目业主收取的费也较少,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对小项目重视不够,工作人员有时根本就没有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下功夫认真编制招标文件,而是往往采用模板进行拷贝和粘贴,拼逗招标文件而出现问题就不难想象,有时造成招标文件的内容前后矛盾,评标细则不能体现项目特征。
1.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高职院校工程项目招标,由于标的小,一些企业为了获得中标,无所不用其极。如,有时一家企业花钱租赁多家企业资质参与招标,中标的结果就是同一批人在投标,好坏都是他,只是这次中的是这个企业,下次是另一个企业,但施工队就是同一批人。有时多家企业参与招标,企业之间事前相互串通,有意将报价次低的投标文件做成废标,通不过形式审查,导致报价高的企业中选,而违背了招标的本意和初衷。此类问题,表现在报价上、出错原因方面,都惊人的相似。
1.3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由于项目业主担心监督过严,导致本次招标不成功而再次招标,不仅要增加招标成本,还会影响工程进度。在此情况下,项目业主向相关监督人员暗示,希望对评审专家的纪律要求不要太严格,只要没有过分的行为就行了。
1.4评审专家业务水平低
评审专家多数是由特定机构,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通过电脑软件随机抽选的懂专业技术、经济、财务的人员组成,虽然这些人员都取得了招标投标方面规定的从业资格(项目单位抽选的业主专家除外),但这些人员的实践经验还待进一步提升,视野和职业素养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评审专家的评审经验的丰富程度,直接关系到专家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理解,从而影响评标的结果。
1.5未严格执行杜绝转包相关规定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对派不出项目管理班子或与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分包的、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的其他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问题,项目业主怕工程迟迟不开工或为了抢工程进度,有时只得答应中选企业要求。以上这些行为都是违背相关规定的。
2高职院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几点建议
2.1加强对机构的监管
招标机构自身建设是提高和规范市场行为能力的基础工作,因此,发改、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学习培训,还要加强机构的检查和考核,纠正只重经济效益,淡化自身队伍建设,坚决杜绝一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所有工程的现象。要教育招标机构积极学习和积累专业知识,建立针对不同工程类别项目的技术数据库,提高专职人员的知识层面和业务技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和标准规范招标活动。作为招标单位的院校业主,也应定期对招标机构重新招标,优胜劣汰,确定多家机构备选。
2.2严格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建设部门要对投标企业加强招标投标政策的宣传,让投标企业知晓围标串标是违法行为。相关监督部门,一方面将两次以上违规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严格限制其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参与各类工程的投标;另一方面,要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旦发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重从快进行处理,以此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出现问题的评标专家毫不留情,“清出”评标队伍,保证专家队伍的权威性、纯洁性。
2.3进一步完善评标室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现场监管和影像资料管理
评审现场管理包括评标室、监标室、监控系统及监控设备设施及数据管理。建设固定的评标室(开标室),并安装相应和监控设备,方便监督部门专人进行监督;同时,监督人员严格按照招标规定和纪律要求,履行监督职能职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并追究相关人中责任,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平、阳光透明。
2.4明确评标专家的职责和责任,完善专家管理法律制度
发改、建设等负责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林刚高职院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探索与研究取得评审资格的专家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与探讨,增加评审能力;要教育评审专家认真负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依法独立评审,对评审结果负责。从2013年1月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20位评标专家在5个项目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通报结果来看,一般就是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等这样的“惩罚”而已。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仅仅只对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作了规定,而对专家串标行为没有规定。因此,要让评标专家对其评标结果负责,立法部门及职能部门就应尽快完善立法和修订管理制度,防止一些评标专家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和人情的干扰,仅仅凭自己的好恶、关系和外部影响评价投标人,甚至滥用自由载量权极端评分,随意废标或是偏袒某些投标人,钻法律的漏洞,而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2.5加强监督部门对合同后期履行监督
加强对招标人建设资金的管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谨防中标企业因垫付项目资金或不愿意垫付项目资金,从而出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讨价还价、消极怠工等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应问题的发生。招标人和中标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保证金、压证施工、设计变更等项制度,以防止中标后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突增工程量、结算严重突破工程预算等现象的发生。
作者:林刚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