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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公路工程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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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公路工程建设论文

一、公路建设工程担保应关注的风险点

(一)招标阶段,投标人提交银行保函的真实性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4.1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的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我区大中型路网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担保的形式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可任选一种。由于从投标到开标到定标,时间短,查询银行保函真实性存在困难。出于成本与效率的考虑,银行保函真伪查询只能通过电话及银行查询系统两种途径。又由于受信息安全因素及时间和人力的制约,效果不佳。以某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为例,40个投标人,仅有9个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为现金担保,占总投标人的23%,其余投标人提交银行保函,这些银行保函中,大部分出自区外同一家商业银行。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很多对提交的银行保函弃之不理,没有办理退还银行保函手续。潜在的风险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交虚假银行保函等,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

(二)履约阶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履约阶段是整个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阶段,涉及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控制等各个方面。以我区大中型新建公路工程项目为例,担保的种类主要有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担保形式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保证书。此阶段担保的特点是保证的金额特别大。近年来,不少公路工程项目出现很多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证书,虽然其性质与银行保函相同,均是保证担保,但是保证能力大不相同,蕴藏的风险大不相同。原因如下:

1.业主对担保审核的着眼点是担保保证书是否真实,忽视对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审核。

2.信息不对称。

(1)据自治区金融办统计,2012年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168家,经年检合格的仅36家,其余公司处于监管甚至停业整顿状态。即便是检查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能消除风险隐患,例如广西柳州正菱集团下属的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老板跑路即是明证。

(2)真实的担保保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无法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也就是说,假如业主收到的某一合同段履约担保保证书,其担保的金额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那么该担保保证书即为无效。资信良莠不齐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不加优选就入围公路工程担保。

3.业主对近年出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性质及风险不了解

我国融资性担保业是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属高风险、低收益行业。近年来,担保行业暴露出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比较突出。而业主对投标人要求高(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以高速公路为例,施工企业均为大型企业。有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提交担保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出具的保证,且涵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保证金额特别巨大。对担保行业本身存在的风险,业主不一定关注到。如果遇上运作不规范、保证能力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则无法为业主提供有效的保证,其中的风险显而易见。

(三)假保函带来真风险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业银行开出真实的银行保函,承包人提交变造的银行保函。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内部人员与承包人合谋,提交虚假保函。潜在的风险是一旦承包人违约就无法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二、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措施

分析公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承包人而言,存在的风险有违约、欺骗、故意或无意侵权等。引入第三方保证——工程担保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不同的风险点,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投标阶段选择风险小的担保形式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3.4规定: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结合我区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实际情况,以大中型项目土建招标为例,路网每个标段30万元,高速公路每个标段80万元。对比通常的做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可见,现行的投标保证金比以前的要求低了很多。综合这些情况,业主可选择风险小的投标担保形式:电汇,确保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采用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如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真正发挥投标保证金筛选投标人的作用。

2.严格审核保证人资格,发挥工程担保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业主、承包人、保证人三者之间因契约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处在资合状态。保证的实质是以保证人的财产、信誉来担保建设合同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而经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可能让保证人措手不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业主必须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选择保证能力强的做保证人,确保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保证人能够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代偿责任。如果对保证人的财产能力、资信没有把握,尽量避免选择那种风险大的担保形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近年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在建设领域实行“黑名单”制度,可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例如浙江省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分别开设《信用交通》、《阳光工程》栏目,我区的《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等,把有提交虚假保函、变造保函、保证能力不足却出具担保保证书情形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供业主及公众查询。对失信的及违约的承包人、保证人加强监管和惩戒,对守信的给予优惠。

三、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其现实意义在于借助市场的手段来防范工程风险。加强工程担保管理,借助保证人专业化的风险甄别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将缺乏信用和履约能力差的承包人淘汰出局,从而实现公路工程建设最终目标——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作者:黄敬喜 单位:广西滨海公路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