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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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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探讨

摘要: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尤其是建筑市场,工程合同的经济纠纷问题逐渐变多,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工程造价的问题,并且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鉴定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却是经济纠纷和调节的重要手段,能够在工程的诉讼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工程作为一种特殊而复杂的产品,能够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也就导致了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存在很大的复杂性。而怎样去科学并且客观公正的进行司法鉴定,以及利益受侵犯者如何正确维权,也就成了现阶段比较受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争议问题;处理实例

1引言

城市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问题也是愈演愈烈。绝大多数的工程纠纷会涉及到工程造价,承包商大多都会首先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纠纷出现无法调节的因素之后,便会寻找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情况也就进一步催生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并且这一项业务也多会成为司法鉴定机关的主要业务。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不同于寻常的工程审核工作,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并且出现工程造价的纠纷之后,司法鉴定的结果将对司法审判的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或许将直接成为审判的重要依据。

2工会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问题

2.1遵守合同原则

首先工程造价出现争议的原因还是互相对合同的理解存在偏差,并且这个偏差有关两者之间的利益。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是在当事人经过反复的权衡利弊之后,进行正规的投标和浅谈协商等方式来确定,其价格也多是经过严格的计算之后所形成的特定价格,因此并不是每一项条款,都能定额计价的方式进行。尊重合同和树立合同精神是市场制度下维持公平与公正的重要原则,因此只要不出现法律无法承认或者不能适用合同价格条款的问题,都应尊重法律条款。

2.2计价方式的确定

工程的项目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价格应与合同本身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若是直接采用某行业的统一标准时,也应通过合同的方式记录。

2.3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现场勘查工作也是关系到工程造价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通过现场勘察能够找出实际是完成结果与设计图纸之间的差异。通过所需要的数据来针对其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别,必要时可直接通过现场勘察的方式鉴别借基础图,以此来保障施工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部分争议性问题的处理案例

3.1案件阐释

2006年6月21日,原告(乙方)通过议标取得了广东某私立学校(业主)的办公楼等多项建筑的施工承包权,并且和业主签署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总价约为1300万元,并且将合同的预定结算方式按照每平方米单价556元计算。而承包方在完成所有的楼房时候之后,想要继续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时,受到业主的影响导致施工停滞,并且在一年之后业主经过自主改装,修好之后进行招生入住。而在2010年的5月,承包单位认为在施工期间施工材料上涨,556元/平方米的价格过低、业主拖欠工资迟迟不予结账等问题为由,将业主诉至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并且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工程的实际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方(中介结构)接受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并对该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方在法院的组织下积极召集当事人针对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在会议中,鉴定方了解到法院就双方的所有材料都进行了质证,但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同具体条款中的部分内容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因此鉴定人就鉴定结果缺少必要的材料和证据,提请法院要求当事人对材料进行补充和转交。同年十月,法院接到了补充的材料,在法院的牵头下,法院、双方当事人、鉴定方四者同时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实际勘察的结果与施工图纸存在较大的出入。针对此,2011年1月,四方共同签署了《XXX学校施工图纸与现场勘察不相符的情况说明》。

3.2针对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分析

3.2.1合同。原告认为,合同中的承包商为个人,也就导致项目施工的承包合同无效。鉴定方则认为,工程造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导致合同本身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同时合同中的价格也是双方当事人在经过一致协商并同意之后所签订,因此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应有法院按照现有的法律进行审判。并且根据《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鉴定方可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行审核,并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虽然施工并未完全意义上的完成,但是所有的建筑都已经建成,并且在业主的装饰下投入了使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针对已经完成的单体工程进行了造价的鉴定。3.2.2造价偏低的问题。业主认为合同签订时承包方的签字为个人,并不具备企业的施工资质。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认定合同无效。同样合同中规定的计价价格也认定无效,具体的计价价格按照当地实际工程价格计算。3.2.3材料的差价补偿问题。本工程在施工的期间,钢材料工程的价格上涨较快,所以在2007年的12月承包商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向业主提出增加钢材料价格差价的条款,监理单位代表与业主单位人员在工地签署了价格上涨的合同。而现在业主却持有以下几点异议:(1)调材料价格合同的签署人并不是指定代表,因此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益。(2)合同无效,因此材料的价格应不必调整。鉴定方经过鉴定后认为若联系单位具备法律效力,则可理解为合同的履行中的有关文件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结合实际情况认为,此项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益,钢材价格不予往上调整。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第五点、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的价格10%的时候,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按照实事求是的准则,鉴定方认为在施工期间的工程材料的涨幅价格确实在10%以上,并将鉴定的结果交由法院,结合这部分参考材料,法院认为这部分材料上涨的价格由双方共同承担比较合适。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对保障社会的公平性以及保障各方正当利益都具有很大的意义。同样工程造价的鉴定也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程,要求鉴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的程序,尊重法律与事实,落实证据从而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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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晶 单位: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