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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两国工伤保险比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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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两国工伤保险比较探究

摘要:阿尔及利亚是北非地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具有完备的工伤管理系统,工伤保险受益面广,工伤福利待遇高,对于我国工伤保险体系的发展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分析了中阿两国工伤受益面及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并对中阿两国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阿尔及利亚;受益面;工伤认定;工伤保险

一、前言

阿尔及利亚工伤保险制度起步于1920年,1949年法国殖民期间,法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得以在阿国推广,1962年独立后,于1983年颁布了关于83-13号职业事故与职业病法令,之后虽几经修订补充,总体框架未发生改变。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进行了修订。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基础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仍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谋求更快更完善的发展。通过对比中阿两国保险制度,吸收阿国的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工伤保险受益面比较分析

(一)我国工伤保险受益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截至2016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7603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1887万人,占比28.2%,全国农民工总量28171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为7510万人,占比26.7%。(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阿尔及利亚工伤保险受益面

根据83-13号职业事故与职业病法第三条及83-11号社保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工薪层或类似工薪层的劳动者,不管从事哪个领域的工作,在本法律生效前隶属的什么社保体系,均为本法律条款的受益者。”根据83-13号职业事故与职业病法第三条及83-11号社保法第六条规定,“凡是在阿尔及利亚境内的雇员或劳动者,无论国籍,无论以任何名义、在任何地方,从一个或多个雇主处取得任何金额或任何性质的酬劳,无论其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形式、性质或有效性,均强制性参加社保。”另外83-13号职业事故与职业病法第四条规定,“以下人员同样作为本条款的受益者:1)技校学生;2)完成职业康复训练或职业再适应的人群;3)社保机构的志愿者;4)接受雇主指令作业突发事故的未成年孤儿;5)受刑期间劳改的犯人6)大学生;7)参加第7条及第8条所列活动的人员。”截至2015年底,阿尔及利亚劳动者1084.5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人数674.7万人,占比62.2%,住房和公建领域就业人员189.5万人(ONS Les chiffres clés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2015)。

(三)比较分析

阿尔及利亚的工伤保险的受益面较我国更广。阿尔及利亚工伤保险体系是由德国1884年及英国1941年制定的工伤保险体系演变而来,同时当局为了最大限度的覆盖人群,在1949年工伤保险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增加覆盖面的条款,由此形成了83-13号职业事故与职业病法,其受益人群不仅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的工薪阶层及私人雇佣的家庭保姆、家庭教师、司机、护理人员等类似工薪的劳动者,甚至技校学生,大学生,劳改犯人,参加选举活动、体育活动的人群,见义勇为的人群等也列入了受益者范围,更好的维护了广大人群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我国工伤保险主要强调劳动关系,因此受益范围为特定范围、特定条件的就业人员,不包括具有劳务关系及私人雇佣的劳动者,也不包括学生、参加选举活动的人群等。从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就业人数百分比来看,阿国占比明显比我国高。我国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等参保率均很低。阿国国家统计局ONS数据显示,88.2% 15-24岁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未参保,但这个数据会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缩小。

三、工伤认定比较分析

(一)我国工伤认定

我国工伤认定结论可以分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工伤三种类型。

1.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阿尔及利亚工伤认定

阿尔及利亚工伤认定主要可分为业务事故、举证、以及通勤事故

1.业务事故及特殊条款。

在阿尔及利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认定为工伤。同时83-13号法令第7条(经96-19号法令第2条修订)规定,事故发生在下列情境中即可认定为工伤:①因工外出期间;②参加政治选举活动的过程中;③工作时间外的职业培训、课程学习过程中。此外83-13号法令第8条(经96-19号法令第三条修订)规定了当事人即使没有参加保险,伤害发生在下列情境中依然享有工伤待遇的特殊情况:①参加协会组织的体育活动的过程中;②维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的过程中。

2.举证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者事故后续治疗工程中受到伤害和死亡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认定为工伤;只有证据显示,事故暴露引发了先前存在的疾病或加重了以前的伤病情况,才可认定为工伤。

3.通勤事故

投保人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不管采用何种交通方式,只要没有偏离正常往返路途或中断该往返路线发生突发事故,均认定为工伤。此路线包括从工作地到居住地或类似地点,比如劳动者经常去就餐或者为了家庭原因经常去的地方。

(三)比较分析

1.通勤事故的比较

中阿两国工伤认定的原则均是由“工作原因”导致事故或职业病,但在通勤事故上略有不同,我国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阿国对此没有限制,只要是在工作地到居住地或者休息就餐的地点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所发生的事故均认定为工伤。比如从居住楼房下楼过程中从楼梯跌落,导致伤害的事故。

2.认定界限的比较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特别明确了48小时的认定界限,目的是通过设定时间范围,避免将突发疾病等无限制的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而阿尔及利亚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没有证据显示事故与伤害或死亡无关,皆认定为工伤,避免了因超过48小时死亡而无法得到工伤补偿的情况,体现了人性化考量。

3.见义勇为的工伤认定

我国将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而阿尔及利亚在此基础上更近了一步,即使当事人没有参加保险,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依然视同工伤,这在我国是争议较大的一点,目前各地政府有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保险的倾向,如河北省、陕西省、北京市等地区均出台政策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一前提,就将不少人挡在了工伤保险之外。

4.特殊情况

中阿两国均有针对特殊情况的认定,比如我国原在军队服役的职工旧伤复发的,阿国即使当事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只要是参加协会组织的体育活动、维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的行为等发生事故均视同工伤。另外我国还规定了故意犯罪、醉酒、自残及自杀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而阿国对此没有相应规定,这其实与当国穆斯林国家的国情相符。

四、结语

本文对阿尔及利亚的工伤保险受益人及工伤认定进行了全面具体的总结分析,对比了中阿两国制度上的共性和差异,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并未对工伤申请、资料审核、工伤补偿等进行对比分析,尽管如此,希望本文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参考。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伤保险制度会不断完善,工伤待遇水平也会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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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朝龙 单位:中建阿尔及利亚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