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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的补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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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的补充研究

摘要: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内容,要想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尽可能的降低用人单位的负担,为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就必须要不断的优化工伤保险机制,同时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并且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完善,能够达成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包括政府、用人机构、商业保险和工伤职工等,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深化改革过程中,进一步探索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对其进行完善和健全。本文将会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充分的对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者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研究与分析

一、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一)补充工伤保险概念

所谓的补充工伤保险,就是指用人机构在选择了基本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当职工工伤事故的发生,用人机构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经济的压力,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在待遇方面给予工伤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将自身的工伤风险进行分散,最后通过商业保险的投保形成形成补充性的保险保障体系。从本质来看,补充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延伸出来的一种补充性险种,属于商业保险的类别。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

从发展经历来看,补充工伤保险就是工伤保险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而诞生的一种衍生物。因此补充工伤保险的历程主要就是工伤保险的历程,只是单纯的讲补充工伤保险,就无法追溯其根源。我国工伤保险主要是在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进行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一定要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体系的完善,并健全工伤保险的制度。同时也表明了我国逐渐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而我国也将继续对补充工伤的保险进行实践和探索,使其更加健全和完善,同时拓宽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并加大其执行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实施。

(三)与工伤保险的差别

同工伤保险相比较,补充工伤保险主要是附加险,其扮演了一个附加性保险的角色。因为要想购买补充工伤保险就必须要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对其进行购买。这就使得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存在一个主次差别,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的一种延伸,对工伤保险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其购买过程时遵循自愿的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商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相关部门再以法律为依据的前提下,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保险,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实施和管理,任何用人机构就必须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是属于社会商业保险,在遵从自愿的原则下,是否购买补充工伤保险,用人结构可以根据机构单位职工保障的具体需求与自身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自行商讨决定。当然,补充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受益对象是不相同的。虽然参保人都是用人机构,但工伤保险的受益对象是单位机构的职工,而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对象是单位机构自身,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用人机构因工伤而形成的一定经济风险。在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下,能够将原本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从而直接受益。

二、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补充工伤保险的意义

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障体系是比较单一的,随着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形成与发展,将进一步满足工伤保险的相应需求。当前社会的保障制度主要是基本工伤保险,这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具体需求。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就是从供给方面进行对保障体系进行调整,为社会需求提供更多可对应的社会保险种类。而且因为工伤保险只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这是由其自身较低的水平、覆盖面较广、多层次的特点来决定的。但是在经济发展壮大的当下,在一些高层次的风险承担与保障条件下,就能够逐渐体现出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使得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商业保险的具体功能。

为了进一步降低用人结构工伤风险的承担压力,工伤保险就是劳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形成职业伤害后,由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员或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补充工伤保险有利于将该负担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满足社会保障体制更高层次的需要。为完善工伤职工待遇的保障体系。补充工伤保险就是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功能,通过签约合同的形式明确理赔标准和时效。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为职工提供一份工伤保障,进而减少工伤赔付过程中的一些纠纷问题和难题。

三、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框架

(一)补充工伤保险的具体内容

补充工伤保险是用人机构在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自愿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一种险种,只要单位出现工伤问题,就有商业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工伤补偿资金,确保成都市工伤保障体系的多层次化发展,进而保证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二)试点范围

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尽管能够为用人的为带来极大的效益,但是同样也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成本。因此成都市补充工伤保险,推广的形式通过试点,逐渐进行展开,当下已经在双流区,天府新区等实行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在投保。

(三)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主要分为8类,主要依据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0.18%,0.2%,0.3%,0.34%,0.36%,0.48%,0.5%,0.54%进行投保,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及补充工伤保险的费率,则需要按照工伤保险费的20%进行投保,也就是说保险的费用,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用人机构的需要来进行缴纳的,不需要员工自行进行缴纳。

(四)承保方式

补充工伤保险主要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实行统筹管理,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相互协作的基础上,各负其责。其盈亏状况由保险公司自行负责。

(五)如何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第一员工需要购买工伤保险,且按时缴纳相应的工伤基本保险费用。第二单位员工需要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且按时缴纳。第三受害者必须是因工作而受到伤害,并由社会保险行政认定部门进行确认的。受害者要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及补偿,必须要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四、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后的效果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补充工伤保险的购买,不仅提升了企业凝聚力,同时也更好的让工伤职工安心养伤,其余职工能够更加卖力的为企业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罗元辉,李云喜,刘丹.将PPP模式融入补充工伤保险制度[N].中国保险报,2017-06-16(2).

[2]陈敏.“非职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7(2):151-161.

[3]李艳军.从立法角度谈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4):86.

作者:李俊 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