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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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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

一、河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偏重补偿,对于工伤风险的预防和工伤后的康复问题未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一些个体或小企业单位通过私了一次性补偿农民工,工伤预防和康复无从谈起。同时,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执行上的困难。

二、河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针对农民工用工特点的制度设计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主要适用于有稳定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企业职工,如参加条件、待遇设定、劳动关系前提等方面都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强的特点。这就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游离于制度之外。

(二)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主要依靠政策法规和条例和地方性的细则、办法。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一些个体和小企业为了逃避负担,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农民工只能采取“私了”的方式与资方协商,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三)相关部门职能缺位,农民工无法维权

一是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中,人力、财力、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不仅无法实现监管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名义上涵盖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但在执行上无法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权益的有效保护;二是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在农民工维权时不能秉公办理,甚至与企业主沆瀣一气,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发生在新密市的“开胸验肺”事件就充分说明了一些职能部门的行政缺位;三是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有效维权的宣传力度够,也导致许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维权的程序。

(四)农民工保险意识薄弱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不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维权程序,有少数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由于缺乏维权意识,以至错过了工伤保险的时效。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专门性立法

首先要将《工伤保险条例》上升到《工伤保险法》的高度,为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提供更高层面的法律后盾。其次可以在这些法律中设立专章来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区分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适用标准,设计一套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规范。在法律中直接体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保护。

(二)根据结合高风险企业的特点

努力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郑州市在2007年,专门出台了针对高风险行业特点的促进农民工参保的办法。一是建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协查机制;二是明确了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三是完善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强制参保措施。要求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

(三)设计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

河南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三类行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划分标准不够明细。对建筑、矿采等高危行业可单独设计它所适用的费率标准,提高此类行业的费率。而对于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工作环境较为安全的行业可调低它的费率。划分多层次、更精确的费率标准可以避免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因缴纳相同的保险费而产生不公平的心态。

作者:宋华 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