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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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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分析

一、我国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的问题分析

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是将工伤保险的参与主体(政府、企业、工人)共同纳入到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中,通过各主体间的监督与合作,系统、有效地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作为工伤保险的参与主体,政府、企业、工人之间相互影响,共同决定着生产安全状况的好坏和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制度的设计。政府主要负责安全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企业负责工伤预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操作,而工人自身除了是事故预防的主要受益者外,也承担着一部分工伤预防的任务。三者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缺少了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只有三者共同合作,才能处分保护工人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工伤预防领域存在着各种博弈,影响着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开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伤预防制度的设计。从长远来看,政府部门、企业和工人在开展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方面的利益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政府通过对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监管,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既保障了工人的健康安全,又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开展工伤事故预防能够减少事故成本,保持员工稳定,促进企业长久发展;而工人获得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降低个人工作的风险,为自己未来的发展提供更舒适的平台。但是,实践中,政府、企业和工人的利益目标往往有区别。使得三者对待工伤预防的态度不同。

1.政府忽视安全监管,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目前经济还不发达,又受过去短缺经济的影响,所以形成了GDP为主导的政府服务理念。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惜对企业非法用工情况妥协,使得工人利益成为被牺牲的一方。开展工伤预防并未得到重视。工伤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往往只重视事后的安抚和经济的补偿,而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加追查,不求改进,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导致事故频繁发生。另外,政府对于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同样存在投入成本的考虑,工伤保险机构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工伤预防的重要性,舍不得花钱搞工伤预防工作。高危行业由于其风险大,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率高,可能会造成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不抵支,而被排斥在工伤保险之外,使得预防工作变成了企业责任。而另一方面,我国工伤预防管理体制混乱: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分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在工伤预防方面,各部门之间不仅缺乏相应的协作机制,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职能交叉。这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没有权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费用的征收来约束企业安全生产,也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预防费用;2.社会保障部门不清楚企业具体的安全情况,无法科学合理的制定费率机制。这种管理上的脱节不仅难以有效的监管企业工伤预防情况,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工伤预防管理体制的混乱实际上是弱化甚至是否定了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将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其他业务人为地割裂了”。

2.企业发展的直接目的和最大动力就是追求利润

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企业只会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情况,从而与工人利益目标和社会目标相违背。工伤保险中较高的费率对企业具有明显的经济性激励作用,较高的费率将给企业带来较高的财务成本,因此采取这种方式约束企业可以收到较为明显的效果。而在我国,由于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补偿有了保障,加上费率机制的不完善,工伤风险差别较大的企业的费率差别较小,形不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企业选择消极应对工伤预防,不重视生产设备的保养和工作环境的改善,漠视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需要意识到,工作环境的改善可能会导致工人安全意识的下降,从而抵消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影响。企业在安全决策的过程中也会考虑到这些因素。因此,企业在维护工人职业安全方面,既缺乏内在动力,又没有很强的外部拉力。

3.工人自身力量薄弱,对工伤保险偏重于经济补偿

企业是保护工人职业安全的具体组织者,工人是工伤预防的实践者和受益人,所以,工伤预防的政策和措施,只有落实到每个企业和工人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但在当前“强资本,弱劳力”的情况下,工人群体属于“无差异的大量供给”。工人自身力量的式微,加上工会先天不良,使得工人集体维权能力不足。在面临强势的企业时,他们往往选择妥协。另一方面,在对待工伤保险的态度上,工人更加偏重于工伤补偿和康复。我们调查所收集到的数据表明,相比工伤预防而言,工人更加关注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合理的补偿。因此,在实施工伤预防措施时,工人往往消极应对,保障工人安全的政策得不到工人的拥护。工人安全意识下降,会提高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实践证明,工人操作失误或者安全意识薄弱导致的工伤事故在事故致因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使得政府,企业和工人三者改变其效用,加强事故预防。而政府、企业、工人三者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对待工伤预防态度迥异,达不到工伤预防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的不完善,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改善我国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的路径

1.强化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监管

(1)完善工伤预防法律法规,扩大制度覆盖范围

首先,明确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领域,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补偿、轻预防”的观念。因此,完善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配套机制,一定要明确预防优先的地位。其次,扩大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当前在继续巩固原有覆盖人群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地扩大其他从业群体(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覆盖率。努力推动农民工、特别是在高危行业就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率,以利于工伤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工伤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2)强化政府监督机制

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在维持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分工合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分工合作、共同监管的联动机制。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要与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加强对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预防政策,共同促进预防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评估体系,有效监管企业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情况,加大处罚力度。

2.建立有效的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激励机制

(1)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提高经济激励。

首先,在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上,应按照激励相容理论的基本原则对费率进行设计。科学合理的设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将行业风险和企业自身安全情况与浮动费率挂钩。其次,设立安全生产奖励金、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返还等项目,提高企业开展工伤事故预防的积极性。

(2)探索工人安全行为的激励机制

将对工人的工资激励纳入到工伤保险预防费用的使用范围内,在高风险行业试点工资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和工人共同努力,改善工伤事故预防。同时通过营造和谐企业安全文化来对工人进行精神激励。

3.建立工人、企业与政府的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联动机制

建立三方预防联动机制,就是将工伤保险的参与主体(政府、企业、工人)共同纳入到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中,通过各主体间的监督与合作,系统、有效地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伤风险预防体系,需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工人的共同努力,以政府监管为前提,企业和工人预防为主要形式,社会监督为辅助的体系:

(1)政府强化安全监管

政府职能部门应转变观念: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应定位于事后的补偿,而是定位于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确立预防优先的理念,完善工伤预防措施并将其付诸于实践。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合理经济激励、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引导企业和工人提高安全意识、改善安全水平。

(2)企业改善安全环境,加强安全培训

调查显示:企业培训和政策宣传是工人获取工伤风险信息的主要途径,通过宣传培训的方式可以对工人工伤预防知识的获得起到很好的效果。工人不安全的生产行为是造成工伤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通过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可以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另一方面,企业应克服短视的观念,正视其社会责任。要认识到企业自身的责任,企业工伤事故率降低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防范,改进安全生产设备,积极配合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工作。努力营造企业自身的安全文化,通过培训、评选先进等多种措施鼓励员工改善安全水平。

(3)工人加强自身安全技能学习,监督企业事故预防状况

工人的参与和监督,是构建长效的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体系的重要环节。工人们不重视职业安全和健康,很大程度上是不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同时,出现危险征兆后,不懂得基本的常识也使得工伤事故无法避免。通过加强自身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训练,可以有效避免因不安全生产行为造成的工伤事故,降低工伤事故率。因此,工人需要配合企业,重视安全培训,提升自身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工人需要转变观念:工伤风险关系着个人的生命健康,是金钱无法衡量的,企业可以通过安全培训帮助工人纠正对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误解和不支持。让工人主动的参与工伤保险事故预防,配合企业和政府的事故预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信息交流,并及时将事故隐患及时上报企业。同时,积极参与到企业安全决策的过程中,通过工会等多种形式,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张林 崔庆 单位:浙江外国语学院人事处 浙江外国语学院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