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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保险改革不断的深化发展,工伤保险的出台及逐步完善,给广大职工带来了利益保障。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了在工伤、患职业病期间及后期的工伤部位就医期间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提高了职工的社会安全感及社会稳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与问题,本文提出了在工伤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希望能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提供依据。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五大社会保险之一,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规范工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的条件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项目
(1)工伤医疗费用:①工伤医疗费;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2)因工伤残费用:①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③生活护理费;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因工死亡费用:①丧葬补助金;②供养亲属抚恤金;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5)工伤康复费。(6)配置辅助器具费用。(7)工伤预防费。(8)工伤保险储备金。
2.用人单位应支付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4)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五、北京市工伤保险运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1.加强审核力度,确保工伤基金不受损失
在单位申报工伤事故认定的审核中,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大审查力度,核查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在认定工伤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应成立专门核查小组到单位进行现场核实,了解职工情况,汇总分析所掌握的材料,不应确定为工伤的一律不予认定,既确保工伤保险的严肃性,又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用到“真工伤”的职工身上,避免用人单位和职工钻工伤保险的空子,同时确保工伤基金安全不受损失。2016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情况报告中数据显示:受工伤保险费率下调的影响,北京市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0.5亿元,基金支出29.3万元,比上年增加2.8亿元。从这个数据中不难看出,如果再不加大工伤认定审核力度,势必会造成工伤基金的入不敷出。
2.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工伤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体系,实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与手工报销两种结算方式并行。
3.退休人员的工伤权益应当引起重视
当前,许多退休人员退而不休,以返聘等方式留在工作岗位上,在工作过程中万一发生工伤,因《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二十一条明确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从单位用工角度来看,第一,使用返聘人员大大减少了用人成本;第二,返聘人员对单位情况了解,工作顺手;第三,返聘人员易于管理。虽然使用返聘人员存在一些优点,但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工伤事故,从这一层面上来讲,返聘人员又得不到保障。需要我们社保部门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利益,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保护政策,让返聘人员在工作岗位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姝.离退休人员“工伤”权益保障[J].中国社会保障,2012(11).
[2]赵巍巍.北京市2012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报,2012(6):79.
[3]石瑛.北京市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J].劳动保护杂志,2001(5):28.
作者:王秋艳 单位:北京农业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