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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PPP模式已成为现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首选,其对我国高速公路体系的成长拥有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我国交通体系日渐完善,现代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规模也在迅速扩张,项目建设需要已超出交通部门与财政部门的承受能力,因此,借助民间力量落实项目建设已成为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的必然趋势。ppp模式下,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虽然这种关系大大减轻政府部门压力,但如何实现税务分配、规避不合理税务就成为合作双方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高速公路;PPP模式;税务筹划;项目投资
现代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PPP已成为主流模式,但是,其依旧存在着税务筹划层面的问题,不合理的税务环节更是让项目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此外,在当前高速公路建设中,管理人员对税务筹划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不合理现象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高速公路PPP投资项目全过程税务筹划分析工作具备很高的应用价值,而本文将分别针对高速公路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阐述,希望借此可对相关从业人员起到一定借鉴价值。[1]
一、运作模式介绍及项目筹备期的税务筹划
(一)运作模式介绍
高速公路项目PPP模式注重政府与民间资本共同合作,与传统的国家投资建设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此外,PPP模式下的项目付费方式也有很大的变化,其核心可分为:通行费收入+政府补贴,其中,通行费收入是项目付费的主体,而政府补贴则主要针对特殊地域的关键线路。同时,PPP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与民间资本组成公司,并下设项目分公司,组成独立的管理机构,进而提升项目管理效率与质量。[2]
(二)项目筹备期的税务筹划
(1)科学选择项目投入地点。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内,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法律政策是高速公路项目税务筹划的基础。在项目投资前期,为确保投资人的经济效益,在投标阶段,会重点考量目标地域的税收政策,测算税收压力,并最大限度取得目标区域税收优惠及税收返还政策,进而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2)公司筹资的纳税业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周期长,耗资大,运营期回款慢,还款负担重,所以筹资方法的选择就尤为重要。目前,高速公路项目资金来源可分为股东投资和银行贷款,这两种资金来源在税务筹划上的表现各不相同。前者主要对权益成本产生影响,后者产生的筹资费用与利息可以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税务筹划
(一)建设期项目管理架构层级的确定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为应对规模庞大、建设周期较长、跨越地域广阔等工程难点,相关部门应与民间资本联合组建公司与项目分公司,并将其设置为两级管理机构,进而解决工程建设期间各方协调与统筹问题。此外,在PPP模式下,项目投资方应共同签署协议,如不设立项目分公司,也就是当前项目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个体,那么针对项目不同区域与环节,需单独设计管理部门;如项目投资方选择设置项目分公司,并执行不汇总纳税的税务管理方式,那么需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分别设立各自的法人主体,并依照具体所在区域的税务政策完成税务筹划;如需汇总纳税,则由总公司完成纳税行为,那么对于项目分公司而言,其税务筹划工作的重点集中在税务信息的整理与申请汇总。[3]
(二)针对项目建设期间政府补贴的处理
我国为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发展秩序,相继出台大量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补贴政策,而政府补贴存在很强的特殊性,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可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如果财政补贴下发时间处于非减免税政策执行阶段,那么项目公司管理者应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确保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尽可能符合财政补贴不纳税收入的必要条件。
(三)针对项目建设期间的成本管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成本构成十分复杂,对于项目企业而言,可选择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合作,并委托其完成各项拆迁事宜,此外,征地拆迁费用与其他成本投入不同,通常情况下,项目企业管理者需要在税务筹划阶段对其进行额外处理。
三、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筹划内容
(一)针对项目收入的规划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收入来源为车辆通行费,依照我国税法法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通行费收入需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此外,我国相关部门为保障高速公路运营体系稳定,通常会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保障项目公司的基本运转能力,充分缓解高速公路运营压力。但是,在我国当前税法体系内,尚未对高速公路运营期间的政府补贴进行严格分类,而这一项资金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自身的运行,因此,高速公路税务筹划管理者可参照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所制定的政府补贴税务筹划方案,尽可能将财政补贴收入划入到不征税范围。此外,为保证高速公路运营期间的管理一致性,在PPP合同中,对合同期间企业各项收入做具体说明。[4]
(二)尽可能争取运营期间的税务减免
我国为减少企业发展压力,消除各类企业发展前期所存在的资金问题,在国家税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某一企业当年收益无法抵消企业运营支出,那么可以将下一年度的纳税前利润作为其补偿,如果在下一年度再次出现相同问题,那么继续采用上一策略进行弥补,其实际适用年限为五年。根据当前应用实践经验,这种税务补贴政策可有效减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压力,企业可利用资金数量得到有效保障。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针对高速公路这一关系民生的基础建设项目,其所对应的项目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因此,高速公路运营期间,项目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参照当前税务优惠政策,尽可能将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整体规划融为一体,延长企业免税期,并获得更为优厚发展待遇。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可享受税务“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于高速公路税务筹划工作者而言,应在高速公路运营期间充分参考国家当前已有的各项税务政策法规,将自身的税务筹划建设工作与国家整体税务政策保持一致,尽可能减少企业运营过程的纳税压力。
四、项目退出期税务筹划工作
(一)到期无偿移交机制
PPP模式下,项目公司拥有特许经营权,但是,其特许经营权到期后,需要依照PPP合同设立原则以及相关约定,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此外,资产移交完成后,项目公司需要按照具体清算程序执行注销流程。项目公司到期执行资产移交时,其税务筹划工作的重点为企业增值税。在我国当前税法中,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被划归到无形资产范畴,而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需根据资产所在时间的具体影响与价值进行判断。因此,PPP合同到期后,项目公司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将不具备任何增值,也就是到期资产移交时,项目公司无须缴纳企业增值税。
(二)未到期有偿移交机制
PPP合同期限内,如果项目公司要执行资产移交工作,并已取得监管机构同意,那么项目公司自身需要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合理估值,其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要考虑到特许经营权对企业运营工作的价值。因此,此阶段所执行的税务筹划工作,考虑到项目公司对应的特许经营权划分为无形资产,同时,因特许经营权未到期,该无形资产仍具有对应的市场价值,那么在该无形资产移交过程中,需依照公共事业特许权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股权转让机制
PPP模式下,合同股东在经过政府同意后,可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政府或其他股东,抑或是第三方,此时,高速公路项目的股东将会变更,但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需要在股权转让收益大于零时,确认投资收益,并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收益小于零,那么税务筹划人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备案后,将股权转让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确认投资损失,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应依照实际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完成印花税的申报与缴纳。
(四)股权撤回
如果发生股权撤回行为,项目公司可将其列为投资收回,如果相关业务运营出现亏损,那么项目公司需要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完成结账弥补工作。此外,为保障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能将削减后的投资作为投资损失的一部分。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日渐完善,各项税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所对应的外部环境也随之变动,因此,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执行全过程税务筹划时,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切实了解当前税务政策,并及时对相关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调整,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保障企业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曹雨.高速公路投资项目遴选方法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1(19).
[2]冯世春.PPP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方存在的风险及应对[J].中华建设,2021(4).
[3]黄春维.高速公路投资项目全流程财务风险管控模式探讨——以A高速公路项目为例[J].会计师,2020(23).
[4]杨方敏.高速公路PPP投资项目全过程税务筹划研究[J].财经界,2018(2).
作者:秦臻 单位:葛洲坝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