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互联网+C2C电子商务税收系统设计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摘要:随着信息化、电子化的发展和互联网运用的普及,c2c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笔者基于传统征管手段下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困境,分析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困境的成因和征税的必要性,提出了借助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等技术,设计C2C电子商务税收系统框架设计,辅助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大数据;互联网;税收管理
0引言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发展迅猛,应用于众多传统行业,如医疗、能源、通信和零售等。应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在海量的数据中收集、分析、提炼最精准、有效的关键信息,有助于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力。在互联网+税务战略的发展下,借助大数据技术整合海量税收数据,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和优化税收管理势在必行[1]。
1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按照购销主体的不同,分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种类型。C2C指交易双方均为个人(自然人)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2],如淘宝网等进行交易。C2C电子商务因其经营方式灵活、交易成本更低等优点备受市场青睐、发展迅猛。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律法规,公众对个人网店是否应缴纳税款意见不一[3]。税务机关对C2C电子商务实行税收管理存在一定困难,导致个人网店或部分企业假借个人名义偷逃漏税,造成税款大量流失,影响市场正常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2C2C电子商务传统税收存在的问题
2.1税收要素的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尚未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要素,对税收要素的确定无条款可循。另外,在C2C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无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没有固定地点的限制,导致税务机关难以通过交易地点认定税收征管归属地。C2C电子商务主体的虚拟性、商品的数字化、交易的隐蔽性和支付的电子化等特点使得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税收管辖归属地等税收要素难以确定[4]。
2.2税务机关与个人网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市场的买卖双方拥有不对等、不全面信息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市场经济中非常普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和个人网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电子商务的电子化和虚拟性、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愿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涉税信息,导致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的博弈关系中处于劣势[5]。
2.3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知识的运用有所滞后
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达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协议是大势所趋,但税务部门缺乏专门连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器和税务机关网络服务器的数据交换系统,不能直接查阅和收集经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授权的涉税信息。
3采用大数据管理C2C电子商务税收
信息不对称是目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亟需解决的难题。利用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能够方便、快捷采集信息,提高征管效率。
3.1协同第三方物流平台确定纳税地点及征管归属地
C2C电子商务的新兴带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一般的商品销售往往需要第三方物流平台给予辅助,税务部门可以协同第三方物流平台确定纳税地点及征管归属地。对于有形商品,可以把商品的发出地作为纳税地点,商品发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可视为个人网店的税务管理部门。对于无形劳务,可以将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地作为纳税地点,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则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平台提供的货运单据中所记录的发货地址,确定个人网店的纳税地点和征管归属地,并开展相应的监管活动。
3.2协同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
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了C2C卖家所有的资金出入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协同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税款代扣、代缴机制。当C2C电子商务产生交易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中转站,能够获取每笔交易的成交额和成交量等重要信息,根据这些信息代扣、代缴C2C卖家的税款,税款上交国库后将货款余额转移至C2C卖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C2C卖家交易信息和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与个人网店纳税申报的税款金额进行信息核对,若发现信息不符,则记录在纳税人风险预测和信用评级中,并设为重点稽查对象。若经调查后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
3.3协同第三方交易平台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近年来,升级版的电子发票系统在全国多地进行试点工作,为解决C2C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提供了援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符合C2C电子商务信息电子化的特点,同时为税务机关提供了计税依据。当开具C2C电子商务电子发票时,应尽可能简化操作流程。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协同第三方交易平台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卖家达成交易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将其提供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系统,系统将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电子发票信息以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买家,买家可以在系统上查验信息或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打印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的功能可以有效防止C2C卖家不开发票的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4基于大数据的C2C电子商务税收系统框架设计
面对传统税收体系不能紧随大数据时代步伐、适应C2C电子商务发展的困境,可以借助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等技术设计C2C电子商务税收系统框架。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个人网店需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注册登记,还需在税务部门的税收网络系统中进行智能化电子税务登记,登记个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营模式、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个人网店与个人消费者交易时,个人网店确认订单、发货,税务部门协同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安全可靠、操作简单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只要卖家达成交易,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就会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传送给税务部门。通过第三方物流平台确认发货地点,从而确认纳税地点和征管归属地。税务部门协同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物流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第三方单位等构建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台筛选符合纳税主体的C2C卖家。符合纳税主体的C2C卖家需如实申报纳税,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代扣、代缴。税务部门将个人网店在电子税务系统中登记的内部信息与第三方提供的经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台处理的外部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进行纳税人风险预测,从而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相应的纳税稽查。
4.1借助大数据界定纳税主体
C2C电子商务交易可分为盈利主体和非盈利主体两种类型。对于非盈利主体,如出售闲置二手物品或者盈利金额未达到一定标准的盈利主体,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开展相应的活动。对于假借个人名义进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B2C、B2B、线下实体零售店,应在追缴相应税款的同时惩处一定额度的罚金,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并视为重点税收稽查对象。纳税主体的界定可通过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台筛选满足纳税主体条件的个人网店。
4.2借助大数据进行纳税人风险预测
C2C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海量数据日益增加,对税收风险预测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借助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风险预测是把握时代节奏的必然要求。进行风险预测之前,需要借助大数据平台收集内外部信息,分析、预估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动、从事行业和涉及税种等信息,判断纳税人的风险源和风险环节,从而确定风险值和风险级别。风险级别的高低将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运用大数据进行税收风险预测,可及时发现并监管潜在的风险纳税人,对提高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水平有重大意义。
4.3借助大数据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
随着国家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视,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对开展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有实质性的推进作用。结合风险预测的等级结果,利用大数据平台收集数据、整合信息、评估分数,从而划分纳税人税收信用等级。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对于信用等级较低或者信用等级降级的纳税人,惩处一定的罚金,并将其纳入税收稽查的重点调查对象。借助大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用评级的时效性,增大评级数据的透明度,有助于落实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
5结语
C2C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均为个人,大部分个人网店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现在及未来基于大数据平台的交易行为。C2C电子商务准入门槛低,随着C2C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断发展,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宽,从最初常见的生活用品到部分药品,甚至一些电子化商品或信息化服务。如果继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将不断侵害广大消费者。税务机关需早日适应大数据时代,有效、便捷解决C2C电子商务当前存在的问题,确保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昕."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7:77.
[2]朱梦珊.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46.
[3]王梓麒.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J].税务研究,2017(5):104-105.
作者:阳朝晖 梁捷芳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教育技术中心、实验教学中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