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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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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摘要]为促进我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国家相继出台了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创业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了较大优惠,但在促进退役军人创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用条件上还存在一定限制。分析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及优惠内容,有助于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利用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创立合规企业并按规运营,以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融资成本、减少税负支出、控制失败成本,促进创业成功。

[关键词]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政策;税收政策;法律责任

一、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的适用限制及建议

当前正在施行的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限制。第一,适用主体存在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3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而创业贷款申请主体则限定为城镇复员置业的退役军人。第二,适用时间存在限制。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规定军人须在退伍3年内申请贷款方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第三,贷款和税收减免优惠额度存在限制。退役军人的贷款优惠额度一般个体经营在5万元以内,合伙经营等其他形式的创业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退役军人的税收减免优惠额度通常为每人每年8000元。为打破限制条件的桎梏,有效利用创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创业应注意3个问题。一是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方式,避免因计划安置不理想再辞职创业而丧失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二是尽量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创业税务登记,以充分利用3年税收优惠期;三是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统筹经营规模,防止因错估优惠额度而陷入融资不足、税负超支等引起的财务困境。

二、退役军人创立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及利用建议

退役军人创业可在创业环境、金融和税收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应在具体分析各项优惠政策内容及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最大化地利用政策优惠,降低成本支出、规避潜在风险,保障创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利用金融优惠政策,降低融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军人在退伍3年内申请贷款可以享受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的政策[3],即国家补助贷款产生的全部利息,自身无须承担贷款利息,从而有效降低了退役军人创业的融资成本,同时也可帮助退役军人规避采用其他方式融资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清楚受理贷款申请的机构,应持退役证件向创业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二是要经得起层层审核,包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初审、县级以上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贷款资格的审查和放贷银行对贷款资料的审查。因此,退役军人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将相应资料、证件准备齐全,以便尽快通过审核取得贷款,尽快开展创业活动。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务支出

税法针对不同税种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但不同创业形式具体可享受的优惠内容存在区别。若退役军人创立公司制企业,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3个。一是适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降低所得税负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退役军人应知道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若为工业企业从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应控制在80人以内,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因此,退役军人创业初期应适当控制企业规模,以适用优惠税率,减少税务支出。二是利用抵扣优惠规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即安置残疾人的工资支出可加倍扣减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在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量安置残疾人入企工作;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5],即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因此,退役军人创立的企业可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安置退役士兵,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小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扣减税收优惠。因此,退役军人创立的企业要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量招收安置退役士兵,以享受由此带来的税收优惠。若退役军人进行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3个。一是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降低增值税负担。自国家全面停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地位日益突出,相较于一般纳税人16%的增值税税率和5%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务负担明显下降。二是选择合规行业创业,以享受免税优惠。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因此,退役军人可选择限制性行业以外的经营项目进行创业,以享受3年的免税优惠。三是凭有效证件免交部分费用。自谋职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也免交。

(三)分析偿债责任区别,控制失败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形式的经营实体,对债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退役军人拥有优良的创业环境,享受一系列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但受限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及自身长期服役与社会现实脱节的客观情况,退役军人创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退役军人应认真分析不同经营实体债务承担方式的区别,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以控制失败成本。新创立企业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从事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个体经营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形式。个体工商户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权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退役军人创业若选择从事个体经营中的个人合伙形式,应选择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他人合伙经营,以避免因创业失败背负较多的债务。二是创立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总体上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区分为等额股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仅以其在公司内所拥有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特殊规定,即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退役军人在创立公司时,为控制初始投入成本,可创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防止因财产区分不明而陷入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困境。

三、退役军人加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除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外,国家针对招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也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部分企业为享受财税优惠,就会吸收退役军人加入企业。若退役军人以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进入企业,应着重关注两个法律问题。

(一)加入合伙企业重点关注原有债务分配

合伙企业法对不同入伙形式的债务承担有不同规定。如果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需要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企业,则仅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退役军人在加入合伙企业前,应当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身份入伙,避免陷入债务陷阱。

(二)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重点关注股权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并非完全自由化,公司法对其设置了一定的限制规则,除在公司章程中已有特殊规定外,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违反规定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因此,退役军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重点关注股权转让程序,规避因程序瑕疵可能产生的司法纠纷。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开展,退役军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创业就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中央政府、各地政府及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创业就业的培训、指导。退役军人自身也应当积极作为,充分借助国家的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主动吃透、用好,结合社会发展潮流和个人实际开展创业就业活动,尽快完成优秀军人向创业者、职业人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EB/OL].[2018-08-04].

[2]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EB/OL].[2017-06-12].

[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EB/OL].[2006-01-12].

作者:范传涛 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 政治学院西安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