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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行为的税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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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行为的税收考虑

摘要: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就是负债和发行股份,但是负债过度又会引发企业的财务风险,尤其在很多企业债务累累的情况下,用债转股的形式有效平稳化解企业积压的债务风险,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改善企业的管理组织模式,提高企业的发展创新能力无疑是新的模式,而由于债转股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引发的税收处理问题也愈发突出,本文对债转股模式可能产生的税收行为做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债转股;股权;债务重组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相关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可以根据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如果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以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两部分,即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确认各自的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如果债务重组双方符合特殊性税务条件的,可以暂不确认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所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但是现实中债权转股权一般又要具体区分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债权人将其债权按照公允价值全部转为应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股权,债权人在此转换中没有发生任何损失,这时候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其债权的计税基础。例如,将上诉例题稍微修改支付条件则为,甲乙均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甲公司对乙公司销售含税价117万元货物,乙公司形成117万元的应付账款,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约偿还货款,2015年12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乙公司以本公司的股份偿还对甲公司的117万元债务,乙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场公允价格为每股10元,乙公司以11.7万股支付给甲公司抵偿117万元债务。债权人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乙公司117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债务人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17 贷:股本11.7实收资本105.3可以看出在此期间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没有发生损失和收益,不影响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第二情况,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做出豁免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债务人支付股权按照公允价值只能抵偿部分债务,则会产生影响所得税费用的事项,需要考虑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并且,债务人转让股权一般是以债务人新发行本公司股票或者原大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给债权人的方法。债务人发行本公司股票抵偿债务,一般会增加债务人的股本、资本公积和损益,会增加公司的使用者权益,如果转让原大股东的股票抵偿债务则不会增加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权只是从一个股东转移到另外的股东,不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者权益。1.如果适用一般税务处理且债务人增发本公司股份的办法偿还债务例如:甲乙均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甲公司对乙公司销售含税价117万元货物,乙公司形成117万元的应付账款,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约偿还货款,2015年12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乙公司以本公司的股份偿还对甲公司的117万元债务,乙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场公允价格为每股10元,乙公司以10万股支付给甲公司抵偿117万元债务。甲乙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不考虑相关税费)。债权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7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债务人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17 贷:股本10资本公积9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7则债务人乙公司产生17万元的营业外收入,需要一次性交纳所得税17×25%=4.25万元,债权人甲公司产生营业外支出17万元,可以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抵扣。2.如果适用一般税务处理且债务人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方法偿还债务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是企业,根据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是个人,又有所区分,个人转让的股权是非上市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的情形中第六点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服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个人转让的股权是非上市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个人转让的股权是上市公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债转股中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转让上市公司其部分股权给债权人作为债转股的行为,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甲乙公司进行的债权转股权的行为发生的所得和损失暂时不确认。也就是在上例中甲和乙分别均不确认17万元的所得和损失。4.债务重组中附有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上市公司在有些债权转股权的交易中,产生了部分特殊交易条款,例如股权转让方和接收方签订了业绩未达预期的补偿协议。如果以后目标公司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任务,做出的补偿额,转让方应该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预期收到的补偿款的所得税如何进行处理,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等,目前都是所得税政策的真空期。

二、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如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股票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交纳印花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也属于产权转让书据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但是债转股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目前一些相关税务专家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的规定,印花税采用的是列举法,由于其税率表中没有列出债转股的合同,因此签订债转股合同的双方均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如果由本公司转发股票导致公司的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需要对账簿中记载增加的金额征收印花税,而如果只是大股东转让股权给债权人,只是发生股东变更,不是增发股票,并未导致实收资本资金总额增加的,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营改增”后债权转股权的增值税的缴纳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并未提过股权转让,也没有缴税依据,而“股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此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但是股权又区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被认定为金融商品,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不被认为是金融商品。因此“营改增”之后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债转股不同的实施方案中,对债权的清偿又可以分为有两种情况,一是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二是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第一种情况,对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属于非有价证券,因此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第二种情况对于对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买卖,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为个人,我国目前并未对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征收增值税,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债转股中如果转让在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权,该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争议很大。目前大部分税务机关并未对此类股权转让征收增值税。不久前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其中对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反映了实操中的两种不同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征收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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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木生.解读支持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新政[J].财经界,2015,(30):333~334

作者:薛志国 单位: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