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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甲房地产公司的前身XX地产(军队国资)成立,1999年9月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2006年5月在OTCBB成功上市交易(借壳上市,壳公司为2004年7月在内华达州注册的某制造企业,借壳上市后随即进行了更名),甲房地产公司宣告成立。2007年5月,私募融资成功,2008年6月在美国纳斯达克正式挂牌。甲房地产在中国大陆拥有多家子公司,拥有3家中国香港SPV,并拥有3家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控股公司,BVI控股公司和中国香港SPV仅被用作控股使用。2016年3月,该公司从纳斯达克退市。A私募基金于2003年成立于美国,同年8月进入中国(上海),也在中国香港设有房地产投资持股公司(本案例中的投资主体),是一家专注投资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A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通常为参股少数股权,随后帮助这些优秀的中国民营企业上市,看重投资的安全性和可变现性。常用的投资方式包括股票(优先股或普通股)和可转债,一般投资金额在1000万至5000万美元之间,投资之后的持有期平均为3-5年。根据甲房地产公司披露,可知本案例交易结构如下:2008年11月5日,A私募基金与甲房地产公司达成合作开发位于乙市占地面积为79英亩的某房地产项目的协议。根据协议,A私募基金投资2930万美元占SuccessHill公司25%股份(优先股),SuccessHill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Newsky项目公司运营该项目(甲房地产公司、A私募基金与SuccessHill、NewSky项目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见图1)。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的同时,甲房地产公司及其B子公司同时与A私募基金签订了一份担保契约,在担保契约中,甲房地产公司保证了B子公司对某些特定义务履约,这些特定义务源自于甲房地产公司、B子公司与A基金签订的框架协议。如果甲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并充分履行其在保证下的义务,则受益人(A基金)应得到保证所考虑的适当补救,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要求和费用的偿还。在甲房地产公司的担保下应付的任何款项应包括从该付款到期日起的10%的利息。2010年第一季度,甲房地产公司提议赎回A基金在Suc⁃cessHill公司的优先股以赎回其在项目公司的25%股权,并达到A基金最初投资的最大回报。双方随后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修订后的股东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条款,2010年1月1日,公司将在3年内赎回所有A基金的股票,赎回给付相当于8439万美元(5.76亿人民币)的对价。根据修订后的协议,A基金的投资符合强制可赎回金融工具的定义,在甲房地产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当中被重分类为负债(项目公司强制性可赎回的少数股东权益),并以应付款的现值进行了初始计量,负债的初始账面价值为42,600,511美元,负债的账面价与原A基金的少数股东权益账面价2930万美元之间的差额(14,229,043美元)被确认为当期(2010年第一季度)非控制权益性支出(于税后利润中列支)。随后,甲房地产公司以实际利率45%,记录了可赎回的非控股权益的资本化成本。由此可见,对甲房地产公司而言,A基金对SuccessHill投资经历了由股权到债权的转换。
二、A私募基金投资性质的分析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明确了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业务:(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甲房地产公司披露信息及2009年、2012年公司组织架构图对比可知,甲房地产公司支通过向A私募基金支付对价取得了SuccessHill(中国香港SPV)100%的股权。股权回购协议是甲房地产公司与A基金签订,并不是由SuccessHill(被投资企业)赎回了投资,而且A基金对SuccessHill初始25%的股权投资享受各种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的所有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因此A基金对SuccessHill的投资并不满足2013年41号公告属于债权性质的混合性投资的全部条件,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甲房地产公司中国香港SPVSuccessHill接受A基金的投资属于股权投资性质,A基金在2010年至2012年接受甲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资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
三、本案例涉税处理探讨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41号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如果甲房地产公司公司与A基金发生的交易此前已进行了税务处理,则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即负债的账面价(42,600,511美元)与原少数股东权益账面价之间的差额(14,229,043美元)被确认为当期(2010年第一季度)非控制权益性支出,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后利润中列支)。税法中债权的计税基础应为其历史成本,即A基金投入项目公司的2927万美元。A基金2010年至2012年之间获得的甲房地产公司的境外支付属于A基金债权投资本息的收回。由于A基金的纳税人身份认定信息不足,实务中A基金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由甲房地产公司扣缴预提所得税。甲房地产公司对外支付款项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12月1日有新规——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做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甲房地产公司按照42,600,511美元的债务本金和45%的实际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由于已经被资本化而计入项目成本,因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应从房地产项目成本中调减。同时需注意项目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已经将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在流转税的税务处理中,由于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因此,A基金2010年起从甲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超过2927万美元的资金清偿部分,属于营业税中的贷款利息,需要按照合理方法确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进度,并由A基金对利息部分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或由甲房地产公司扣缴。“营改增”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A基金2010年起从甲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投资回报为固定利润,则A基金取得的超过2927万美元的资金清偿部分,属于增值税中的贷款利息。
作者:吕明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