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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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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税收问题

摘要:我们现在身处于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之中,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一切都变得简单,共享经济能够让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但是这种发展模式给税收带来很多问题,税收管理难度加大。在整个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难以划分税收种类,税收的边界十分模糊的情况。并且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征税管辖难度大,缺乏明确的指导,征税体制还不完善,并且征税项目难辨别,征税管理的内容还难界定。因此,我们就要加强对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分析,了解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由此带来的实际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找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收问题;对策

一、前言

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的发展十分的迅速,让人应接不暇,其在实际中暴露出的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税收的征收问题需要一步一步的探索,结合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的特点和实际的发展状况,慢慢的积累经验,解决征收困难的问题。可以尝试统一征管税种,集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明确地域的管辖范围的扣税方式,划分征税的项目,来确定征税的具体内容。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虽然目前在这方面我国的发展经验还不足,还有待完善,但是我们还有改变现状和适应发展的能力。在其中不断改善我国税收管理的现状,让其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研究

(一)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税收概述我们当今的时代就是运用互联网思维模式发展的,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实现了以前很多不可能的事情,互联网让共享成为可能。实现了商品服务的零距离,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时代。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交易,卖家提供商品和服务,买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服务或者产品,是一种高效的经济发展模式。像摩拜单车、Uber、闲鱼等软件都是这种发展方式,通过提供相应的租赁服务或者销售服务满足需要。但是,在这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征税问题显得非常突出。在实体经济中,我国的征税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而且传统的实体经济征税方式能够采用纸质发票,相对来说比较方便。但是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二)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税收特征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税收具有不确定性,难界定性和模糊性的特征,这些都让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收成为可能。首先,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下的税收的不确定性表现在,征税的主体难以确定,有三方主体,卖家、买家、第三方交易平台,具体该向谁征税,征收的税率怎么计算,在实际中很难解决这些问题。其次,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的税收具有难界定性,表现在征税的管辖地域方面,应该在消费行为做出之时的地域来决定还是在完成交易行为的地方来界定呢?这些问题在实际中都很突出。最后,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模式税收整体具有模糊性的特点,对于征收税率的规定模糊、规定的内容模糊等等。

三、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

处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之下,由于这种商业模式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多的麻烦,是实体经济征税过程中从未出现的问题。

(一)难以划分税收税率难以划分税收税率体现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难以界定税收种类,其消耗成本也各不相同,征税对象也难确定。首先,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和租赁等业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但是这些行业各自的税率均不同,可能导致实际征收税率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税收流失现象增多。其次,征税主体的模糊,导致计税依据的难以确定。再者,共享行为中商品和劳务的成本也各不相同,没有相关征税的标准参考。

(二)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共享经济下原则上纳税主体是三个,但实际纳税却不是这样,第三方交易平台、商品服务提供方、需求购买方,难以判断和澄清纳税人。纳税的依据是税务登记,通常采用纸质发票类的凭证,纳税主体主要通过交易所产生的物理痕迹等因素来确定。但是可能存在服务提供方基本没有进行过税务登记,而没有经过登记的纳税主体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同时还存在着交易双方隐匿真实的姓名等资料信息的情况,征税难度很大,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三)征税体制不完善征税体制不完善,很重要的一点是人们税法意识薄弱和税收征管制度复杂,缺乏统一管理。一方面,缺乏相关的税控服务平台应用软件,不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没有建立适应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运行的统一信息平台,税务管理部门难以查询纳税人纳税信息。另一方面,缺乏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不同商业模式税收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没有明确征税指导意见。税务机关没有加强对平台服务者提供的税务登记,不能有效实施税收征管。

(四)征税管辖难度大征税管辖在时间和地域上受到很大限制,是按照消费行为做出之时的地域来还是在完成交易行为的地方来确定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目前是以行政区域来划分税收管辖,但是在网络交易中难度大。例如“滴滴出行”注册地和其业务服务地不统一,是按照乘客享受服务的地方来确定还是完成交易后发票报销的地方来确定,无论是发生地还是消费地都很难去界定它的管辖地。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发生的交易税收归属地问题难解决。

(五)征税项目难辨别征税项目难辨别首先体现在判断税目时,是属于商品销售,还是属于提供生活服务业服务。又由于纳税主体很多时候二重性特征,有可能导致对应的税种边界模糊。其次,纳税人在缴纳相关流转税时,对于课税对象是属于提供实物还是提供服务的情况难以辨别,界限模糊,使得税目难以确定,也就导致了税率难以确定。

四、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对策

针对上述互联网时代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把握现状,不断调整状态,并且总结先进的经验。

(一)严格规范税率标准严格规范税收税率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难以界定税收种类,商品服务提供者消耗成本和征税对象也难确定的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和租赁等业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规定行业各自的税率,给出实际征收税率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的税率征收意见指导性规范文件,减少税收流失现象。其次,征税主体要先确定,以便计税依据的确定。再者,由于共享行为中商品和劳务的成本也各不相同,要有相关征税的标准参考。

(二)集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共享经济下原则上纳税主体是三个,在实际纳税中可以采取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商品服务提供方、需求购买方这三方的集中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纳税的依据是税务登记,把没有接入共享经济平台的服务提供方进行统计,并且接入平台进行登记,确立其法律征税主体地位。把纸质发票类的凭证换成电子交易凭证,纳税主体可以不通过交易所产生的物理痕迹等因素来确定。减少存在着交易双方隐匿真实的姓名等资料信息的情况,征税难度降低,纳税主体集中确定纳税主体。

(三)完善征税管理体制征税体制要完善,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人们税法意识和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加强统一管理。一方面,要开发相关的税控服务平台应用软件,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建立适应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运行的统一信息平台,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查询纳税人纳税信息。另一方面,确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不同商业模式税收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需要有明确征税指导意见。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平台服务者提供的税务登记,才能有效实施税收征管。

(四)明确地域管辖扣税方式解除征税管辖在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是按照消费行为做出之时的地域来或者在完成交易行为的地方来确定需要明确规定,我国目前是以行政区域来划分税收管辖,在网络交易中也需要划分好。例如“滴滴出行”注册地和其业务服务地不统一,要明确规定好乘客享受服务的地方来确定或是完成交易后发票报销的地方来确定,这样一来,降低相关税务部门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发生的交易税收归属地问题的难度。

(五)划分征税项目征税项目难辨别就需要相关部门给出明确规定和参考性意见判断税目,是属于商品销售,还是属于提供生活服务业服务。其次,对于纳税人在缴纳相关流转税时,对于课税对象是属于提供实物还是提供服务的情况也要加以指导,不能界限模糊,使得税目方便确定,也就方便了税率问题解决。又由于纳税主体很多时候二重性特征,对于主体行为而产生的税种尽可能统一确定,建立搜集信息的平台,给对应的服务行为对应的明确的税种,尽量减少边界模糊的情况发生。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坚持改变实际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反馈机制。在具体的税收规定实施时要集思广益,多听听群众意见。面对现在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统一征税管理税种,集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总体上集中管理税收。还要加强对于征收内容的规定,明确的划分征税的项目以及地域管辖的基本方式,不断地完善互联网时代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征税管理制度。还要注意的问题是需要对于措施实施中不完善的地方不断地改进。相信在得到正向的反馈的时候,我们对于管理互联网时代的共享经济的能力是不断地提高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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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晓燕 单位: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