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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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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问题

摘要: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投资者钟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模式。本文先是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问题;建议

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指的是以私募基金的方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有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公司式三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私募基金形式。由于有限合伙制具有许多优势,因此成为了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特点:

(一)设立门槛低、程序简便相比较于信托制和公司式,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并没有太多强制要求,其设立主要采用了准则制,即只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备案便可,不需要经过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审批,设立门槛较低,而且设立的程序较为简便。

(二)科学的治理结构普通合伙人出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仅仅以自身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做到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尊重专业、权责分明。

(三)出资灵活性较强,且激励到位合伙企业设立时,不需要合伙人实际出资,同时也不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其实施的是承诺出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各合伙人能够根据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随时缴付、撤退出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业绩报酬,目前业内一般采用“20%的业绩报酬+2%的管理费”模式,灵活有效,避免公司制同股同权的约束。

(四)避免重复征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一方面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实际上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从税法层面上看其不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另一方面是因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纳税管理上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获得利益分配后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不需要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非自然人合伙人的免税和缴税规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条件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非自然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来进行投资,是否可以免税,目前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现实中的税务部门处理方式并不一致,出现了缴税和免税并存的差别待遇。多数税务当局不予免税,导致重复征税。

(二)自然人合伙人税负偏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第91号和《个人所得税法》条款规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一应税项目进行,并且采取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通常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转让,而且应纳税所得额金额通常都大于50万元,适用税率35%,税负偏高。

(三)亏损弥补及亏损转结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同时如果投资多支基金的,也不能用一支基金的亏损抵扣其他基金的盈利。在合伙企业层面能否将亏损弥补结转呢,根据财税[2000]第91号文,允许合伙企业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弥补本年度的亏损,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不足时,可允许逐年延续进行弥补,但最长的弥补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说明我国的亏损弥补不能向前结转,只能向后5年。而且91号文主要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以投资活动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十分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从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来看,关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不多,比较典型的是针对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上的规定,如果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且投资年份超过2年,则在缴纳所得额时可使用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根据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伙人不在此例。

三、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税收政策法人合伙人属于居民企业,基于有限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税收特点,应该进一步出台规定,统一税收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为免税收入”,对法人合伙人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消除税收差别待遇。

(二)降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负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股权转让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高的问题,也引起了各地方的重视,因此也有部分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发达城市制定了地方法规,普遍倾向于个人合伙人投资利润按20%的税负来执行,减轻投资者负担,助推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应该进一步考量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水平,明确并全国统一政策,消除各地方政策杂乱不一的问题。

(三)增强亏损弥补的力度股权投资本身风险较高,投资人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金项目本身是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但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盈利的项目利润足额缴纳所得税,亏损项目不能抵扣,造成税负过高。国家层面应该考虑矫正这方面的政策,其他类别的公司生产不同的产品,盈亏是打包计算所得税,投资公司也是公司,不同基金项目也应该盈亏品迭后缴纳计税。股权投资还有另一个特点就是期限长。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项目,需要长时间的孵化,5年之内都不一定有收益。针对此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议亏损弥补年限适当延长。为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税法可以作出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才适用。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且门槛较高,各地区不均衡的现状。增强政策的普惠性,比如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不同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投资额部分抵扣与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发达城市执行成熟的优惠政策中筛选部分适用于全国,让全国特别是落后地区更能有效的通过市场得到资本的补充。颁布实施更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促进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比如为鼓励新兴行业,或孵化长期项目,根据行业类别或投资期限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达到资本引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田春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20(01).

[2]雷璟程,王向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20(03).

作者:何敏 单位:四川省商投金融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