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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木材加工业的主要原材料是农产品原木,农产品收购及销售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自行抵扣税款,税收监管难度大。虽然税务系统各单位根据各自税源特征分行业对涉农企业建立了风险识别模型,但对于木材加工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依然免不了采取停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缺乏统一有效的风险评价方法。因此,在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存续中,探讨木材加工企业税收风险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阐述木材加工企业涉税政策的基础上,分析木材加工企业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深挖木材加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成因,最终给出针对性税收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关键词:木材加工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税收管理
一、木材加工企业涉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一种,由企业自行开具,所以纳税人本身有虚假开具、虚假抵扣、蓄意减少税款的可能,这为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收管理带来较大风险。同时,由于原材料成本的虚假增加,也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少,导致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木材加工企业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政策因素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的收入,采用财政返还、税收优惠等鼓励政策招商引资,吸引木材加工企业在本地发展,甚至对正常税收征管采取消极的干预措施,对涉农企业的地方保护严重,破坏了执法的软环境,提高了木材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风险。招商引资专门地域内的企业,有些刚注册不久就成了非正常户,事后却很难查找线索。虽然近年来政府大力倡导综合治税,但目前综合治税工作尚处于建立机制的初级阶段,统一数据交换平台尚未搭建,第三方数据(电力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工商部门数据)未能有效获取,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数据困难,相应的采集基础管理数据不够完善,严重限制了涉农风险的精准排查和数据分析[1]。
(二)企业内部因素1.固定资产及人员异常。生产设备和人员的生产能力不足以达到其销售额的数量,个别企业年销售额上千万元,是其固定资产的上百倍仍至上千倍,是其总资产的十几倍。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人员与实际生产规模不相匹配,通常现场人数远低于实际生产需要人数,且生产开工不正常。场地多为租用,达不到生产及存放要求。2.购进抵扣异常。图1所示,各个柱状分别表示A市各个县区地理单位,从中可以看出,该市涉农行业的农产品发票抵扣占进项抵扣的比例普遍较高,个别单位达到95%以上,当期农产品抵扣占比较大且税负较低。更有企业农副产品抵扣占进项抵扣的100%,即除了购进的原材料以外,相应的电费水费以及购入的其它辅料、运费等相应的进项均缺乏。例如,在实地查账中发现,某些涉农企业长期缺少与生产相关的辅助材料的购进。3.生产异常。图2所示,各个柱状分别表示A市各个县区地理单位,从中可以看出,涉农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税负畸高畸低,同一规模的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最多的相差上千万。木材加工生产过程异常,比如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发生较大数额的交易,其产品生产周期和产品产量与其他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有较大差异。企业用电量异常,生产耗电量偏低,与企业机器设备功率、产成品生产数量严重不符。企业原材料消耗量异常,投入产出率异常,单位产成品消耗远高于同行业水平,损耗率极高、产出率极低。
(三)行业内发展因素1.地理原因。中国中部平原地区具有林业发展的天然地理优势,木材加工企业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减少运输损耗,目前有向木材产地集聚的趋势,由于涉农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固有政策风险,一般情况下农业发达地区的木材加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比农业次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大。2.行业整体税负不均衡。下表所示可以看出,A市涉农行业整体税负不均衡,部分单位税负偏低,高于A市平均税负的有1个单位,低于A市平均税负的有9个单位,最高局和最低局税负相差9.39个百分点。全市有6个单位税负上升,4个单位税负下降,上升较快的是a局,上升了3.48个百分点,下降较快的是h局,下降了0.38个百分点。(3)行业虚开发票链条。国家税务总局的防止虚开骗税相关风险管控办法中,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是重要的虚开手段。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利益诱惑,包括木材加工行业在内的涉农行业存在较完整的虚开产业链条,显性表现为木材销售对象所在区域多为虚开高危区,如广东等沿海地区,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却不固定,企业与许多客户业务往来不频繁,与有的客户往往只有一两次销售业务就再无往来。企业的产成品不是下游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与下游企业没有直接的产业关联关系,有的甚至毫无关联。(四)税务机关管理因素近年来国家推行“放管服”改革,税务系统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对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纳税人备案环节,着重于事后管理,这样企业办税效率大幅度提高,但也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风险。即办事项的增多,导致税务机关办业务前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了解不够,对开办木材加工企业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真实性缺乏深入核实的机会,这就给了怀有侥幸心理利用政策漏洞套取国家税款的人以可趁之机。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系统内缺乏既熟悉木材加工行业生产流程又具有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能力的综合型优质人才,同时,由于生产企业的特殊经营方式,涉农加工企业尤其需要税源管理人员经常实地核查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动态,但目前基层人员管理任务量大且年龄层次偏大管理能力有限,导致木材加工企业税收风险缺乏第一手资料。地区性税收行业风险排查联动性差,行业专项管理往往治标不治本,由于各地涉农行业税负水平和销售规模层次不齐,税务机关风险排查时缺乏一套统一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而且容易出现某地税务机关风险意识强、对涉农风险排查严格,邻近地区存在风险洼地,涉农违法企业从一地向其他地区迁移的情况,风险并没有消除而是转移。
三、木材加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涉农行业体制的税收特殊性由于木材加工企业其原料除了来自自己建成的林业区外,大部分为直接从木材开发者个人收购农产品,而木材开发者销售其所砍伐的木材,按国家规定是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又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其增值税抵扣的脱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五条“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中明确规定: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正是由于这种木材加工企业在收购木材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时所不同于其它企业的政策特性,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所涉及的交易是否真实、金额大小是否正确难核实[2]。
(二)企业逐利因素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企业逐利本质,降低生产和税务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然选择,木材加工企业也是如此。尤其在当前环境下,该行业集约化发展趋势明显,少数名牌厂商对市场呈垄断趋势,新建立的木材加工企业就希望在短期内储备资金、不断升级产品、持续发展壮大,这种利润最大化思想就导致木材加工企业片面的追求短期效益而不考虑风险,容易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铤而走险。
(三)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纳双方互相是博弈关系,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数据由林业管理、统计、财政等政府部门掌握,加工能耗绝对值数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掌握,由于目前综合治税的水平有限,税务机关难以获取木材加工企业全流程真实有效生产信息,纳税人容易利用其信息优势虚假纳税。
(四)河南省木材生产特点因素河南省属于农业大省,木材生产、加工产业尚属于较低水平,农村人口众多,木材开发者所受的基础教育相对较低、整体素质不高、文化知识匮乏、法治意识淡薄,这些特点都是木材加工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
四、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一)严把发票关企业申请收购发票时,围绕经营范围、购销特点、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进行严格票种核定、发放和开具,严把涉农企业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及领用专业发票关、发票(收购)开具关。
(二)加强行业管理,建立涉农行业风险指引加强日常管理,做到“一看二问三查”,即看经营场地、规模、设备、存货等,问负责人和生产经营人员工艺流程、购销对象、存货名称、单价等信息,查发票管理新系统、决策支持平台系统等有关涉税指标和账簿凭证等资料。加强指标管理。特别是对招商引资企业,在加强服务的同时,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健康发展。深入调查研究涉农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特点,找准行业管理重点、难点、风险点,以问题为导向,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提出规范性指导意见,建立涉农行业管理指引,从而强化涉农行业税收风险防范,有效堵塞税收漏洞[3]。
(三)强化管查互动密切关注企业申报情况和行业税负指标,加强税源管理,掌握企业真实生产经营状况,发现疑点数据和财务指标变动异常,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做出相应风险应对。
(四)加强高素质管理人才的培养税务机关教育部门负责筛选财会专业基本功扎实并对税收业务有一定兴趣的年轻一代,机关各部门协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长期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定期开展各行业最新发展情况和最新税收政策脱岗封闭式培训,对纳入计划中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考核,并为其提供实战演练机会,从业务前辈和实践中巩固所学。
(五)加强部门协作将综合治税工作真正形成常态化机制,国家统一建立可靠可查的各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各单位加强协调,打破与纳税人信息博弈困境,全面掌握纳税人工商、生产、购销等全流程真实数据,与税收征管数据开展实时比对。
(六)健全政府绩效考核打分机制打破上级对下级政府政绩考核的固定模式,将风险理念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标,真正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避免政府盲目通过招商引资“制造”GDP而忽略涉农税收风险。五、结语总之,由于企业方面、税务机关方面、政府方面的原因,木材加工企业税收风险居高不下,所以加强税务系统对此行业的风险管理势在必行,只有从重点环节、人员、信息系统、内部协调配合及与政府沟通方面统筹兼顾,才能有效控制木材加工企业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玉兰.构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3(04):82-85.
[2]张庆阁.大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12(09):43-45.
[3]徐玮晟.关于增强国有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和管理的应对措施[J].现代商业,2020(14):188-190.
作者:王梦瑶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柘城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