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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属于常设税种之一,指的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在2018年再次改革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每月5000元,自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税收也需重新筹划,如何让纳税人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减少税收负担,最大化保护他们的利益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文章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个人税收筹划进行浅谈,并提出部分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税收筹划
现阶段,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原先制定的税法已经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个人所得税也经历多次修订,目的是适应社会新形势。其中最近一次改革转变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础与计税方法,除调整具体税收政策与适用额度以外,还拓宽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征收制度和低税率适用幅度,而且在计征方法上添加扣除特别附加费用,显得更为惠民,让人民感受到税收的实惠,这将会对个人税收的筹划带来重大影响。
1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内容
其一,修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对居民在我国区域内居住的时间进行重新调整,缩短认定时间,由此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强化管辖权,而且对离境天数也进行了重新规定。其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有所调整,由之前的11项减少至9项,其中前四项属于综合收入所得,以年为单位对居民纳税人进行综合计税,非居民纳税人则按照次数或月份分项计税,而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人员经营收入均称为“经营所得”。其三,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有所修改,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尽管次级与适用税率保持原状,不过调整的是各个税率级距,级距被拉大,目的是降低中低收入居民的税收压力;在经营所得方面也具有类似调整。其四,补充与修改减免税的相关规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重点是军人的退役费成为免税项目,离休与退休收入也有所转变等。其五,应纳税所得额修改计算方法,将原纳税人收入统一变成居民综合收入,且有具体说明;分项计税的适用范围仍然是非居民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与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成经营所得,并重新认定纳税金额,计税方法统一。其六,特殊情况下新增纳税调整项目,针对不正当的个人收益,税务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法要求补征税款与加收利息;同时还出台有扣除专项附加费用的政策,目的是保证专项费用扣除项目的真实性,要求金融监督、银行、公安等部门一起协助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认证。其七,为方便征收税收的管理,个人所得税改革后,要求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一定要提供自己的识别号,通常是身份证号码,如果纳税人没有身份证,税务部门可以具体制定;当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时,也应提供相应的识别号。通过这一规定转变以往只有组织、机构、企业等纳税人才具有识别号的情况,为税务机关对拥有多处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征收税款提供便利,促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推动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的完善。
2个人税收筹划的具体思路
2.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个人税收筹划
在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明确指出在中国境内居住,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一共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均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都需无条件的义务纳税。对于不满足居民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称为非居民纳税人,他们仅需承担部分纳税义务,也就是只需上缴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从减少税收压力的视角来看,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来选择当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因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中国居民难以选纳税人的具体身份,所以这种个人税收筹划方法一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居住且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具体来说,由于天数规定是183天才是居民纳税人,那么外籍人士可以考虑采用跨年度来中国居住的方式,比如,从某年7月5日来到中国,下一年6月30日之前离开,虽然在中国居住的时间接近一年,但是被两个自然年度所分开,均没有超过183天,这两年的身份都是非居民纳税人。另外,针对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超过30天的,需要重新计算时间,这表明外籍人士在中国期间可以把临时离境时间控制为超过30天,即使累计时间满183天,同样无须纳税。
2.2所得适用项目转化个人税收筹划
依据最新个人所得税中的规定,当居民纳税人从两处或更多处获取工资薪金时,在年终汇算清缴工作中,只能够扣除一次生计费用,即为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来计算。举个例子,如果张某某从事两份工作,每份工作的收入均是5000元/月,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金额是(5000+5000)×12-5000×12-专项扣除-专项附加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费用。不过如果他把从第二份工作中获取的工薪资金当作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获得的这项收入能够减少计算20%或44%,原因在于这些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减少计算20%或44%计入收入。假如张某某把第二份工作所获得的工薪资金当作劳务报酬,那么在年底汇算清缴工作中,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金额是5000×12+5000×12×(1-80%)-5000×12-专项扣除-专项附加费用=108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费用,通过计算应税所得额度将会降低12000元,从而能够实现节税的目标。如此,纳税人通过认真研究最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合理制订避税计划,对本人一年两份工作的收入区分开来,转化成适合自己的收入项目,降低个人税率档次,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不损害国家的利益。
2.3利用税收临界点的个人税收筹划
在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中,设置有不少税收临界点,主要存在于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之中,税收临界点的主要特征是在临界点前后税负变动的幅度相当大,甚至是剧烈,即使只差1元所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就有显著差别,有可能或出现边际收益是负数的状况。即为增加的税收要比增加的收入额度大,也就是居民纳税人增加的收入部分全部用来缴税,甚至大于收入额度,这就要认清且利用好税收临界点,将收入控制在税收临界点以下,以此减轻他们的税收压力,增加税后收益。比如,一个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单位在确定奖项时,制定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是只设置一种奖项,单个奖金是11000元,一共设立5个;第二个分别设置一等奖与二等奖两种奖项:一等奖5个,奖金是10000元;二等奖也是5个,奖金则是1000元。具体税收筹划思路如下,依据个人所得税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福利彩票时,当中奖金额低于10000元时,无须上缴个人所得税;当超出10000元时要全额征税。所以设置奖项时需控制好税收临界点,以免奖金刚好出现超过10000元的情况,通过筹划发现第一种方案需缴税11000×20%×5=11000元,第二种方案则不用纳税,能够节省税款,让购买彩票者中奖获取更大利益。
2.4福利性费用转化的个人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按照居民纳税人实际名义获得的收入,当作计税收入来确认的,并非可支配的收入,假如可以把个人名义通过正当途径转变成具体福利,即为将货币工资转化成一些非货币性的福利。通过调整工薪资金的发放方式,不仅居民纳税人的福利待遇得到原有保障,以没有降低他们的实际生活与工资待遇为前提,反而能够减少居民纳税人的上缴税款,且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进行操作的,一样能够减少他们的缴税压力。诸如,王某某的实际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每个月均需要花费固定的房租费与交通费800元左右,如果不考虑专项费用扣除与附加费用扣除,个人税收筹划怎么才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解析:根据上述思路来看,如果企业直接按照6000元/月的工资发放给王某某,那么他每年需要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5000)×3%×12=1000×3%×12=30×12=360(元)。此时,企业可以为王某某提供班车与住房,以福利的形式每月弥补工资800元,剩余的以其个人名义将工资降低为5200元/月,那么筹划后每年需要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是(5200-5000)×3%×12=200×3%×12=6×12=72(元)。与原先相比省360-72=288元,在不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待遇下能节税288元。
2.5公益性捐赠费用的个人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经过最近的改革后,把四项劳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采用的计税方式是分月预交、按年计税、年终汇算清缴,尽管在年终计税汇总时,各个项目的收入费用扣除也是以相对独立形式存在。结合这一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当个人捐款金额较大时,也就是超过工资的30%时,应该考虑下述两个方案:①捐赠方式从一期变成多期,即为能够考虑分月或者是分年捐赠,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捐赠额度扣除;②采用分项目捐赠的方法,保持捐款总数不变分配给各个项目,控制在限额以内,以免因超出某一项目捐赠限额,而要额外上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李某的某月工资是10000元,劳务报酬是2000元,稿酬是3000元,如果不考虑该职位专项附加费用扣除与其他扣除项目,本月通过扶贫基金会捐款2300元,怎么筹划可以节税?其一,用工资所得捐款,工资需缴税款(10000-5000-1500)×3%=105元,劳务报酬(2000-800)×20%=240元,稿酬(3000-800)×70%×20%=308元,共计653元;其二,把捐款合理分配在各个收入项目中,工资税款同样是105元,劳务报酬(2000-800-360)×20=168元,稿酬[(3000-800)×70%-472]×3=215.6元,共计488.6元。综上分析,采用分项捐赠的方式能够节税,省下164.4元。
3总结
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下,尽管对居民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产生较大影响,需及时了解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细则与政策,再结合本单位与个人实际情况,合法、合理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最终做好个人税收筹划工作,让人民大众获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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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婷婷 单位:淄博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