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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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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点与建议

[提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蓬勃升起,给传统商业贸易带来巨大的冲击,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不再是有限的,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购买他们心仪的产品。然而,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在税务征收方面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文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要素

现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商行业展现了迅猛的发展势头,它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对全球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无法否认电子商务对经济的巨大贡献,但在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下,我国的税收政策开始滞后,导致了税收管理的风险增加,税收环境也有失公平,税款流失、经济波动、社会不安等问题将接踵而至。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进行升级改善是必要的。

一、电子商务税收基本原理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以电子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消费者不再需要与商家面对面,也不需要实打实地看到摸到想购买的商品,靠现金交易,而是通过网络,获取商品信息,在网络上与商家交谈,网上支付并通过物流配送到手中实现购买行为。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1、交易不存在地域性。“地球村”这个概念可以很形象地指明,如今的世界已经被先进的互联网和发达的交通网联结的非常紧密,而电子商务所依托的互联网的特性,使得其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像一些电子影像等商品甚至避过了海关检查直接交易,所以在税法中尤为重要的“地域”概念在电商交易中黯然失色。由此也可以得出,电子商务征税的探讨是全球性的,影响重大的。2、交易场所的虚拟性。电子商务的交易是在虚拟市场完成的,在传统销售模式中诸如商贸市场、购物广场等概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虚拟的广场、集市中的虚拟店铺。而交易场所的虚拟化无疑会在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方面带来不小的麻烦。

(三)《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税收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其出台主要是为了维护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的权益,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让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保持健康发展。(1)第十条规定了所有电商都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强调了要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依法取得从事某经营活动的授权;(3)第十四条提倡使用电子发票;(4)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主要针对电子商务行业信息不透明作出规定,要求电商经营者做到不隐瞒、不作假,并主动配合相关税收工作;(5)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则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要素难以界定。税收要素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它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税率、课税对象是缺一不可的,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与虚拟性使税收要素变得难以确定,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1、纳税人界定困难。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纳税人是比较明确的,但一直在本文被提及的互联网的特点,使得在电商交易中关于纳税双方的一些基本信息变得模糊,难以确定。与此同时,互联网的保密技术也在积极发展,这一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征税机关对纳税主体的界定更为困难。还有一部分商家所使用的服务器是设立在国外的,这种情况下能否作为常设机构依旧存在争议,纳税人也很难界定。2、课税对象难以确定。课税对象即税法对什么征税,是区分税种的标志。如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征税,消费税对应税消费品征税等。而互联网可以使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性质发生改变,从实体形态转化为数字信息,再加上支付过程中的保密技术,征税机关很难得到真实的产品信息。还有一个问题是电子商务所交易产品的购销量可能会发生不相等的情况。我们在实体店铺中发生的买卖行为,所购买的商品是确定的,但作为数字化信息存在的电商产品,则可以复制或下载,这就使得复制的相同产品很难被确定为课税对象。3、其他税收要素存在争议。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地点的确认是一直存在争议的,是销货方所在地,还是劳务发生地,或者是服务器注册地,是非常复杂多样的。而纳税期限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样存在争议,因为电商交易不是面对面钱货两清的交易,所以就出现了许多相关的时间点,发货时间、收货时间、商家收款时间,孰优孰劣是需要斟酌的。

(二)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1、税务登记制度失效。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起点。对于B2B、B2C模式来说,企业的税务登记是相对规范的,但是对于C2C模式而言,个体经营者没有很强烈的纳税意识,所以这一类商家是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且这一群体商家数量庞大,对市场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税务机关掌握不了商家信息无法对其进行管理,这就会造成很大一部分的税款流失。2、电子发票难获取。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除了计算机类、通信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商家因涉及保修等售后服务而必须提供发票之外,其余商家在消费者不索要的情况下是不会主动提供发票的,而我国的消费者除了公司报销之外,普遍没有索要发票的意识。这使得税源出现大量流失,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3、纳税申报准确性存疑。电子商务平台中,更多的是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这类商家往往没有设立严谨的会计核算制度,没有专门人员负责纳税申报等工作,纳税意识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为了搜集他们的资料和信息,核实其申报的准确性,必将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成本,然而即使在这样庞大的工作量之后,税务机关也无法确认商家提交纳税申报的这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4、税务检查较难实施。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是便捷的,同时也是虚拟的。现在的互联网技术完全可以篡改相关的交易凭证。而结算方式也是多样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有多方联动的能力,而事实是各方信息不透明,交互困难,再加上商家或平台可能刻意隐瞒,这就使得税收检查工作难上加难。

三、关于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从前文的问题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法在面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时候显得有些气力不足。我们需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升级,针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特点将产生的问题逐个击破,使电子商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1、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增值税范围。把电商活动纳入增值税范围,不仅可以便于税务机关监管,而且简化了征税流程,降低了征税成本,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2、分类管理,统一监控。首先要明确征税主体,对于B2B、B2C模式来说,必须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登记,以统一规范管理。而对于C2C模式则可以采取网络实名制,将个体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掌握手中,以减少税源流失。如果是境外向我国境内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境内的购货方若是法人实体,则可以由其代扣代缴,同时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来确保代扣代缴的有效性。境内若是个人购买者,则可以借鉴欧盟经验,要求境外有一定销售额的销售方在我国进行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对于征税对象,如果只是借助了新兴的网络平台,其交易的商品依旧是有形商品,则可以直接依据现行税法确定征税对象,对其征收税款。3、发展初期的税收政策。在对电子商务征税初期,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卖家势必会受到更大的影响。对于品牌企业来说,将税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是非常容易的,而小微企业和个人卖家本来就是通过价格战来赢得客户,转移税负较难实现,但自己也是一时无法承担的。这时可以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的税率,增加相关的扶持政策,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二)做到电子商务行业有法可依。《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业,并且将新兴的微商与直播销售纳入到电子商务行列,这体现了有法可依的必要性。任何一种政策的实施都需要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对于电子商务来说,在法律方面是相对空缺的,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更新并完善,提高守法意识,使得相关主体都能做到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享有权利。1、提高电子化水平。电子商务具有信息化的特点,优势在于便利快捷。如果对应的征纳税系统还是采取传统形式,是无法配套的,所以就需要我国不断地进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国税务系统的电子化水平。将传统的申报缴纳流程升级,推行电子申报系统,节省纳税人时间,又可以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巨大工作量。2、建立动态的信息共享平台。现在的时代是大数据时代,信息决定成败。要想达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效果,必须要使得电商行业的参与者信息对征税机关透明。所以,可以通过逐步建立与其他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来实现信息交互,不断发展信息技术,最终实现数据的动态搜集、处理和交换。3、推广电子发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票一直是一大痛点。除去商家不主动提供的因素,开具纸质发票需要与货物匹配,耗费巨大人工成本,且纸质发票并不环保,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通过推广电子发票,消费者在下单时就自主填写发票抬头,现在的微信已经有了电子卡包,生成电子发票后可以直接保存永久查看。环保又便捷,降低了工作量,减少了人工和邮寄成本,提高了全民纳税意识,使得发票的使用更加规范。

四、结论

在本文中,我们指出了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造成的困难。随后确定了一个初衷,就是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改变这一问题。因此,笔者结合前人的研究经验以及国外的政策措施,自己提出了一套相对可行的政策建议,但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主张是,要对电子商务征税,且不开征新税,而是要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完善现行税制,使其符合时代的要求。与时俱进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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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瑞鑫 单位: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