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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永合 单位: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国贸系
步骤1:建立税务关联账户制度和自然人纳税人的单一税务代码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个人收入信息联网。税务机关通过这两种制度对个人收入信息进行掌控。
步骤2:全员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税款,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由数据库系统自动形成预填申报单,纳税人补充确认后提交申报。
步骤3: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信息,经税务部门汇总后,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分类计征环节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比对。如果纳税人已纳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则可以凭借完税证明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已纳税款小于应纳税款,纳税人则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补缴税款。
步骤4: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随机抽样程序,对纳税申报单进行稽查。对隐匿收入、不申报以及不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实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步骤5:经过稽查程序的催促纳税后,如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则进入税收保全程序,税务机关应依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个税征管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1.个税征管的信息化体系。其一,建立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纳税登记制度。建立一套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纳税登记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集中控制个人收入信息,并为税务稽查选案和交叉稽核提供信息。我国可借鉴国外个税征管的经验,建立规范的税务代码制度,由税务部门为每一位自然人纳税人设定唯一的税务代码,并为纳税人设定与之相关联的单一银行账户。按税务代码为所有自然人纳税人办理个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凭借税务代码和关联账户进行纳税申报。其二,建立服务于源泉扣除的信息化体系。所有实行个税源泉扣缴的单位,都必须建立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系统,如实记录每位纳税人收入扣缴的类型、金额、税率、日期以及每月应纳税额等基本信息。纳税人在登记系统上核对签名,扣缴义务人也要盖章确认。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系统,掌握各单位纳税人的数量和缴纳税款数额等信息。通过历年记录,对纳税异常情况及时稽查。其三,构建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体系。为了有效控制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收入信息,税务机关应在税务代码及其关联账户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构建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体系。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交叉比对,明确稽点。
2.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源泉扣缴。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大部分的税款征收依赖源泉扣除。如未来推行在分类税制基础上嫁接综合制,对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所得项目使用综合计征,源泉扣缴制度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3.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制度。我国当前的征管条件,无法实行完全的自行申报制度。可以对部分自然人纳税人率先实行自行申报,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进行自行申报,并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适用综合计征。随着征管条件的不断完善,今后可允许部分年所得1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如个税改革引入差别化的费用扣除项目,则对无固定工资、薪金收入并且在源泉扣缴制度下无法享受差别扣税待遇的纳税人,允许其自行申报。
4.引入预填申报制。所谓预填申报制是指由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渠道获取纳税人收入信息,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信息进行处理生成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的收入所得、已纳税款和应补应退税款等。预填申报表由纳税人补充确认完成自行申报。由于我国目前纳税人税法知识有限,引入预填申报制度有利于降低纳税人自行申报成本,提高申报的正确性。
5.个税征管的税务稽查体系。其一,提高税务稽查在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将税务稽查渗透于征管的每一个环节。提高个税申报单的稽查比例,增加随机抽样概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处理。二是要提高对涉税人员的惩罚力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并将违法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三是鼓励如实申报行为。对于纳税记录良好的纳税人,应建立相应的鼓励征管制度,如优先处理申报单、优先享受退税等。其二,完善数据系统、提高选案准确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提高对异常申报和可疑申报的预警能力,提高稽查选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严密监测税务关联账户,搜集并汇总纳税人的投资、消费等信息,为交叉稽核做好准备。其三,建立收入方和支付方的交叉稽核体系。交叉稽核可对同一涉税事项从多个方面进行比对,因此税务机关可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多种涉税事项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对。交叉稽核的范围具体可确定在重点行业。例如对重点行业自然人纳税人的消费、储蓄和收入信息进行比对;对个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信息的比对;重点行业自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同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对比;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的应税收入的比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