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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全球化带动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收入也显著提升,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当前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没有对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地区进行分开征税,且起征点相对较低,扣除范围不够完善,从而不能反映个人的总收入的角度进行合理纳税,也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作用。
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的上缴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主动申报;第二种为源泉代扣。但是这两种上缴方式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对我国的工薪阶级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影响,从缴纳个税的阶层来看,处于相对弱势的工薪阶层是重要的缴纳者,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具体而言,我国的个税制度只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起到调节作用,而对具有更多隐性收入的人群作用欠佳,因为工薪阶层的收入比较固定也相对单一,计税收入相对清晰,其刚性税负自然难以摆脱;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元化、隐性化,收入总额难以计算,且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其总收入中,计入纳税范围的固定工资只是其总收入的很少一部分,由于监管部门也很难监测其额外收入,再加上纳税个人缺乏义务纳税的意识,导致高收入者做出偷税、漏税的违规现象,甚至产生权力“寻租”等回落现象。而我国的申报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个别高收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隐瞒自身的大部门收入,使得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值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富人征税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从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转变
从全球范围看,由于适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较为苛刻,基于此,多数的发达国家实施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多数实施的是混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看,分类所得税制是最早开始实行的税制,但一个国家并不能在实施一种税制的基础上,就能到达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目前的情况,纵然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适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较高,根据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我们应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待经济条件发展成熟,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首先,我们应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以防止税收流失,减少税收时滞性。其次,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最后,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税收征管能力,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此外,我国实施混合税制也更能体现依照个人能力纳税的公平原则,也使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真正能够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充分实现再分配中更加公平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公平,真正达到共同富裕。
(二)完善税收征收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当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思有待提高,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使“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观念深入人心,从而能使个税征管有序,申报及时。在当前征收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对于公民和执法部门都是严峻的考验,首先公民应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做到自觉纳税,依法纳税;另一方面,执法部门更应提高自身的稽查工作能力,使我国的个税税制制度更加完善,减少逃税、漏税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并且对违规、违法的个人以及单位实施严厉的处罚,更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为了保证公民自行申报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管监测体系,将个人的诚信记录纳入监测体系的考核指标,并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数,进而影响其贷款、投资等经济活动,杜绝偷税、避税情况的出现。(本文作者:李妮、曾涛 单位: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西南石油大学机电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