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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法治化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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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法治化实现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勾画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形势下,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一、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基本理论

高校管理法治化,从“法治”内涵分析,其治理方式是“依法治校”“依法办事”,体现“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价值和精神;从构成要素分析,主体是高校,客体是管理行为,对象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从管理权角度分析,高校必须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综合管理,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对教职员工、学生、学校之间的争议做出决定。高校管理法治化是以法治体系的形成为目标,以法律化为主要形式,以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二、当前高校管理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管理理念需进一步提升。高校管理应当以法治的精神,体现对师生的应有尊重,融入人文的情怀,实现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当前不少高校内部仍然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尚未完全适应当前学校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突出反映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上,过多依赖以往的管理经验,机制创新和手段创新较为缺乏。规章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按照要求,目前各个高校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即“校规校纪”,内容包含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师、学生、行政管理人员等诸多方面。但随着时展,高校管理对象特点逐渐有所不同,管理需求不断升级,一些沿用已久的“校规校纪”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当前需要,比如过多强调规矩和要求,缺少对管理对象的人文关怀等,急需根据当前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学术权力地位需进一步明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运行的二元化结构,是高等学校与企业、政府机关等非学术性组织的重要区别。学术活动包括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学科建设、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招生就业等诸多方面,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不少高校存在学术组织治理能力较弱的问题,部分学术活动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受到行政干扰,如何进一步明晰二者的权责边界,营造互动共促的良好局面,是当前高校管理面临的一大挑战。

三、高校管理法治化实现的路径

以人为本,树立法治理念。法治的价值与根本是以满足人作为主体的需要为目的与归宿,法治的内容是权利。随着中国整体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高校管理人员要从思想上树立和强化法治理念,提高服务意识,合理运行权力,充分尊重和保障师生的正当权益,这是高校管理工作者必须养成的基本意识和素养。科学建制,完善规章体系。高校必须遵循合法、民主参与、教育保护、程序正当及权利救济等原则,根据发展实际,全面审视和修改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学校自主管理法治化。一要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高校内部的“宪法”,是根据高等学校设立的“特许状”,是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一部完善的高校章程,能够为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套优良的制度性框架,合理的规范高校管理中的不同参与者,使各参与主体在多重角色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二要着重完善程序性规范。对涉及处罚条款应用的事项,要注意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申诉、备案等程序合法。比如,要告知有关处罚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等,在做出相关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师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必须依程序进行审查等,使学校规章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学生和教师权利的有效途径。三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要依法强化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公开管理制度、透明管理程序等途径,接受高校全体师生的监督,真正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具体来说,可以进一步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提高学校法律法规执行机制的工作效能,推动学校纪委等组织有效发挥作用。同时,也可尝试引入第三方评估,科学评价执行、监督的具体实效。廓清权责,实现运行规范化。落实《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和“党委领导、校长治校、专家治学”基本原则,在大学章程框架内运行,厘清主体权力边界,规范权责体系,这是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努力的方向。首先,在坚持“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党委、校长的职责划分,党委主要负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校长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其次,明确界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职责,形成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总体格局。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各部门、院系行政人员主要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事宜,保障学校的运转有序。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内部的学术事务,包括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最终形成各主体互相配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作者:吴竹群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育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