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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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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1冲突集中焦点分析

在此案例中,作为校方认为学生作弊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清楚,学校有权依据校规对学生进行处分,并根据校规对学生的学位授予给予否决,这是高校自主权的体现。而作为学生,则认为在认定作弊上缺乏事实,对于不授予学位这样一种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行为,学校在决定时必须要有书面决定,也要给予学生申辩的权利,但是这两者学校都没有做到,属于程序上的严重违法。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审认为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时,在涉及学生权利如毕业与否、学位授予与否要特别注重事实准确。同时学校在制定涉及学生权利的相关制度是否是依法制定的,有没有与法律相抵触。确定学校在以上两点都有依据的情况下,作出支持学校不授予小柳学士学位的判罚。二审支持一审的两点判罚依据,认同学校依据法律有不授予违纪、违法学生学位的明确规定,但同时也对学位授予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二者都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学校按照学生作弊来执行了前者,却没有履行后者的程序来审议学生的学位是否授予(或者说学校没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学生来说有失公允,提出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新观点,认为学校明明制定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并明确要经过“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才能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位,从而支持小柳的上诉,要求学校重新对小柳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2矛盾:高校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仍然违法

高校享有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学术自由基本权。学术自由是大学区别于其它领域的根本,是其独立的根基,也是能赋予大学自主管理的基础。大学的学术自由除了自主管理的教学规律,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师的讲学自由外,也要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业条件进行管理,这里面包括学生学习的要求,如学习的成绩、与学习相关的实践能力和技能要求等等,也包括作为学生如何完成学业有关的德智体美方面,如道德的规范、纪律的遵守等。没有这些要求是无法体现学术自由的基本权,试想一个学生达到了学业规定的条件,但他是通过不良的手段达到的,如作弊、找人替考、贿赂老师等,那么他的学业条件就不应该得到承认。因此,高校自主权体现在依照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如本案件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的实际进行管理,如学校制定的《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学校二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这也是本案小柳提出诉讼的理由,也是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的观点。无疑高校的自主权是在法律的规定下去体现,法律也应该保护高校在按照法律赋予的自主权结合实际开展自身的管理工作,但是为什么法院二审还是支持了小柳的诉讼申请,要求学校要重新审定小柳的学位授予情况呢?或者说为什么高校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还是存在与学生的矛盾?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法治必须是法与治的统一,法是基础,治是实施,就是要求在法律的基础下、按法律的规定去执行,这种执行,是充分理解法律的精神,充分考虑法律的公平,充分展现法律的公正,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正义和公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调法律与善治的内在必然关系:法律、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善治必须建立在法律之上,离开基础就没有善治,而善治本身就是植根在法律之中,其本质体现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正是这个原因,法院一审详细核对了学校管理在法律上的规范程度,侧重在法律的公正,却遗漏了学校在执行法律的公正。而二审法院除了肯定一审的做法外,特别在公平上有所进展,就学校在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学校制定了《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明确了学位授予的程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又没有按照程序执行(或者说学校没能提供相关证据),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精神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造成了学生小柳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

3启示:良法与善治——高校管理的必修课

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中国的普法活动已经进行了20多年,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已经趋于较高水平,不管是纠纷还是权益受侵害,诉诸法律的武器、寻求法律的援助逐渐成为多数人的选择。从此案例来看,不管是学校还是学生运用法律的工具、提出的诉讼、提供的证据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既然法律的意识、法律的行为已经深入人心,为什么还要强调要制定良法,做好善治。仔细分析该案例不难看出,学生是知法不守法,学校是执法不循法。学生作弊并签收确认处分文件且没有提出异议,同时也通过学生手册的学习知道作弊的后果是不授予学位,但是仍然提出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学校不授予学位程序形式方面的违法的诉讼请求。学校方面认为学生作弊有较为明确的证据,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况且不授予学位,学校采用的是符合相关管理领域公知的各高校通常和一贯的做法,没有程序问题,根本没有想到去核对自身制定的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层上报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的程序性规定。从学生的角度上说,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处分关乎自身的切实利益,而且是最为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比较“较劲”。该案件中学生即便知道其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仍然提出学校程序形式方面的违法,即“不授予学位的程序不合法”的诉讼理由。从学校的角度上看,高校在处置处分的过程中,除了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外,还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法律依据,并制定有相关具体规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具体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定职权。没有具体的程序,各高校就按照各地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自己的理解,根据自己的实际进行制定。同时,高校是实施处分的法定主体,既自主制定程序又担任执行者,无怪乎该案件学校在学生处分结果执行上没有考虑或者直接忽视自身所制定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在法治化的背景下,高校管理既有自主制定程序的责任,又有担任执行者的权利,良法与善治无疑成为高校管理者必修的课程。良法首先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无论是哪个领域、哪个对象的管理,都必须有在法律的范围内作为的意识。其次,要严格在国家法律框架和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既以自身学校实践为依据,又尊重学生的主体,妥善地确定自身的自主管理权限,这无疑是本案例中审核的重点,高校自主管理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有了良法,才能有了善治的基础,但并不等于善治会自然产生,本案例充分说明了高校是没有善治,高校享有担任执行既定规则的权利,选择了执行作弊学生自然没有授予学位的规定,而没有执行学位授予需经逐个审核、逐层上报的程序规定。同时,该生在2007年发生作弊,到2009年毕业授予学位时方知不能授予,两年期间学校也没拿出提醒学生作弊与学位之间联系的证据,或者说学校认为学生学习了学生手册,必然知晓两者的关系,没有必要再提醒。那么如何能做到善治,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首先最为重要的在于高校要带头守法。如果仅将法律视为约束他人而不是约束自己,那么这种做法无疑使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丧失,纵然法律是无可挑剔的良法也不可能在实际中实施,根本就谈不上善治。高校特别要尊重学生的主体,不管是处分的学生还是遵守校规的学生,都能平等对待,在涉及他们的权利时,平等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的考虑可能存在的问题,建立应有的预警机制,这样学校管理与学生之间的冲突就必然随之减少,乃至消失。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从学生的角度上看,自身权利固然重要,需要维护,但是尊法守法的行为更应该深深植根于头脑中。我们强调公平和公正都是相对的,即使是良法,也不可能保证它能够在所有时候对于所有人都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的理由成功违反了法律、不公平得到了支持,其他人就可能效仿这种做法,那么这种效应将会无限放大,导致法律权威性荡然无存,摧毁善治的可能性。无论是良法还是善治,可能都提示我们,法治并不是要消除人的积极作用,而是鼓励人们能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法治制度建设、公平建设和和谐建设上来,从以上针对冲突的聚焦点和原因的分析来看,对簿公堂的双方,也是直接推进依法治校,是高校法治化的具体推动者。唯此,良法与善治才可能实现。

作者:吴仕宇 单位:广西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