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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经验及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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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经验及问题探讨

关键词: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遗产保护利用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民对文化资源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工业遗产作为一种新型文化资源,近年来也得到了从国家到地方的高度重视,更多地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已成为各个城市尤其是工业城市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柳州市作为国内第一批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城市之一,多年来在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遭遇了一些问题。本文就将概述这些具体经验以及主要问题,并对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希望能为同仁们提供借鉴和帮助。

一、启动保护利用工作

(一)纳入决策2006年6月,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标志着全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正式启动。同年9月,身为中国西南的工业重镇、广西第一大工业城市的柳州,就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充分利用柳州市的自然条件和文化资源,积极保护、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和历史文化遗存”的战略决策,写入了全市第十次党代会报告,自此开始了柳州市自身城市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二)进行普查2008年,柳州市以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为契机,设立“工业遗产”普查专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主要针对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或者说是“工业遗址”的普查工作。普查小组对全市130余处工矿企业进行了调研,并较为详细的记录了其中市区87个工业企业原址及其附属建筑物、大型设施的基本情况,编制完成了《柳州市工业遗产实录》,对当时柳州市不可移动工业遗产的分布、结构、性质、保存状况等有了较为明晰的认识。普查结果显示,柳州市当时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已纳入保护类”。如:建于1916年的柳州首家电力公司,中山东路的柳州电灯公司;建于1940年的湘桂铁路桂(桂林)柳(柳州)段关键工程的柳州铁路桥;建于1946年的柳州地下党活动重要地点,中山东路的柳州联华印刷厂等。这些工业遗址有的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有的由行业自行保护,占比全部遗址的10%左右。第二类:“停用、闲置类”。如:建于上世纪30-40年代,鸡喇路柳州机械厂的招待所;建于1958年,市北郊柳州空气压缩机总厂的老厂区;建于1975年,柳州市第一也是唯一的机械化石灰窑,荣军路桐油山东侧的柳州市三柳化工厂石灰窑旧址等。这类遗址多因企业技术改造、搬迁、关停而被闲置、废弃,已不再被使用,也尚未被拆、卖,产权仍由原企业保留或已被政府收回。占比全部遗址的20%左右。第三类:“仍在使用类”。如:建于的50年代,河西村柳州动力机械厂的厂部办公大楼;建于60年代,北雀路柳州市化肥厂的化工生产楼、办公楼以及塔、罐等大型生产设备;建于1975年,鸡喇路双马电扇厂的旧设施等,这些建筑、大型设备和设施仍在各个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占比全部遗址的30%左右。第四类:“主体建筑已拆除或改建他用类”。如:建于1959年,已被改建为美食城的柳石路柳州市开关厂旧车间;建于1968年,已被拆除的箭盘路柳州东风化工厂旧址等;它们多由于企业改制、停产、破产或自身基础建设等原因,被拍卖或用以其它项目开发,主体建筑已被改建或拆除,原有的遗产风貌几乎不存。却占最大比重,约40%左右。根据普查结果分析,仅有第一、二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能较为可行地在政府引导下,逐步在原址上进行合理保护利用。而第三、第四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无论是要求产权所有者立即放弃遗产现有功能,自行恢复其历史原貌、加以保护,还是全部由政府回购产权并开展保护工作都较难实现。

二、推行两套工作模式

由于普查得出的实际情况,柳州市并未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都在遗址原址上进行。从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工业遗产两个方面,同步推行了两套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模式。

(一)模式一: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再开发利用的“柳空文创园模式”这一模式主要针对第一、第二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对其原址进行“规划——保护——开发利用”。2013年,柳州市就开始将柳州铁桥、柳州市电灯公司旧址等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列入《柳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它们的使用、修缮、保护开始有法可依。至2018年第五批《名单》公布,柳州市已有近20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被纳入保护范围。之后,柳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文件也对市内闲置的工业遗址进行了宏观部署,拟逐步打造成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遗址公园等等。如2019年起实施的柳空文创园项目,便是由市文旅集团投资11亿元,将柳州空气压缩机总厂老厂区413亩土地及22万平方米建筑,按照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标准改造成为文化旅游产业“东方梦工厂”,改造完成后的老工业遗址变为了集艺术创意、影视产业、工业主题配套为一体的文创园。柳州市正通过这一模式,逐步让工业遗址群从“锈厂”变为“秀场”,从“锈带”变为“秀带”。

(二)模式二:可移动工业遗产集中保护利用的“柳州工业博物馆模式”这一模式将第三、第四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中内尚存的机械设备、生产生活用具等可移动工业遗产,统一通过捐赠、购买、租用、代管等方式移出,纳入工业博物馆进行集中保护、利用与展示。这一模式特点还在于,它可与不可以移动工业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相结合,即选取一处地理位置、空间体量合宜的遗址建筑,将之打造成为工业博物馆。如柳州工业博物馆,正是2011年柳州市委、市政府择址地处行政文化中心,园区面积11万平方米的柳州第三棉纺厂旧址建成。通过这一模式,柳州市在工业博物馆内集中保存下了18世纪以来从传统手工业到近现代机械工业全市各相关企业、单位、个人生产和使用的大中小型工业设备产品、文献、档案、照片、视频资料等工业遗产文物共3万多件(套)。2017年11月,柳州工业博物馆被评为国家工业遗产旅游基地,标志着这一工业遗址利用与工业文物保护双赢的“柳州工业博物馆模式”得到了国家认可。

三、工作中遭遇的主要问题

柳州市同步推行两套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模式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工作中也遭遇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项。

(一)工业遗产遭到破坏、流失问题。此项在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方面表现更为明显。一方面部分遗产产权所有者保护意识不到位,拒绝将遗产纳入历史建筑或文物保护范畴,不愿承担文保责任,仍将遗产保护工作当作负担,未能将工业遗产的文化价值、精神价值转化为品牌价值、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工业遗产保护政策尚不完善,无对应惩罚性规章制度支持,即便出现遗产遭产权所有者破坏、拆卖情况,政府部门也无法强制干预及进行追责。此外,还存在遗产保护权属分散,多头管理,日常维护资金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也导致遗产荒置,遭受自然破坏。

(二)工业遗产身份难以分级、认定问题。此项在可移动工业遗产方面表现更为明显。一方面,多年来国内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工业遗产分级认定标准,直至2019年6月,国家文物局的《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工业遗产)》才较为明确地将工业遗产划分为“优秀”、“重要”和“一般”三个级别。而即便是《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工业遗产)》界定的分级认定的主体也是“工业遗存”,主要对口的仍是“不可移动工业遗产”。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支持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可移动工业遗产认定为近代现代文物,并纳入保护范围。但这部分文物仅占可移动工业遗产中的一小部分。绝大部分可移动工业遗产想自上而下通过法律来认定仍缺少依据。另一方面,可移动工业遗产要自下而上主动“申遗”同样困难重重。2020年4月,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规定“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即申遗主体同样被限定在不可移动工业遗产。众所周知,工业遗产具有历史价值,它们见证了城市工业文明的发展历程,蕴含了大量工业时代的历史信息。过去它们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现在是城市记忆的珍贵载体。老一辈产业工人要通过它们寻回记忆,新一辈青年人则通过它们继承先辈梦想;工业遗产又具有的科学价值,它们许多本身就是工业发展各时期最尖端、最前沿科学技术的表现,代表了当时的先进生产力,反映了在工业化的进程中生产技术的变革或发展。保护好它们,对于后人了解工业科技的发展过程,推动新科技诞生、成长有重要意义;工业遗产还具有艺术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保护好工业遗产不仅能给城市争光添彩,还能给带给居民“稳定感、自豪感”,促进社会凝聚力的增长。工业遗产是城市的重要财富,无论是直接遭到破坏、拆卖,还是因为身份难以认定而被忽视以致逐渐流失,导致的都将是共同记忆的抹除与遗忘,工业发展历史和科技发展历史的空白与断层,城市独立特质的丧失以及居民情感归属和梦想寄托的缺失,是价值的巨大浪费。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解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存在问题。

四、问题的解决思路笔者认为,要解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需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再次开展普查距2008年柳州全市工业普查已经过去了12年,12年里又有一批工业企业“关、停、并、转”,工业遗产的权属、位置、面貌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再次组织开展遗产普查工作十分必要。且进行普查时,除原有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栏目外,可增添“可移动工业遗产”栏目,有意识的着重普查三类“重点可移动工业遗产”:一是与重大历史事件,如洋务运动、抗日战争、三线建设等相关的工业文物;二是体现了科学技术发展突出创造力和巨大影响力,如广西第一、中国第一、世界第一等相关的工业文物。三是能明显体现集体文化记忆的工业文物。如“双马”等城市精神标志性雕塑、“师徒合同”等特有年代专有物品等。只有明确了现有的工业遗产的构成,掌握了最新、最全面的工业遗产数据,建立起完整的工业遗产数据库,才能更科学、更高效地开展好工业遗产的分级认定和保护工作;才能对口建立起日常监测机制,实现动态保护,加快濒危工业遗产抢救步伐,减少遗产被破坏、遭流失的风险。

(二)做好顶层设计,提供全面保障因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也尚处于摸索阶段,成体系的工业遗产保护制度尚未出台,所以柳州市可根据自身实际、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自行出台包括《柳州市工业遗产认定办法》、《柳州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等在内的各项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文件、法规明确柳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范围及内容、原则及目标、法律主体及责任措施等等,从政策、制度上保障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顺畅开展。此外,还应做好政策协同,理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中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责兼默契配合,形成多方合力;也应设立对口机构,并配套专项资金、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真正做到全面保障、不留死角。

(三)开展工业遗产认定,公布遗产名录在依据工业遗产普查结果和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对全市范围内的工业遗产开展“遗产”身份认定和分级。分级过程也可借鉴《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工业遗产)》标准,但应将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工业遗产均纳入认定范围。同时设立渠道,允许遗产权属单位自主申报遗产地方等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审批并面向社会做好结果公布工作。通过分级、认定工作,建立起柳州市自身的工业遗产名录,并严格按《名录》实施工业遗产分类规划、管理。

(四)加强产业扶持,扭转错误观念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一方面继续积极运用媒体报道、政府宣讲等方式进行工业遗产保护宣传,提高大众对工业遗产的认识度,教导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工业遗产保护理念和意识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相关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如通过创新土地出让机制,出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帮助宣传推介产品、打开市场,正面激励、表彰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优秀案例等方法,适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性改造、开发,调动工业遗产产权人和相关开发者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改变现有工业遗产保护与经济效益割裂甚至对立的局面,实现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统一。助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多渠道、可持续发展。

作者:周文婷 李湘雯 单位:柳州工业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