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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实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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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实施现状

摘要:梳理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并基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数据,进一步分析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数量、区域分布、行业企业执行标准等情况,总结了在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存在的未按时限完成申请、管理类别错误、行业类别错误、许可排放量错误等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开展清理整顿、加强宣传和培训、落实证后管理和监管执法责任、明确许可限值要求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

关键词: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实施进展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做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党的四中全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7月28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范围、实施时限以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明确到2020年底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江苏省计划在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已具有从采矿、选矿、冶炼、合金制造到压延加工一整套完整的有色金属工业体系[3]。其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属于高污染行业,环境污染隐患大,铜、铅锌冶炼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要求在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要求2018年完成。贵金属冶炼322、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有色金属铸造3392、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等要求2020年完成。本文简要介绍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制技术支撑体系、排污许可证实施进展,并分析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技术体系建立

已建立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4-5]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范围、许可对象、总体要求等,确定了排污许可证实施与监管的原则和要求、法律责任等[6]。有色金属工业陆续了铅锌冶炼、铝冶炼、铜冶炼、汞冶炼、镁冶炼、镍冶炼、钛冶炼、锡冶炼、钴冶炼、锑冶炼、再生金属共11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成为技术支撑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力地支撑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陆续。另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和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均已公开征求意见。

2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2.1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数量

截至2019年9月底,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1340个,其中按照已技术规范(含再生金属)发放数量占比86.8%,按照总则发放数量占比13.2%。不同类别发放数量分别如图1、图2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铝冶炼、铜冶炼、铅锌冶炼许可证发放数量居前三位,分别为412个、285个和269个。按照总则发放的许可证中,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个行业发放数量位居前三。

2.2区域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数量位居前12位的省区市发放情况如图3所示。广东、浙江、云南发放数量居前三,其中广东省以铝冶炼(再生铝)及压延加工为主,浙江省以铜冶炼(再生铜)为主,云南省以铅锌冶炼为主。不同区域排污许可证发放数量见图4,其中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共计发放数量为123个,占比9.18%;汾渭平原11城市共计发放67个,占比5%。

2.3排污许可证标准执行情况

铅锌冶炼、铝冶炼、铜冶炼、镍冶炼、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汞冶炼、镁冶炼、钛冶炼等行业企业执行各自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适用范围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进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二次资源,已发放的再生金属冶炼等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执行的标准如表1所示。

3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存在的问题

在有色金属工业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中,按照已的11个行业技术规范填报的排污许可证质量相对较高,按照总则填报的排污许可证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目前,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未按时限完成申请

按照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电解铝企业的实施时限为2017年。截至2017年底,“2+26”城市涉及电解铝产能的4个省份共发放19张排污许可证,仅郑州、焦作和安阳三市做到了应发尽发。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金属,不含硅冶炼)企业应在2018年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迄今为止仍有部分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3.2相关管理类别错误

按照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应全部为重点管理,而部分铅锌冶炼、铜冶炼、镍钴冶炼、铝冶炼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被错误地划归简化管理,相应的许可事项、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均未按照重点管理的标准实施。

3.3相关行业类别错误

部分再生铝、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企业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错误填报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正确的是应选择对应冶炼行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要求申报。汞冶炼企业应填报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931—2017)要求申报,而2家汞冶炼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分别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和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类别填报错误。3.4许可排放量错误重点管理的冶炼企业主要排放口应按照对应技术规范的方法计算许可排放量。部分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有误,主要有许可排放量公式错误、许可量核算选用浓度错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等情形。

4结论及建议

排污许可制实施3年以来,成效显著。通过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规范企业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有色金属工业除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已到全覆盖实施时限以外,其他行业实施时限均为2020年,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时应尽量避免已出现的问题。针对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提出如下相关建议:(1)深入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结合污普清单、产能清单、工商清单等,对有色金属工业展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督促“应发未发”的企业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将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企业纳入监管整改范围。(2)深入解读排污许可各项要求,加强技术规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于典型问题予以重点指导,提高地方核发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包括第三方审核单位)、排污单位的认识水平,切实提高发证质量。(3)落实证后管理和监管执法责任,强化证后自查和现场核查。持续对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许可事项及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4)努力打通行业堵点和难点,明确相关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含重金属污泥、含重金属或氧化物烟尘、浸出渣、冶炼渣等二次资源的企业,无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按照总则申请排污许可证,管控因子、许可限值等管控要求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Z].2016-11-21.

[2]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Z].2017-07-28.

[3]王华俊.建立了完整的有色金属工业体系,正由有色金属大国向强国阔步迈进:新中国成立70年有色金属工业取得辉煌成就[J].资源再生,2019(8):12-16.

[4]邹世英,柴西龙,杜蕴慧,等.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技术支撑体系[J].环境影响评价,2018,40(1):1-5.

[5]邹世英,唐永杰.排污许可规制与技术体系概况[J].中国生态文明,2018(1):44.

[6]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A].2018.

作者:郭涛 冷阳 杨恺 刘大钧 邹世英 杜蕴慧 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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