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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现实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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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现实困境研究

摘要:职业教育要顺应时展的要求,从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做好核心“四合”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加大职业教育改革,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下,摆脱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的困境束缚,探索建立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区域经济发展、持续增长提供优质人力资源和持久驱动力。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法人治理结构

1我国高职院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关于建立我国高职院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科研、论文较多,从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社会资金融资、大学章程等现代大学制度内容研究的很多。我们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就要吸取发达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精髓,与我国制度、国情相结合,要破解“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的问题,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最根本的一条,高等学校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这是大学制度的内在政治逻辑要求,是大学的根本领导管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涵。这种制度是我国高职院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特色,更是优势。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角度看,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平等的公平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取得不了目前的伟大的成就,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会一帆风顺,就会面临许多困难和挫折,没有党的领导,我国高校的意识形态就会呈现被西方侵蚀、国内非主流意识形态冲击、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庸俗化等现实境况。这给我们“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问题带来了极大挑战。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趋势,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高等教育法》、中组部、教育部2014年11月的《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高职院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授治学专业建设、教师参与的民主管理为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合理“政、教、企、研”四位一体的关系,使权利受到制衡,相互制约,构建平衡各相关方利益关系的基本制度。

2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困境

高职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即我们熟知的教育“20条”,核心内容就是“四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不实现四合,高等职业教育就没有自己独特的特色与优势,失去竞争力。高职院校要实现教育“20条”的核心内容就必须尝试创新办学模式,混合所有制是今后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职业院校创新体制机制、突破校企合作瓶颈的必由之路,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体制机制有利于贴近职业院校与行业、产业需求融合、跟上经济发展对人才技能培养的时代步伐。教育部明确表示,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方式,用市场的力量来办学。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办学体制,推行混合所有制就要对高职院校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结构和分配机制都发生变化。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势必受到现行法律、制度、政策的约束,从目前报道和调研反馈信息看,真正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的高职院校不多,很多尝试探索在遇到核心问题时因法律、政策表述空白更无实施细则而停滞不前,制约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深入发展。本文从现代大学制度的视角来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困境。2014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首次于国家层面提出职业教育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改革思路。随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5年颁发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2018年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2019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府文件中多次重申并提出职业教育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从上述促进我国教育发展系列文件中对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均有要求和推进,只是体现在宏观层面,但是没有实施细则,没有具体操作的说明,高职院校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时,会受到2018年12月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约束,产生困惑,《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开展混合所有制的高职院校可分为“全面混合”和“部分混合”两个层次。“全面混合”是指国有、集体、私有、外国这四种资本中,国有资本与其它三种资本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共同出资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其它资本所有人是和学校法人层面进行了混合。“全面混合”的必要条件一定是国有资本与其它三种资本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混合。“部分混合”是指高职院校内部设立的二级办学机构(二级学院)、专业、实训基地或具体一个或几个具体项目的混合,这种部分混合也必须以混合后的法人资格出现,如果不是独立法人资格就不是混合所有制了,应该属于常规的校企合作。因此,国内学者认为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的核心标准:其一必有国有资本参与;其二“全面混合”和“部分混合”的办学主体必是独立法人。参照公司法规定,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作为一种特殊的高校“所有制”,一般应按照出资份额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高职院校无论采用“全面混合”和“部分混合”而建立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势必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则与《高等教育法》、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直接冲突。从目前看,全国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类型:1、公立民办型,以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2、公有民营型,以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3、民办公助型,以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4、“部分混合”型,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这四种类型都在忽视办学主体(法人)的实质性重组,没有理清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矛盾关系,要突破现有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优化并创新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

3建立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法人治理结构

要想破解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则与《高等教育法》、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直接冲突的矛盾。根据我国现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环境和法律法规,要建立有别于以前设立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那就是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监督的新型体制,明确高校党委是学校政治领导核心,主要负责高校的主流意识形态,紧紧抓住“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的问题,董事会是高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按照法律程序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组成,校长是经董事会聘任或经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要建立、创新一种新型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治理结构,一是要国家层面对原有法律法规混合所有制方面出台可实施的细则,明确校党委、董事会、校长的责、权、利;二是在实践层面积极探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与董事会之间如何有机结合起来,创建“学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行政,董事会来监督”的治理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校党委作为最高决策组织机构,高职院校重大事项(要明确好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或常委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学校意识形态导向、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学校内部重要领导干部任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事务进行科学决策。校长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经营与管理负责,担负全面领导高职院校发展的重任,处理学校日常事务,主持日常工作。董事会为审议、监督组织机构,一是对校党委研究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时董事会有保留审议权,通过审议在决策阶段加强监督;二是董事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经营与管理行政权进行监督,通过董事会审议和监督两种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决策失误以及职权滥用现象的发生,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会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智体美劳合格建设者和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

[2]单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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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源北、樊明成,《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若干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16年第5期。

[5]胡卫,《混合所有制试点亟待规范》,《中国教育报》2016年3月15日。

[6]安蓉泉,《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几点理性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15年第4期。

作者:隋维林 单位:牡丹江大学经贸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