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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有种种表征。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虽然在思想上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尽管高职院校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然而多数高职院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流于形式,学生实践教学难以按计划付诸实施。高职院校希望通过合作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而企业希望通过合作解决技术问题和进行人员培训,未将合作的重点放在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提高上。目前,校企合作尚无明确的法律保障和具体的政策支持,企业参与合作的热情不高,合作尚处于松散状态。此外,多数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质量管理停留在末端检验阶段,缺乏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使校企合作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实效性不强。
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困境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困境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对“矛盾”,一是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合作双方的种种差异和不一致;二是校企合作决策与执行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国家出台了若干相关法规政策,而地方政府未制定具体条例付诸实施。
2.1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是造成校企合作困境的内在原因
校企合作需要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努力。然而,由于合作双方之间的利益取向不一致、拥有资源不对等,导致合作中容易引发矛盾与冲突。一是合作双方利益取向的不一致。高职院校的首要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希望获得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希望得到企业的支持。企业虽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强调服务社会,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交换基础之上的经济价值观。当与高职院校合作时,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这种合作是否有利于增加自己的利润,降低自己的成本。当合作与盈利相矛盾的时候,企业就可能拒绝合作。高职学生到企业中实习或实训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行,或者涉及企业生产的机密与知识产权问题,企业不愿意牺牲经济利益与高职院校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缺乏义务感和紧迫感。二是合作双方拥有资源的不对等。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企业双方拥有的资源不对等。高职院校所掌握的资源是人才培养的资源,主要是师资、教学资源等,其突出的资源优势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或培训上。企业所掌握的资源主要是生产技术与生产设备等,其突出的优势是技术、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以及对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人才需求最直接的反应能力。双方资源有一定的互补性,但更多是不对等。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科研水平较低,科研能力相对薄弱,服务企业的能力不强,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和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在技术难题的解决方面更信赖更高层次的技术力量,导致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2.2校企合作决策与执行之间的“矛盾”是造成校企合作困境的外在原因
校企合作不仅需要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支持是释放高职院校和企业能量的有力保证,也是校企合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目前国家出台了若干有关校企合作法规政策,但由于地方政府未能制订相应的具体条例付诸实施,导致校企合作陷入了困境。这种决策与执行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校企合作缺乏具体的实施条例。在国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等法规政策之后,地方政府并未在这些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校企合作实施条例,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到目前为止,校企合作主要是由高职院校积极推动的,企业参与合作的热情不高。此外,由于人才选择的市场化,企业更依赖从市场上获得所需技术和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就显得非常必要。例如,对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但具体按什么规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必须要有明确的实施准则。这对于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相当重要。二是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缺失。地方政府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造成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校企合作主要靠“关系和信誉”来建立、维系,缺乏内在动力,难以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更多的是停留在倡导、研讨和自由实践阶段,虽然不排除个别高职院校、企业或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从总体上来看,地方政府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尚处于真空状态。仅有教育主管部门而无地方政府的参与无法建立校企合作的平台,为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项目合作提供便利。
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出路
由于上述两对“矛盾”的存在,我国高职教育尚未建立起校企合作良性运行机制。因此,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要走出困境必须在化解这两对“矛盾”的基础上,建立高职院校、企业、地方政府三位一体的校企合作机制。
3.1明确地方政府、高职院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角色定位
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与高职院校、企业三方转变观念,对各自承担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明确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建立高职院校、企业、地方政府三位一体校企合作机制的前提。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从产品属性上看,教育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产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而是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特征的准公共产品。因此单凭市场机制无法达到教育领域中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十分需要政府的协调和支持。高职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是生产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实训资源,人才培养的成本较高。地方政府在对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方面,需对高职教育投人更多的实训资源,如建立实训室,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源投入高职教育等。高职院校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自身生存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校企合作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的重要作用,要认识到校企合作是经济发展对高职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高职院校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企业深层次参与教学过程是保证高职教育特色和质量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高职院校要把合作伙伴的兴衰看作自己的事情予以关心和重视,要善于引导企业从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校企合作的长期效益,找准校企双方的利益趋同点。高职院校要确立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和强烈的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校企合作能力,在自身功能定位上为企业发展担负起应尽责任,保证教育行为与企业的需求不错位,主动融入到企业发展的产业价值链中去。企业要树立长远的发展战略和高层次的企业价值观,认识到校企合作对于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规范化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业务领域拓展等的战略意义。要意识到企业是高职教育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开展校企合作也是提升企业形象、进行人才储备、提高企业未来竞争力的核心所在,对高职教育的投资也是企业的生产性投资[3]。企业要把高职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价值链中,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主动承担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任务,要主动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与高职院校共建专业、实训基地、研发中心和经济实体,或组建职教集团,在校企合作中共享人才资源和设备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2建立高职院校、企业、地方政府三位一体的机制
一是要建立基于互惠共赢的利益机制。高职院校与企业都是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是推动校企合作发展的动力和维系校企合作良性运转的纽带。从高职院校的角度来看,校企合作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获取企业的资助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获得真实的现场教育环境,了解和把握行业最新人才需求、研发动向及技术需求。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校企合作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为企业“量身打造”符合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培训员工,为企业解决技术、管理、经营方面的难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及提高知名度。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校企合作双方的种种利益,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是要建立基于校企共同发展的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调动校企合作双方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校企合作的成果。只有激发地方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需求,才会形成合作的动力,校企合作才会更有生命力。地方政府要把高职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与完善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引导、鼓励与支持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提高企业参与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要建立基于规范校企合作的约束机制。有激励就有约束,有约束才有规范,才有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校企合作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施舍、帮助和支持,而是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校企合作双方必须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约束,就没有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在地方政府法律约束的框架下,高职院校与企业都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约束的力度。如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制度、特聘教授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学生实习期间劳动管理制度、学生实习期间违规违纪管理制度等等,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和学生实习实训行为。
四是要建立基于提高工学结合质量的质量保证机制。质量保证机制是提高工学结合质量的核心,也是促进工学结合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高职院校和企业要特别重视工学结合的过程管理,完善工学结合的基本文件,健全工学结合的管理制度,确保工学结合各环节顺利开展。地方政府要对工学结合的质量保证进行明确的职权划分,制订有关工学结合质量评估的条款、规定、程序和规范,保证工学结合有统一的标准;要遴选经验丰富的专家(包括一定数量的企业专家),组成专门的、独立的评估小组,定期对工学结合各个环节进行评估;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机制收集反馈信息,定期对工学结合毕业生的职业成就进行调查,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和不足。
3.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构
校企合作的推动固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机制,但机制的运行需要依托一定的机构来实现。因此,地方政府要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实施细则,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和监控各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校外顶岗实习基地的建设和认定工作,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校企合作工作做得好的高职院校和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要重点督查各高职院校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企业接受学生实习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把开展校企合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要与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构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高职院校和企业的信息共亨,使高职院校可以了解到企业的需求信息,包括技术需求和人才培训需求信息,企业也可以了解到高职院校所提供的信息,包括相关专业的实验设备、师资和毕业生等信息,双方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相互寻找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