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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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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分析

【摘要】新型农村合医疗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依托医疗卫生体系,结合农村居民特点建立起来的一套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沿用了职工医保模式。两种制度的整合,对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农合;城镇医保;整合

一、概述

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山东省从2014年起,在全国率先起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临沂市沂水县认真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及时完成了经办机构合并、人员划转和业务移交,将全县居民医保整合到了人社部门,完成了制度并轨,实现了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本文尝试以沂水县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系统地阐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思路探讨。

二、沂水县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新型农村合医疗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依托医疗卫生体系,结合农村居民特点建立起来的一套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沿用了职工医保模式。由于原新农合参保人群占比较大,新农合与城居保的整合在该县来说,任务重、情况复杂。沂水县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推动了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首先,注重协调配合,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人社部门与卫生、财政、编制、审计等有关部门主动加强沟通联系,互通有无,信息共享,确保了人员移交、基金移交、财务移交、审计移交、数据信息移交、档案资料移交等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注重平稳过渡,为确保整合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报销不受影响,基金运行稳定,改线规定过渡期内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仍执行各自的待遇标准、三大目录、结算模式和信息系统实行双轨运行;第三,注重整合创新,坚持继承与发扬并举,新制度既延续了原有制度中群众认可的好做法,又按照制度整合要求进行了政策融合和改革创新,基本实现了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保障、目录范围、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的“七统一”。

(二)主要成效

1.管理体制理顺,服务效能提升。整合后,由县人社局统一管理,有效打破了过去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政策衔接难、工作协调难、并网联接难、服务不均衡等管理体制的弊端。一是重复参保和财政重复补贴现象得到根治。整合前该县城乡居民参保100.8万人,整合后清理重复参保人员3.2万人,2015年实际参保缴费97.6万人,节约各级财政补贴1200多万元。二是参保缴费政策规定更加人性化。该县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外出务工人员可延长至下年度3月底前,明确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三是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申报结算更加方便。2.就医负担减轻,待遇水平增长。新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打破了户籍界限,城乡居民在就医范围、报销比例、医保目录等方面享有同等医疗待遇,待遇水平显著增长。一是住院报销比例适度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80%(基层的基本药物为90%)、二级65%、三级55%。二是门诊特慢病病种增加,待遇提高。慢性病种增加到30个,门诊报销比例为60%,尿毒症等9个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为70%,鼓励特殊疾病患者首选门诊治疗。三是医保目录扩大。药品目录由原来新农合的1100种统一扩大到2400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目录。3.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合力增强。居民医保整合后,一是对全县医保经办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在县级层面,医保经办设置了综合科、征缴科、居民一科、居民二科、职工科、支付统计科、医保稽察大队共七个科室,制定出台了《沂水县医疗保险处内部管理规范》,对科室职责、重点岗位设置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相近业务进行了适度融合,人员职责更加明确,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二是制定和完善监审规则。制定了包括住院发票、住院手续、病历完整、医嘱与上传信息、用药、检查和其它情况等六个方面的抽查审核规则,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核监管。三是成立医保稽察大队,加大医保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问题及思考

(一)老制度的惯性给新制度的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新农合制度在已运行十多年,已为基层群众熟悉和认可,其政策设计与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不尽相同,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医疗机构业务发展,带有一定的卫生行业管理色彩。整合后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对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其管理模式、经办体制、统筹层次、信息系统等发生了诸多变化,给新制度的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既要着力促进城乡居民医保的公平、均等,又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人社、卫生、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之间的利益关系,更要适应人口流动、医疗服务均等化需求。

(二)整合的广度、深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制度整合上,目前只整合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基金整合上,尽管在县级层面将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两个基金合并,尽可能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提高其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在市级层面只是实行“调剂金”制度,而没有实行“统收统支”,基金本质上仍是各县区分散使用,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依然不够强大。在信息系统整合上,整体性、系统性不强。只着眼于医保结算,既没有实现医保、医疗、医药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也没有方便社会查询就诊费用报销等信息服务,更没有开发医保的智能管理系统,卫生信息、医保信息、医疗机构信息相互隔离。

(三)经办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整合后,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对象骤然增多、工作量大幅增加,虽然原新农合办公室人员划转到人社部门的医保经办机构,但普遍缺乏懂医疗知识的专业人才,医疗服务监管的专业性不强,导致工作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漏洞。乡镇(街道)人社所工作人员少、任务重,又缺医保审核专业人员,目前尚未有效地承担起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职责。因此,要适应全民医保的新形势,必须大力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议要进一步明确乡镇人社所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和职责要求,切实增加机构人员编制,有效解决好“工作有人干”的问题。

(四)参保关系的稳定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目前,居民参保缴费实行的是自愿原则,政府财政进行补助。但是,相当一部分年轻人群体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持续做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为基础医保制度,建议从法律层面上将自愿参保改为强制参保,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的强制保险,以利于制度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田相波 庞晓婷 单位: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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