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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社会调研的详尽分析,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消费者对山寨经济的购买态度及理由对山寨经济进行以下分类。
(一)消费者会购买的山寨产品
通过调研可以看出,消费者主要购买的山寨产品包括: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衣服、运动鞋等日常服装,图书等文化产品以及类似于山寨“鸟巢”的山寨景点建筑物。消费者会购买这些商品,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1)注重性价比,认为不必追求产品品牌溢价价值。(2)品牌敏感性低,认为产品的品牌作用不大。(3)缺乏经济实力,认为山寨产品可替代品牌产品。(4)对于图书、软件等文化产品,认为正版与盗版几乎无异,无需购买正版产品。(5)对于山寨景点建筑物,在没有机会到真正的景点建筑物参观时,可以通过参观山寨景点,满足好奇心,扩充视野。(6)注重购物时的情感体验,追求个性的体现和新潮。
(二)消费者不会购买的山寨产品
通过调研数据的峰值得出,消费者不会购买的山寨产品主要包括:文具等日常文化用品,热水器等日用电器,方便买等日常固定饮料食品,限量邮票等纪念品,水杯等日常用品,网络域名等网络产品以及药品、化妆品等医疗保健用品。消费者不会购买这些商品,主要是基于以下的原因:(1)安全因素。对于涉及到个人安全、饮食安全、数据安全等的产品,消费者不会购买山寨产品。(2)对于价值高的商品,消费者一般会选择正品。(3)对于文具等日常文化用品,山寨产品与正品价格差异不大,消费者不会选择山寨产品。(4)对于有纪念意义的产品,由于追求的就是产品的纪念价值,消费者会购买正品。(5)对于以混淆视听为目的的山寨产品以及涉及到社会风险问题,消费者不会选择山寨产品。(6)主要作为礼品的产品,消费者为保证质量以降低社交风险,一般会选择品牌产品。
(三)消费者眼中购买与否争议较大的山寨产品
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不够明确的数据,主要包括世界著名品牌的奢侈品产品,不同种类的食品以及具有山寨商业外观的经济体。
1.奢侈品产品。在调研中,数据分布呈非正太分布(双峰型),可见问题的争议比较大。笔者认为是由三种消费群体不同的观念造成的:(1)高收入群体,奢侈品是体现此类消费者权势和名望的象征,多数不希望奢侈品出现山寨产品。(2)中收入群体,奢侈品不是他们所必须的,多数人也不会过于在意奢侈品的有无。(3)低收入群体,奢侈品是他们力所不能及的,故这个群体通常会接受山寨奢侈品以取代正品。
2.不同种类的食品,消费者购买意向不同,笔者分析原因后认为,明显以混淆消费者为目的的食品,绝大多数消费者表示“很不可能购买”。而涉及到的“麦乐鸡”餐厅,虽然与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麦当劳相比而言比较山寨,但是其目的不是为了混淆消费者,故呈现正常的正太分布。
3.具有山寨商业外观的经济体,比如山寨肯德基的红白店面。消费者的购买态度数值呈现非正太分布(双峰型),可见对于此种问题消费者的接受程度有较大差异。笔者认为此类问题应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解决方案:
(一)一定范围内鼓励山寨经济发展,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无法否认在山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也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创新。当然,我们一定要在合法仿制与非法侵权间划定一个界限。对于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完全反对,法律也应给以严厉的打击。而对于实质上不同的情况,我们认为是可以接受山寨者一定程度的模仿的,并鼓励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
(二)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山寨行为,应坚决取缔
对于某些山寨产品如图书,软件等,这些是明显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我们的法律也对这些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坚决取缔。但我们看到大多数的消费者都是乐意购买此类商品的。由此我们看到消费者意愿与法律规定是有明显冲突的。首先,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法律监管。其次,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购买此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价格过高,该行业被垄断之后产生了严重的暴利行为,我们认为应当适当降低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并辅之法律的监管。最后,应加强普法教育,培养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三)对于争议领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在调查研究的过程当中发现了一种很有趣的现象,即山寨某种很有特色的建筑物如“山寨鸟巢”等。我们认为,上述情况应该是对建筑作品的一种复制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一种侵权行为。我们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即我们认为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适当利用强制许可制度来促进各方的平衡。之所以出此设想是因为这是一种对当地经济,对公共利益有利的行为,法律上应当予以适当宽松的规定。其次,对于奢侈品的山寨行为我们认为也是有争议的。对于该类行为,我们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讨论。对于高端消费者,山寨奢侈品的行为肯定是要予以取缔的。而对于低端消费者,山寨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论为侵权。因为奢侈品本身就是所有人都能消费得起的产品,我们不能奢望奢侈品会降到与普通商品一样的价格,因此这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无法一致的。最后,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山寨商业外观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类山寨产品中,若出现了混同的情况,那么法律是应该予以禁止的,但若未达到,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是应该被允许的。(本文作者:田晓、沙鸥、王磊、杜帅、段蓓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