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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是我国发展较为薄弱的地区,实现农村良好快速地发展对我国整体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环境治理和法制建设都是我国较为热门的话题,环境治理是减少污染、实现生态健康的必经之路,法制建设是提供强制保障、符合依法治国政策的必要手段,如何在法制视域下实现我国农村环境的良好治理,成为人们所思考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必要性和意义;其次,从法制视域角度简述了我国农村环境的建设缺陷;最后,为在法制视域下进行农村环境治理提出了三条建设,以此供专业人士进行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法制视域;农村;环境治理;对策探讨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同样带动了农村产业的兴隆,我国农村的经济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频频带给人们惊喜。但是,在经济发展脚步加快的同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农村环境建设的重要性,部分商家为了实现企业生产恶意毁坏农村自然环境,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这种发展模式违背了国家大力进行农村经济建设的初衷。对我国农村进行环境治理迫在眉睫,这是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成果,提升农村人民幸福健康指数的关键内容,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从法制角度进行考虑,将二者充分结合,高效高质量地实现我国农村环境治理。
一、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必要性和意义
农村环境是否良好关乎着农村人民的身体健康情况、农作物产量情况以及农村旅游等产业发展情况,对于农村的整体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以下几方面可以了解到在我国进行农村环境治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局部经济发展和短时间的经济发展都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只有实现可持续经济发展,才能使中国农村真正的复兴起来,使中国农民真正幸福起来,环境是发展的基础,为农民提供了可利用的原始产物,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满足了农民正常的饮食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村的劳动力水平,农村的环境建设条件有限,无法向农民提供永久的环境资源,如果还是采取用牺牲环境方式来提升经济效益,那么农村生态水平将会逐渐失去平衡,农村经济终将是走向下坡路,中国经济的总体发展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其次,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是提升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农村的发展必须依靠农民,农民是原生产力也是主体劳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保证农民的身体素质、提升农民身体健康水平,是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改变农村样貌,实现国家伟大复兴的关键因素,农村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环境,农村的生态水平决定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生活水平,如果农村环境存在较大的污染且没有完成的治理方案,那么农民的身体健康很难实现保障,劳动力水平将会逐渐下降,后续的经济发展计划无论再完善也无法得以实现。近几年来,无论处于经济发展的因素还是其他,部分农村的环境遭到极大的破坏,农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危害,疾病不断,甚至遗传给子孙后代,经济虽然实现了些许发展,但并没有造福农村居民,这并不是人们想要看到的结果。最后,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求。进入新时代后,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中关于新农村建设发展方面,提出了关于保护农村环境的若干建议,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维护的重视,环境建设属于农村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属于农村综合实力中的软实力,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等同重要,并且农村人民固有的思想极大的影响了环境治理政策的实施,在农民为集体利益而损失部分个人利益时,往往不能释怀,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阻碍了农村发展中的和谐文明建设,阻碍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综上所述,对我国农村环境进行治理,实施环境建设的政策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已经迫在眉睫,需要人们尽快提出相应的实施措施。
二、法制视域下我国农村环境建设缺陷
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国家政府的重视,人们逐渐理解了在法制视域下进行我国农村环境建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由于该理论提出时间较短,实施时间并不充足,导致在农村环境建设方面出现了如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管理体系不完善等一些缺陷[1]。在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相关体系方面,目前并不健全,首先,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法规并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对于农村的新要求,在农药的使用以及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法规中的模糊点成为了部分农民想要实现经济利益而刻意忽略的地方;其次,目前关于农村环境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通用性,在实现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往往只有原则底线型的要求,却没有管理和控制方法,虽然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农村环境治理与维护的重要意义,并颁布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并不好,治理措施中的一部分内容并没有真正考虑到农民的实际利益,一些强硬的态度或强制性的做法使得农民产生逆反心理,反而不配合政策实施。在农村环境治理的执法和管理体系方面仍然不完善[2]。首先,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管理机构太少,机构数量不能满足环境治理政策所提出的要求和实施的必要条件,在人力财力等方面都不充足,实现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统一管理很难实现;其次,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机构的相关人员的环境治理法制意识较为薄弱,机构人员大多由村内的村民组成,不仅农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对于法制的认识也十分薄弱,所接受的培训较少,对在法制视域下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认识并不充分,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纰漏较多,效果也并不能让人满意。
三、法制视域下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研究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法制体系建立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法制体系,是实现我国农村环境可持续建设的必要前提。相关政府和部门在进行政策制定和提出具体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站在农民的角度去考虑农村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有效的解决方案,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农村环境治理法制体系成功建立后,并不是工作的结束,相关部门还要密切关注农村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不断寻找立法中的空白点,尽可能完善法律相关政策,对于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提前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和法律举措。同时,在高级别的政府和部门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要具有适用性和普遍操作性,以此确保各个农村在进行政策细化和实施的过程中不会遇到较大的问题和困难。
(二)对农民权利以及相关费用内容进行明确通过相关部门的立法,农民的权利必须要实现明确,具体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等众多权利,权利的明确是使农民权利受到保护的前提。同时,通过对农村环境治理进行立法,还要对环境治理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环境补偿费、环境诉讼费等内容。若想实现中国经济的快速进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对破坏环境的人和企业实施相应的惩罚,他们的过错绝不能让全体农民不能承担,征收环境补偿费便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举措之一。此外,不仅要确定环境诉讼费,还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费用,环境破坏是一时的,但造成的影响是长时间的,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
(三)加强法制宣传强度和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为在法制视域下实现农村环境的良好治理,相关中国部门还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强度并提升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够定期的对其进行培训,或采用标语的形式对农民进行心理影响,那么他们很难转变传统的思考方式,也很难更好的支持农村环境法制政策。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是保护农村环境最根本的措施,环境治理只是后续修复手段,只有农村环境不再被污染和破坏,才能够真正实现农村环境的根本变化。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农村环境的执法力度,对管理部门中因为关系或利益让步的人进行处置,纠正治理风气,对缺乏法律意识的农民进行法律援助,不断增强农民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认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法制视域下进行农村环境治理,仍然存在法制治理体系不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但随着建设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法制体系,对农民权利以及费用等内容进行明确,加强法制宣传强度和农村环境执法力度,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情况将会明显好转,我国的综合实力也会迅速实现提升。
参考文献:
[1]何颖霞.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08):45+47.
[2]赵晨晨.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及治理对策研究[J].乡村科技,2019(11):110-111.
作者:樊德玲 单位:信阳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