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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网络模式下环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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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网络模式下环境治理研究

一、环境治理的模式与当前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治理的模式

现阶段我国对于环境问题所运用的治理模式有许多种,政府部门、市场以及非营利组织等都已投入到环境治理中,但在具体实施治理的过程中,由于模式不同,各治理主体的目标与利益也不同,由此导致了决策的不同。

1.政府强制模式在政府强制模式下,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担当了唯一治理主体的角色[1]。环保部从水污染、噪声、大气污染、固体废物以及工业污染等方面都制定了具体的政策、规划。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贡献值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几乎承担了从政策制定、质量监督、环境产品的提供到实施治理的全部活动[2]。而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性、持久性以及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要承担各组织的协调、紧急事件的处理和引导公众参与治理等艰巨任务。

2.市场调控模式环境治理不单纯是政府的责任,而是整个社会的义务,这一义务涵盖了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环境资源是有限的,而人们对资源的需求是无限的,单纯依靠政府进行治理,不仅在资金上难以得到足额保障,而且容易导致环境治理中设备的落后、质量监管不及时等现象。而采取市场调控模式,通过市场化手段,可以调动大量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弥补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资金缺口[3]。

3.企业自觉模式企业自觉模式的运行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觉性,并不具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企业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致力于成为对全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并以此取得消费者与全社会的赞誉和认同,从而保证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3]。4.公众参与模式公民作为健康环境的享有者,同时也担负着环境治理的责任。随着当前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公民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意识也逐步提升。现阶段公民对环境治理的参与,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

(二)环境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力度不足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保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部门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出台了许多政策,推进了与环境相关的立法、规范和保护工作,加快了环境保护的步伐,但是环境治理中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仍然不够。由于各地方政府部门间缺乏沟通合作,各自维护自身的利益,导致产生了一些重复治理现象,延缓了环境治理的进度,也降低了环境治理的效率。

2“.失灵”现象产生由于环境保护不具有排他性,导致无人愿意出资进行环境治理,因此环境治理这一公共物品就无法通过市场体系中的供需交易来提供,从而出现了“市场失灵”[4]。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但是由于政府作为唯一治理主体的局限性,不能满足少部分人对环境的特殊需求,即出现“政府失灵”。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弥补了前两种模式的不足,能够查缺补漏地进行资金投入,以及满足人们对环境的新需求,但是由于非营利组织无法单靠自身的力量进行治理活动,从而产生了“志愿失灵”。

3.公众参与不足目前,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升高,但是参与形式依然停留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方面,缺少决策参与,也缺少对环境治理问题的了解,容易忽视相应的责任。公众也是环境污染的源头,他们只有在关系到自身利益时才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举报。公众主要是通过社会团体的形式进行参与,而这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对环境治理的影响极为有限。

4.缺乏有效监督由于环境治理以环保部门为主,各地方政府在治理中为了自身利益而互相推卸责任,容易造成环境执法的混乱,或者为了追求各地区与部门间的利益而形成一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使环境治理的具体政策不能有效实施,监督也变得形同虚设。

二、合作网络模式的提出

目前,国内外关于环境治理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成果。“合作型环境治理”的研究者蒂姆•佛西指出“,合作型环境治理是融合工业、公民群体或者地方政府的探讨、协约以及一系列的正式以及非正式的管理的治理类型。也可以被广泛认为是在公共与私人部门之间建立的伙伴关系。”[5]我国学者米指出,“合作管理是一种多组织的安排、协议、协商、共同行动等,它主要用来解决单个机构、单个部门、单个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复杂问题。合作管理暗含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又表明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活动。”[6]我国学者任洁提出,环境合作治理“应当是指面向后工业社会的一种合作形式,是在环境领域中建立的一种超越环境工具理性和体现高级的环境价值理性的合作形态。”[7]综上所述,目前有大量文献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环境治理进行了研究。现有文献着重探讨了合作型环境治理的主体构成,但对环境治理的主体间如何相互合作形成网络治理模式的研究较少。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将多中心治理理论应用到环境治理当中,即强调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等治理主体来构成环境治理的各个环节,彼此之间相互约束,相互合作,从而形成一种合作网络模式。

三、合作网络模式的运行

在合作网络模式下,按照不同治理主体的分类以及它们相互间的交叉合作结果,显示出几种治理运行方式。不同的治理主体之间兼顾着效率与公平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相互合作。

1.政策机制首先,在制定政策、方针、措施时,要考虑到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并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使各治理主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其次,基于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任何治理主体都不能拥有足够的资源,使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都必须彼此依赖、相互合作。

2.市场机制当前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可以对每家企业免费发放排放额度和排放权,允许拥有剩余排放额度的企业出售排放权指标,以此促进企业减少排放量。目前也有将环保费改为税收的趋势,由于环保费用过低以及地方政府出于人情赠送环保费等,使环保费这一措施不能有效治理环境问题,而通过税收政策,则可以使环境治理力度得到提升。

3.信任机制合作网络治理强调多中心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而合作讲求信任。要建立合作信任机制,一是要选拔高质量的参与主体,确保各参与主体有着高效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这样才能增强相互间的信任度。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充分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使他们能够放心开展合作治理。

4.利益机制构成环境治理的各主体都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各主体的利益也各不相同。为了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可以制定一种均衡的利益分配方案,在合作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或优惠政策等合理利益分配方案,以保证合作网络模式的运行。此外,为了实现真正的多元治理,政府可在政策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组织给予扶持,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四、合作网络模式的保障措施

1.加大合作治理立法的力度由于合作网络治理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行为准则还不标准,导致其行使多元治理的行为受到合法性制约。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在合作网络治理中,应给予其他参与主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权力,使行为遵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从而保障各参与主体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调整政府的职能定位合作网络治理模式既然是由多中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并共享权力,那么也应共同承担公共责任。作为合作网络的行为主体(包括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在内),应对各自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做到权责一致。要完善相应的公共责任制度,加强各行为主体承担公共责任的能力,使各行为主体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在增加公共权力的同时,相应地提升公共责任的承担能力。

3.加强合作意识的培养首先,要加大合作治理的宣传力度,使政府能够明确自身的领导地位,从而正确地引导其他非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形成有效的合作治理。其次,由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组织建设尚未完善,对治理公共事务的认识还不充分,因此在完善公共责任制度的同时,还应做好各行为主体的道德、思想工作,加强伦理建设。

4.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要形成对多元主体的有效监督,应该做到如下三点:一是要做到信息公开。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过程中,各主体只有充分掌握信息,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模式。二是进行定期考核。即对合作治理的各主体进行绩效考核,以保证其行为的合理性。三是形成多种监督渠道。可以通过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对各个主体进行监督。

作者:任轶男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