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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机遇与利益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征信体制等加强风险监管的方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监管;风险类型;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有机结合所产生的一种全新金融产物。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内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其并非一类全新的金融模式;另一种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有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新的金融模式。综合目前各方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进行网上的借贷、投资和资金支付等金融活动的新兴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对网络的依赖性极强,所有的金融活动都需要依赖互联网进行,交易双方无法面对面接触,交易双方的顾虑与质疑便因这种虚拟性而产生;其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征信体系存在较大漏洞,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约成本不高,不能对交易双方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P2P网贷平台跑路、非法吸纳资金、网路洗钱等乱象时有发生。根据网贷之家不完全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为6617家,其中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到了5971家,占比高达90.2%,涉及出借人数275.2万人,涉及贷款余额2143.1亿元。
(二)流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无法应对因负债下降或资产增加而引起的流动性问题。与其他风险相比,流动性风险产生原因更加复杂和宽泛。首先,互联网金融具有周转快、流量大等特点;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使互联网金融存在较高的挤兑风险;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不足,许多平台都存在筹资困难,杠杠比例过高等风险。综上所述,当受到不利影响时,互联网金融较易发生运营资金链断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爆发流动性风险。
(三)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计算机网络技术、工具的缺失、落后所造成的风险。不管是在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中,客户和企业都会注意资金收益及资金安全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质量会受到互联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会直接影响,为了避免出现互联网风险时给客户和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对网络技术层面要求较高。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工具的漏洞。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开放性和特殊性,互联网金融体系非常容易遭受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虽然目前大多数互联网软件都会设置网络防御体系,但网络技术的较快更新、发展速度使其被攻克的可能性仍然很高,进而导致信息的泄漏、篡改及丢失等问题。二是因互联网金融具有相对较高的技术含量性和复杂性,其相对于传统金融更易导致技术风险的产生,相关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限制或操作不当都会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四)法律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仍处于监管弱、标准乱、壁垒低的环境中,使得互联网金融和服务本身容易陷入违法违规的境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体现较为集中,主要是网络洗钱风险、非法集资风险和虚拟货币风险。1、网络洗钱风险。金融系统是现代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为许多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由此也成为洗钱的高发、高危区域。由于互联网支付平台的移动性,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支付平台成为其转移资金的渠道;另外,网络洗钱的渠道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虚拟货币、互联网保险、网上银行等进行洗钱活动。因此,网络洗钱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难度增大。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高额利息进行融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年化收益利率超过25%的认定为无效,而存在非法集资的平台公司往往其揽储的年利率都超过25%。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贷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存款属于违法行为。3、虚拟货币风险。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是指源于互联网金融产生的电子数字货币,是一种点对点、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其主要特征是匿名性和跨境流通。由于相关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的监管虚拟货币的交易流程,在金融动荡时期,还可能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因此虚拟货币存在相当高的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存问题
(一)监管法律法规滞后首先,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互联网金融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有着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仍存在内容笼统、一些条款执行困难的问题。其次,互联网金融具有覆盖广、虚拟性等特点,想要通过法律完全监管到位仍存在较大的难度。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极高的创新度,发展速度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异常迅猛,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处于落后行业实际情况的状态,致使相关法律法规领域存在大面积空白。
(二)监管责任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因其行业属性,金融业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也采取了多头分业模式进行监管,监管主体也因此具有了多样性。监管责任不明、监管效率低下是我国监管主体存在的较大问题。虽然在2013年8月国务院确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等在内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该会议只承担监管协调的职责而没有实际决策权决定了其作用的上限并不高,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管重叠、监管空白、监管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等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完善法律法规是我国当下的首要任务。首先,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特征、发展规律、主体的性质等,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弥补当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空白。其次,增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强度,让互联网金融市场上违法行为成本提高,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的发生。最后,政府也应该发挥自身监管职能,促进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来全面贯彻法律要求。
(二)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力度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企业数量多、种类繁杂、跨界混业的特点,应沿用细分行业监督的监管模式,并出台更为有效的监管细分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和划分好监管职责,防止发生制度性错配的问题,进而导致监管重叠、监管空白等问题的再现。另外,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做好协同监管工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切实做到《指导意见》中“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征信体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征信体制是保证投资者决策准确和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关键。第一,要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力度,尽量做到市场的透明化和公正话,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第二,保护市场上投资者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落入到不法分子手中。第三,我国在完善央行征信体制的同时,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体制,设立合理、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与征信体制,依法严惩市场上不守信、不守法的个体。
(四)制定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上鱼龙混杂,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确立、审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减少违法违规、缺乏风险意识和从业能力企业的数量,保证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安全。另外,市场退出机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是重要的一环,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减少企业运作的风险,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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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彦松 郭婧琳 周凯 齐琼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