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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于丽臣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新闻传播系
互联网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种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崭新技术。今年上半年,“三网融合”的代表力作———互联网电视在国内市场销售火爆,却因版权问题成为焦点。专家普遍认为,互联网电视市场巨大,但若无法逾越版权问题,这块巨大的“冰激凌蛋糕”市场恐将融化。
互联网电视侵权事件缘起
今年上半年,TCL、清华同方等电视厂商纷纷推出带有互联网功能的液晶电视新品,用户只需在电视机上插网线,就可以在线观看互联网上的电影、电视剧及娱乐节目,同时能够直接快速下载影视资源。互联网电视迅速成为各大电视卖场中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尤其是年轻群体。海信、长虹、海尔等电视厂商先后与迅雷、搜狐、新浪等网站合作,推出了各自的互联网电视。其中,TCL公司研发推出了MiTV互联网电视,与迅雷合作,可通过内置的“影客影视搜索引擎”软件来下载影视资源。该软件可以升级,提供更多服务功能。
2009年8月14日,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开出“禁令”———《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厂商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才可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8月17日,影视数字发行商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起诉称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优朋普乐还将研制开发PPS的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国美电器分别列为第二和第三被告。此案如果解决不好,则预示着互联网电视很可能重蹈学习机生产厂家的覆辙。学习机厂商曾大量使用出版社产品忽略版权问题导致承担巨额赔偿,还可能面临产品召回修改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在TCL互联网电视被起诉后不久,腾讯科技对互联网电视的一项调查显示,61%的用户希望电视能接入互联网,74.69%的网民更愿意使用电视看网络视频,86%的网民则期望通过电视视频聊天。据统计,明年互联网电视的增速将超过50%,市场规模将超过300亿元,同时对接三大市场———200亿的互联网广告市场、695亿的电视广告市场、450亿的DVD付费市场。①看来,如果这个巨大的互联网电视市场因此而坍塌,必将牵连甚广,损失惨重。
互联网电视的侵权问题分析
在互联网电视的侵权事件中,究竟谁在侵权?谁该承担侵权责任?
互联网电视厂商侵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方享有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无论通过电视台、互联网还是其他形式传播其作品,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支付报酬,否则就是侵犯版权即盗版。笔者认为互联网电视厂商在未获得内容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播放或下载影视剧,构成侵权,原因有三:第一,电视厂商主动通过在电视机芯片中增加内容模块的行为,让用户可以借助互联网观看、下载影视节目,即电视厂商实际上参与了传播盗版的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第二,互联网电视给内容版权者的其他销售渠道带来实质损害后果。互联网电视会冲击内容版权者的DVD市场及传统电视台的版权销售,互联网电视影响了后者的收视份额和效益,最终损害了内容版权者的利益。第三,互联网电视硬件价格本身隐含着影视内容的版权价值。电视厂商通过免费提供本应收费的影视节目获得电视机的高价格,最上游的内容版权者没有得到收益。因此,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理原则来看,互联网电视既然享受了包含影视内容版权价值的电视机硬件高利润,就应该平等地尽到支付内容版权费用的义务。
网络运营商侵权。所谓互联网电视侵权实际上是指其内容侵犯版权,而电视机厂商提供的该内容是来自于网络运营商,这意味着电视机厂商不应是第一责任人。优朋普乐将电视厂商作为诉讼对象,而没有指向网络运营商,是因为该公司作为索尼影视、华纳兄弟等影视制片商的网络版权推广者,要与各网络运营商保持友好利益关系,但这并不代表各网站不侵权。因此单纯整治电视机厂商是治标不治本,结果可能是把互联网电视打下去了,侵权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形式变了,载体变了。
笔者认为,与电视厂商合作的互联网运营商也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互联网电视的内容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商虽然大都购买了正版版权,但是网络运营商的付费获得的只是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而非电视传播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在与互联网电视合作过程中,互联网运营商实质上是未经内容版权方同意,把网络传播的权利扩大到电视传媒,无偿行使了作品的电视传播权。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有权实现电视传播权许可的只有内容版权者,网络运营商显然是侵权。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得到高额收益。网络运营商通过提供内容和服务,会得到电视厂商支付的合作费用;网络视频增加了一个大众传播平台(我国有高达90%的电视受众群),受众大大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以及广告收益随之增长,网络运营商利润也水涨船高。享受了高利润,网络运营商就应平等地尽到支付内容版权费的义务。
互联网电视生存的合理化对策
互联网电视厂商及网络运营商都侵犯了内容版权者的权益,必然打击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最终损害的将是社会的利益。正如广电总局的《通知》所强调的,“跨网”发展互联网电视,对版权内容获取的合法性将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与此同时,如何保障内容提供商(影视制作方)和电视厂商、网络运营商分享网络电视服务的收益,促使各方“利益均沾”是互联网电视能否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建立合理付费模式,合法保护版权。一方面,从付费主体来看,互联网电视版权的付费主体应该包括电视厂商、互联网运营商和广大受众三方。前两者要付费的原因已做分析,受众要付费的理由也非常简单,享用了影视作品的权利,就需要履行支付版权费的义务。另一方面,从付费模式来看,可以设定单一作品的版费标准,根据版权具体的使用次数收费。在三网融合的现实下,根据使用终端来收取版权费是不科学的,用户选择用哪种终端(电脑或电视或手机)访问网站服务器里的作品,是根据用户意愿的。由于终端变化快,监管机构收取版权费应根据版权内容的具体使用量进行监管而不是基于终端。
单一作品的版费标准可由版权局等部门来设定。在版权作品使用量如何确定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美联社的“新闻跟踪器”。这是美联社发明的一个“新闻注册”系统,以跟踪其新闻报道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捍卫网络新闻版权。用户在阅读或分享新闻时,会有讯息传回新闻注册系统,告知美联社用户如何使用这些新闻,并跟踪其去向,从而有效解决网络传播中的非法转载、下载等问题。我们可据此设计出“版权跟踪器”,确定单一视频的版权使用次数,并据此向内容版权者付费,就像数字电视的点播收费情况一样。
根据这一模式,支付费用的主体可以是互联网运营商,也可以是受众自己。如果网络运营商支付版权费,可以通过向受众提供免费作品,换得点击率和广告收益;受众选择自己付费就可以在享用版权内容的时候免受广告骚扰。正如我们点播数字电视一样,可以付费看高清无广告的视频,或者免费看有广告的视频,因为天下没有免费午餐。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促其完善。首先,互联网电视各利益方均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业动向及政策法规将决定着行业和厂商的去留。违反规则,只能成为第二个被广电总局叫停的“盛大盒子”。②例如,电视厂商要根据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寻找有合法资质的互联网内容合作方。目前与电视机厂商合作的包括迅雷、PPS等,这些网站本身就常成为出品机构和其发行公司的诉讼对象,合作后一旦面临法律诉讼,电视机厂商就会成为侵权的连带责任者。
其次,互联网电视各利益方应宽容法律法规,并促其完善。一方面,广电总局《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电视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又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而相当部分的互联网电视生产厂商、网络内容运营商包括新浪、迅雷等门户网站都不符合这一性质。显然,对媒体准入身份的限制是不合理的,因为是否是国企单位与著作权保护没有直接关系。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互联网电视“跨界”服务产业才刚开始,情况比较复杂———内容来自广电系统,而用户却是从电信的网络接入进来,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需要时间。各利益方应宽容法律的不完善,并以自己的力量促其改进。不久前,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已代表TCL、创维、康佳等六大国产彩电厂商,向广电总局递交关于互联网电视发展建议书,并得到了工信部的大力支持,这就是促使法律法规改进的有效做法。
三、创建互联网电视的合理运营模式。自建内容网站的模式。互联网电视厂商自己投资创建视频下载网站,购买正版影视作品用于电视机传播,这虽然能保证内容上的合法性,但给电视厂商的经济压力也非常之大。创维集团成立酷开网两年之后,酷开网最初的1000万元投资早已用完,2008年下半年为保持网站内容的持续更新又追加了部分费用。长虹内部人士表示,“我们提到的1.5亿元投资主要是用于购买正版内容,我们目前拥有超过1万部影片内容,投资很大。”③同时,这些自办网站的内容也急需监管,如酷开网等网站出现一些网友自己上传的内容,这些内容中存在部分违规内容。
与第三方合作模式。即由第三方———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视频内容,降低互联网电视的内容成本。2008年3月,作为国内流媒体电视的主推者,海尔与百度联合建立了“海尔•百度”高清流媒体视频搜索频道。目前国内互联网电视已经形成了三星与新浪,海信与新浪,TCL与迅雷,创维与迅雷、土豆网,长虹与激动等多对合作伙伴。互联网电视选择内容合作对象时需谨慎,避免侵权隐患,如海尔打造的视频搜索中内容的不规范性非常严重,需要继续改善。
内容版权商和互联网电视内容直销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将互联网电视集中作为电视节目内容的销售渠道,收费在电视硬件与用户的接口处,实现内容与硬件平台之间分成。这样可省去互联网运营商这个中间环节,大大降低收视成本。在产业形成规模之后,那些不规范的个人服务也将不再具有价格优势。
总之,互联网电视符合市场需求,是电视产业的发展方向之一,也是三网融合的必然产物。这就要求电视、互联网等传媒重视业务层上的交叉渗透,经营上的竞争、合作并举,行业管制和法规政策方面的改善统一,朝着向受众提供多媒体化、个性化服务的同一目标融合。相信当前的诸多问题在不久的将来都会一一化解,互联网电视产业将迎来新一轮突破性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