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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风险及防控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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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风险及防控对策研究

摘要:p2p借贷是借贷双方以网络平台为中介直接进行交易的一种融资模式。近年来,我国P2P借贷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异化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资金风险与经济犯罪问题。通过对我国P2P借贷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以期促进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化解风险,预防犯罪。

关键词:P2P平台;风险;防控对策

“互联网+”时代下,我国P2P借贷平台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型行业,P2P借贷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极易引发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和经济犯罪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局。为有效遏制P2P借贷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有必要深入分析P2P借贷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经济犯罪风险。

一、我国P2P借贷发展的网络实践

P2P借贷是借贷双方以网络平台为中介直接进行交易的一种融资模式。在此融资模式下,借贷双方均为普通个体,P2P平台则作为融资中介,其同传统的金融媒介体系有本质区别。2005年初,P2P借贷模式产生,此后,这项全新的借贷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和应用。(一)发展历程回顾。中国P2P借贷的发展遵循着不同于欧美市场的规律,就其发展历程而言,大致经历了萌芽阶段、快速发展阶段、行业整合阶段、成熟阶段四个阶段。1.萌芽阶段早在公元前300年中国流行的轮会的借贷方式奠定了P2P借贷的雏形。2005年3月,Zopa的成立标志着P2P网贷的诞生。自此之后,P2P借贷被广泛传播并引入中国。2.快速发展阶段自2006年进入中国以来,P2P借贷模式在中国兴起并快速发展。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总数已达6715家,其中仍在正常运营的平台仅1315家左右,占全国总数的19.6%。我国P2P借贷平台依然保持着较高的体量,借贷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展之中。3.行业整合阶段随着P2P借贷行业进一步快速发展而呈现野蛮增长后,大量不具备运营资质的P2P借贷平台也开始涌入市场,市场对P2P借贷行业的期待也开始回归理性,这将出现平台的兼并、重组和结盟。4.成熟阶段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日趋完善,相关P2P借贷行业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P2P借贷风控体系的完善,中国P2P借贷行业的本土化进程已基本完成。(二)运营模式分析。近年来,国内P2P网贷平台以每天3-5家上线的速度呈井喷式增长,进入了野蛮生长的时期。与此同时,受制于我国P2P借贷行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国内的P2P公司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出现了以下几种运营模式。1.纯线上模式纯线上模式始终坚持原生态的P2P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借款人和投资人在网络渠道进行交易,借款标的额较小,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审核基本上在网络上完成。平台只是充当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交易中介,即:平台本身不对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本息担保,只是负责信用审核,以收取服务管理费为收益来源。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的最大特征表现为: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是以专业放款人(即P2P平台)为依托,为保证放贷效率,P2P平台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将债权转嫁于投资人,用回笼的资金再次进行放贷。鉴于此类债权转让模式多集中于线下P2P网贷平台,因此也称之为纯线下模式。3.O2O模式O2O模式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在O2O模式下,P2P平台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借贷平台的维护和投资业务的拓展,其基本运行流程是担保公司寻找借款人进行审核后推荐给P2P网贷平台,平台经过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到平台网站上,接受线上投资人的竞标,而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会对该笔交易提供相应担保。4.陆金所模式陆金所模式的经营实质是平安集团利用自身信誉募集资金,体现了平安融资担保业务的网络化。这种情况下,平安集团强大的担保业务背景使得出资人有理由相信平安集团能够兑付其本息一次性到账的承诺。

二、我国P2P借贷存在的风险分析

目前,国内的P2P网贷平台泥沙俱下,借贷行业的金融自由化和监管宽松暴露出P2P行业的许多风险。(一)资金挪用。P2P风险全部集中于放贷平台,放贷量越大,相应的坏账风险会越大。当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之时,有些不良平台便向投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投资人自己并不知情。投资平台测算每日可能会发生的提现额,备好资金进行支付后,便可对投资人的资金进行随意挪用。在这类情况下,投资人提现时一旦发现发生提现困难,无钱可提,便会引发兑付危机,平台出现暴雷。平台可能出现隐瞒坏账、擅自挪用投资款的情况。(二)自融P2P。自融是指实体企业以互联网络平台为依托,进行网上融资。自融产生的主要表现为:平台本身包含欺骗意图,虚假标的,平台风控能力差,坏账缺口多,只能通过借入资金弥补坏账缺口,平台运营收益不足以覆盖支出,通过虚假标的弥补亏损。自融的资金缺口不言而喻,直至投资人发现后,平台难以进行正当的辩解,最终资金缺口加大导致平台倒闭。(三)庞氏骗局。P2P平台运营模式极不规范,部分平台已具备庞氏骗局的性质,即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标人资金流入,利用该笔资金弥补亏空后继续吸引资金投入,用后一批投资人的钱,偿还前一批投资人的本息。诸如在P2P平台发生的“钱宝网跑路事件”,就是平台以虚拟货币做诱饵,给投资者制造不断升值的假象,而平台实际在运营过程中只是借新还旧。最终,在平台没有正向现金流入时,导致庞氏骗局崩塌,造成投资者巨额经济财产损失。根据网贷天眼研究院统计,截至2019年4月30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6715家,其中问题平台达5400家,占平台总数的80.4%,其中具体问题平台类型如图2所示。(四)期限错配。P2P借贷平台的期限错配问题主要集中在“借短贷长”上,即平台通过将借入投资人半年以下的短期资金放贷给长期资金借贷者。当前期吸纳的短期借款到了提现期,平台会再吸纳另外投资款支付前期吸纳的投资。而一旦这样的操作模式中途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和麻烦,借贷平台就可能会发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引发挤兑潮,导致借贷平台陷入资金危机。

三、我国P2P借贷风险的防控对策

存在期限错配就很难避免阴阳合同,即平台单独与借款人签订一份长期贷款合同(但是并不告知投资人),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短期贷款合同。投资人的资金事实上并不直接打给借款人,而是由平台中转。这种资金中转模式加上阴阳合同的存在,为不良平台截留、挪用乃至诈骗资金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保障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从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开展各类风险防控,有序释放相关风险,并最终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促进P2P借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一)加强P2P借贷风险的源头管控。目前,我国P2P借贷的发展已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运行模式,加之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够完善,P2P借贷中出现风险隐患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之下,笔者建议应加强对P2P借贷风险的源头管控。一方面,在平台运营方面,需要提高技术门槛,平台要具备鉴别借款者身份信息的能力,防止交易欺诈;另一方面,在信息监管方面,需要平台保护借款者的社交网络信息安全,防止借款人的信息丢失、泄露,更不得利用平台客户的社交网络信息进行非法活动。与此同时,要进一步针对平台本身来完善现有制度政策体系①,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P2P行业借助于互联网渠道实现了民间借贷的公开化、阳光化,解决了一部分次级贷款需求问题。但由此也会引发“合理”吸储问题,即平台借助各类公示的借款项目给予投资人点对点的错觉,使其日益成为吸储、放贷的机构。加之目前我国对这类平台的监管并不完善,其极可能通过暗箱操作进行吸储,进而引发一系列的金融风险问题。近年来,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特别是P2P暴雷事件频发高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有效遏制P2P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化解经济犯罪风险,现已成为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和突出难题。在风险管控方面,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根据P2P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其新规律、新特点,建立起与P2P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处置、打击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对P2P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行为。(二)完善监督预警机制。我国P2P借贷大部分都是采取线下审核的形式,资料的真实性需要投资人实地考核。投资者投入资金,对P2P借贷平台的经营状况会很关注,因此发挥平台投资人的监督作用和积极的主观能动性,对于风险防范极具意义。为此,成立一个由投资人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显得十分必要,其基本运行机制是,任何人都可向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委员会实地对平台的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在论坛公布审查结果。为保障P2P平台的健康有序运行,还应建立相应的借贷行业协会,发挥其鼓励和引导作用,积极制定行业公约,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纪律约束。在发挥好平台投资人监督作用的同时,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完善顶层设计,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紧密合作,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并依据资金交易模型,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手段开展风险预测,不断加强对P2P等涉众型风险单位的排查,将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纳入监控体系,提升对P2P借贷风险的预警防控能力。总之,加强监督机制的优化,对保障P2P借贷行业的透明、公开经营,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大有裨益。(三)建立健全P2P借贷信用体系。目前,中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信用环境的重要性,并做出了很多基础性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出台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于P2P借贷领域而言,最为重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征信报告及其推动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包括信贷记录等相关信息,而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收集并整理了客户的基本借贷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帮助P2P平台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为贷款人提供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线下社交网络和线上社交网络纳入征信体系,并做出有效的信用级别评判。将社交网络纳入征信个人或企业的征信记录,再报告可以关联征信者真实且活跃的社会网络账户,关联与征信人最亲密的朋友和家人,他们的活动会影响到个人的征信状况,还可以在征信报告中提供更加深入地为好友和家人提供担保的信息,进而提供担保信息信用化的有效渠道。(四)加强违约约束与催收机制的优化。为更好地杜绝资金风险,P2P借贷领域应强化传统的违约约束和催收机制。具体而言,P2P借贷领域中的违约约束应采取贷前告知和贷后社交网络黑名单制度两种方式。一方面,对贷款人进行贷前教育,教育贷款人增强抵制高息诱惑的能力,告知借款人,违约后不仅会影响到其征信信息,还将影响到其社会声誉,对借款人形成一种心理约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将其违约信息到其社交网络中,对其形成有效的违约约束。与此同时,对于违约的借款人,为实现催收机制的有效落实,公安经侦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P2P网络诈骗案件的绿色通道,警方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加快扩展涉案账户查询功能,实现涉案账户的快速查询落地,确保全面、迅速、及时地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把握最佳破案时间,最大限度地帮助借款人挽回损失。(五)完善技术防范机制。前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实质在于解决P2P平台转型信息中介的问题。这些问题基本解决后,P2P借贷方能进入技术驱动模式,以技术革新改善金融效率、匹配互联网效应。作为P2P金融风险防控的中坚力量,公安机关应对P2P网络诈骗有足够的重视及前瞻性,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手段开展风险预警,加强P2P网络支付层面的信息安全防控,引导P2P借贷平台加强技术投入,通过专项基金、人才计划等方式予以支持,进而促使P2P借贷平台真正做到数据共享、安全措施相互配合,各参与主体充分发挥作用,共筑安全屏障,避免P2P金融风险的产生。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深入研究国内P2P借贷行业的现状,注重对借贷风险的深入分析,通过加强对P2P借贷风险的源头管控,完善监督预警机制,建立健全P2P借贷信用体系,加强违约约束与催收机制的优化,完善技术防范等措施,深化对P2P借贷风险的防控,进而促进我国P2P借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徐海军 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