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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文基于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信用风险,基于马克思信用理论的视角探究其发生的原因,进而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希望有效降低行业发生信用违约的概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马克思信用理论
1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并且迅速发展。所谓互联网金融,它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融资、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对传统金融业是一种全新的变革,对银行、证券等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效率产生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政策助力来促进发展。然而,伴随高速增长的是行业的信用风险也在呈上升趋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这“惊险的一跳”蕴含着巨大风险,其原因在于,如果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超过一定程度,导致信用破产,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使得企业破产,那么企业就会解雇大量员工,使得工人失业,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经济危机。所以,在经济风险的防范中,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就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马克思的货币、信用和危机理论常被当作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虽然不能把西方国家的理论经验直接照搬到我国,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信用理论,对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全面系统地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已有的文献大多是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性影响,或者从实证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而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文献却很少,从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去分析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相关文献则更少。因此,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着手,对于丰富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整体的运营显现出巨大的信用风险。如何规范行业的整体发展,降低发展带来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2研究现状
关于信用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本质,马克思从经济学和伦理学2个角度进行了阐述。经济范畴中的“信用”是种经济利益关系,反映了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国内其他学者基于这一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柴艳萍(2013)[1]从诚信与信用的关系出发,提出了信用实现的条件。胡为雄(2010)[2]通过对马克思相关政治经济文献的挖掘,认为信用和虚拟资本是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隐喻。马超(2008)[3]强调信用道德水平与信用经济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也有很多学者作了相关的研究。陈秀梅(2014)[4]指出要从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2个方面入手,多方面建立互联网财务管理体系。谢平、邹传伟(2013)[5]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大数据技术和传统金融的变革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会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既然大数据技术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也可以将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利用其去管理信用风险。刘芸、朱瑞博(2014)[6]认为互联网金融应与信用体系等传统金融领域相衔接,使整个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全面、完善。
3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及原因分析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包含了信用产生和功能,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各要素在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对立加速。在资本主义社会,各要素之间对立的最终发展趋势是相互分离,最后以危机的形式趋于统一,周而复始,具有周期性。在统一的过程中,有些是以特定的信用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其一。网络金融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融资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日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行为。这种违约风险是客观的信用风险。此外,由于网络金融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网络金融存在人为的违约信用风险。还有,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隐蔽性强,因为交易的时空分离为其作“掩护”,使得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很难辨别真伪;传播速度快,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信用风险可以很快进行大范围传播;范围广、监管难,大数据技术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且发展速度极快,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难以实行监管防范。网络金融信用风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根据来源,可分为狭义信用风险和广义信用风险。狭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角度出发的信用风险。广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和贷款人2个角度分析的信用风险。按其性质可分为故意违约信用风险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故意违约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因道德缺失、信息不对称、主观故意等,在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通俗来讲就是有履行能力但却不愿意去履行合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使得借款人由于非主观故意而无法履约。网络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尚且不完善,经常会有恶意逃债的现象发生。如果融资平台不能够有效验证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很容易诱发信用风险。除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剧了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最初的迅速而无管制的发展之后,其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很难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约束,可能导致贷款达到约定日期,仍不履行还款的义务,信用风险爆发。
4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提出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4.1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的征信体系和监管体系
战略层面,应该加强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层面,应该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并且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征信的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对于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网上证券交易、支付安全等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瞬息变化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及时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
4.2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
立足从业人员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注重安全设施的投入,包括设备、技术和人才的投入。加强内控设施的落实,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建立健全内控责任制,不违规。增强自律能力,在业务许可范围内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控策略研究,提高自律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逐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将内部管理变得科学化、规范化。
4.3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风险教育交叉专业人才培养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通信等产业的融合,这就要求人才既懂互联网又懂金融,并将两者和谐地结合起来。目前此类人才较少,应注重培养网络技术人才和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填补对网络金融人才需求的空白。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教育培训工作,实施互联网金融优秀人才交流培养计划。多渠道加强消费者和社会共同风险教育,提供政策解读培训班、行业政策解读培训班等多种针对性的主题培训课程。本文基于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研究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体系存在的风险,进而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希望有效降低行业发生信用违约的概率,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互联网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防范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柴艳萍.解读马克思的信用观———兼论诚信与信用之关系[J].科学社会主义,2013(04):92-95.
【2】胡为雄.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另种喻指:信用与虚拟资本[J].哲学动态,2010(10):17-19.
【3】马超.马克思信用理论再辨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8(S1):197-198.
【4】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10):122-126.
【5】谢平,邹传伟.《中国金融改革思路》[J].金融纵横,2013(08):102.
【6】刘芸,朱瑞博.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与征信体系深化[J].征信,2014,32(02):31-35.
作者:张锐敏 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