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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呼雨、苏国强、兰月新、陈新杰 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过去的传统谣言是单纯的人际传播,而真相是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的,即两者之间相互平行和独立。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谣言与真相同时在互联网上传播,甚至有时谣言可以掩盖真相。这就使得网民在浩瀚的信息中,难以辨清真伪,会因相信谣言成为谣言的传播者和受众者。一般谣言与网络谣言的对比[5],见表1。
通过对比分析近几年的重大网络谣言事件,可以看出网络谣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意义,网络谣言增加了政府对事件本身的处理难度,对广大群众造成了负面的心理影响,对政府造成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见表2。通过表2可以看出,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谣言事件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如四川蛆橘谣言、海南香蕉致癌谣言、江西赣县“尸油”谣言、皮革奶粉谣言等。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和关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谣言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谣言易对商品的销量及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降低人民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如四川、山西、北京、天津、南京、佛山等地将会发生地震的谣言,以及现实生活中发现与电影《2012》中自然征兆相似现象的谣言等。这类谣言利用人们的恐慌心理,促成谣言的大范围和快速传播,造成公众的恐慌。如河南的钴60事件、大亚湾核泄漏事件、江苏响水县大和化工厂爆炸等谣言。随着公众对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为维护自身权益,这类谣言易造成社会恐慌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新疆针刺谣言、天门挖肾谣言、滴血食物谣言、非典病毒变异谣言等。这类谣言以可能危及公众健康为关注点,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各种社会矛盾的积聚以及各种非正常死亡案件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因死亡不符合逻辑或因网民的仇富、仇官、仇不公而引发的谣言,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李刚门”事件、凤凰少女事件以及甬温动车事故谣言等。这类谣言易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如石家庄抵押大楼为三鹿集团筹款事件、河南内乡300名官员被抓谣言事件、动车事故处理中政府的救援、事故原因调查等谣言事件。这些谣言的目标直指政府,造成公众对政府作为的质疑与不满。
网络谣言的危害、成因及传播规律
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体,比如“谣盐”风波、“军车进京”等谣言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得到了快速传播。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例如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目前,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网络谣言的产生,可能迎合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但诸多事实表明,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恐慌,而且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如果网络空间中谣言横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因为网络谣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进而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
网络谣言的产生是有多重原因的,主要有社会原因和社会心理原因。从社会层面来说,即便互联网的信息丰富和获取方式便捷,但人们想随时随地地获取真实、权威、全面的信息仍然是一件困难的事情[6]。这是网络谣言产生的基础。同时,随着手机网民的不断增多,微博等应用平台的快速发展,其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覆盖面广的特点为网络谣言提供了传播基础;从社会心理层面来说,网民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发表言论后,往往不用承担在现实社会中发表同等言论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就为一些网民对信息不负责任的传播提供了温床。科斯拉在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提出的谣言公式基础上,提出了这样一个谣言传播公式:R≈I(重要性)×A(模糊性)×L(限度)/C(批判)。认为如果批判地接受信息的能力增强,谣言就会减少,甚至消失;反之,如果批判能力较差,缺乏对信息的判断力和辨别力,则会为谣言传播大开方便之门[7]。这意味着谣言受众的认知和批判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谣言的传播。而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年龄方面,过去5年内10~29岁群体互联网使用率保持高速增长;而50岁以上人群的互联网使用率变化幅度很小;30~39岁群体的互联网使用率逐步攀升,将成为下一阶段网民增长的主要群体。在学历方面,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使用率在2011年已达到96•1%;过去5年内高中学历人群的渗透率增长最为明显,达到90•9%;在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渗透率增长是种缓慢过程[8]。由此可见,从学历和年龄来考量广大网民,其对于信息的判断力和辨别力还是有限的。网民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在从众心理和政府负面消息的双重作用下,不少网民认为政府的宣传和专家的辟谣为假,小道消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人们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进行谣言的传播。如在日本地震引发全国抢盐风波中,尽管“中国盐务管理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发表声明辟谣,但公众并未认可。同时,由于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贫富差距的扩大,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了仇富、仇官、仇不公的宣泄心理。因此,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对信息进行异化,如歪曲整个事件事实(港人举旗上街哀悼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者的谣言),或捏造事件的关键细节,使整个事件的性质被歪曲,或将图片的关键元素篡改(甬温动车事故中吊下动车车厢时有遇难者遗体掉出的谣言),使之更具有吸引力,或在关键细节上进行夸大(甬温动车事故中高铁司机培训只有10天时间的谣言),以达到轰动效应[9]。在广大的网络谣言传播者中,当某些人对现实不满又无力直接对抗时,其抵触心理驱使其以散播谣言的方式来对抗。
网络谣言一般随着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存在着网络谣言的潜伏期,增长期,爆发期,波动消退期4个阶段。见图1:网络谣言的潜伏期,存在于论坛、微博等非正式、非权威性的网络媒介。随着事件的发展,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传播数量和传播速度呈指数型上升,进入了网络谣言的增长期,其内容会呈现出更加具体,数据更加详尽,并且谣言内容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的特点。此时,网民若仍无法获取事件的真相,谣言内容无法得到澄清,网络谣言的传播和影响将进入爆发期。在爆发期,不仅原有的谣言被大肆传播,谣言的内容还会从事件本身转移到政府及官员等其他焦点上,产生大量的伴生谣言,此阶段危害最为严重,影响最为恶劣,因此所需要的辟谣成本也最高。只有政府满足公众对于事件真相的探求和对信息的渴望,网络谣言才会渐渐丧失传播动力和传播价值,进入波动消退期。
网络谣言政府应对策略
对网络谣言进行辟谣,需要各方的协调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在此从网络谣言传播媒介,网络谣言受众和政府行动3个方面,结合不同阶段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政府辟谣对策。如图2所示:
网络媒介的日益发达为网络谣言的“零时滞”传播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网络谣言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内传遍网络空间,也可在几个小时之内从网络空间波及到现实空间,进而引发公共事件[10]。作为重要的网络“过滤器”,互联网企业在整治网络谣言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各类互联网企业都要履行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依法办网、诚信办网、文明办网,不能为网络谣言传播提供平台。在新浪微博的“微博辟谣”中,其采用“实行7×24小时不间断地监控”“建立用户举报参与体系”“多方位核实保证证据绝对可靠”“虚假信息查证后严格处理”“多渠道进行信息澄清”的策略进行网络谣言的监测及辟谣。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网络媒介的监管和控制,各网络媒介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技术和人力两方面建立网络谣言监管机制,以此遏制网络谣言的扩散,合理引导网络舆论。当网络谣言出现的时候,网络谣言随着人际传播,会使一部分很少接触网络的公众成为网络谣言的受众。但由于政府往往利用传统媒体进行辟谣,而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受众并不完全重合,因此造成了辟谣传播的局限性。基于此,完善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使辟谣内容能够覆盖所有网络谣言受众。
提高网民的科学素养、道德自律和法律意识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噪音的干扰。网民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自己主观想法,对信息进行异化:如删减信息内容,或添加子虚乌有的细节,或夸大事实,通过网络谣言产生伴生网络谣言等。政府的主流媒体在日常的宣传引导中,可以将宣传重点以年龄为10~39岁,学历为初高中、大专及大学以上水平的人群为主。这类网民的特点是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参政议政热情高,在社会中渴望被关注,善于信息的分享,易成为网络中的意见领袖。政府为降低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提升网络谣言的辟谣效果,在日常的宣传教育,以及网络谣言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结合相关网络谣言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并加强通俗性科普宣传,提升公众科学素养,以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道德自律和对谣言的免疫能力,进而减少参与网络谣言传播的人数,切断网络谣言传播的途径。
网络谣言的传播必然伴随着情绪、情感的感染与传播;甚至发展到后来,作为导火索的事件本身的信息已经不重要,或完全不得而知,而只剩下情绪、感情或信念本身的传播。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和社会必须科学判断和重视隐藏在谣言背后的民众情绪,否则,就是一种失误,仅仅就解决网络谣言内容本身,而忽略网络谣言受众的决策并非上策。在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高潮和衰退阶段,网络谣言往往始终相随,与事实交织在一起。网络谣言的大肆传播,容易使事实变得愈加模糊,并易激起群众的愤怒与不满,使本来与事件无关的人员参与谣言的传播中,使分散的情绪凝聚,指向同一个目标。因此,可以利用观点树模型挖掘网络谣言受众的情绪倾向,及时化解民怨,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的扩散和防止伴生谣言的产生、传播。
从国际上来看,自1997年起德国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内逐步建立了涵盖11类法律的互联网法规体系,以规范互联网秩序。在专项立法方面,德国《信息自由和传播服务法》规定,一是授权内政部设置“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二是明确网络服务业者对非法内容传播负有法律责任,三是将对儿童有害的网络信息定为非法。在普通法律延伸适用方面,德国《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公共秩序法》、《电信服务法》、《电脑服务数据保护法》、《防止对青少年有害信息传播法》、《版权法》等多部法律均有与网络言论问题相关的条款,直接适用于网络谣言管制[11]。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网络运营商的趋利性导致他们对“言论自由”的现象任其发展,以此来提高其网站的知名度和流量,赚取利润。但“言论自由”不能是网络谣言和网络运营商得以豁免的保护伞。因此,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提高其对网络媒体缺乏监督和管理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避免网络媒体的管理存在职能交叉、错位或缺位现象,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刑法等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
赢得民心,赢得理解,并不是件难事。在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上,百姓要的是一个公道,要的是一个答复,要的是一个态度。哪怕有一句暖人心的话,群众可能就会理解你、支持你[12]。对政府以及其他权威机构而言,在发生谣言时,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是应对网络谣言事件的基本原则。网络谣言的本质,是网民对信息极度需求的外在表现,当正面信息不能满足网民的心理需求时,谣言便会产生和传播。当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也是谣言产生阶段。广大网民对于准确、全面的信息需求非常强烈,此时政府应坚持及时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针对性、高效性的原则事件相关信息,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事实证据阐释事件的来龙去脉,澄清迷惑,满足网民对于信息的需求,削减谣言的传播动力。这样,不仅满足了信息的供需平衡,还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2011年微博快速崛起,目前有近半数网民在使用,比例达到48•7%,成为网民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在众多的公共事件中,微博充分发挥其效能来共享信息、凝聚力量。在甬温动车事故中,微博是谣言的重要发源地同时也是谣言传播的重要载体。为此,需要政府对微博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引导,使政府的声音能够在微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关注度。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政府的主流媒体可以通过设立官方微博,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关注度,使自己的粉丝数量也高达数百万,使自己的信息成为权威信息,成为事件报道的源头。特别是真相难明,谣言大肆传播的时候,一些代表正确舆论导向的官方、权威微博,能够发挥网络舆情中意见领袖的作用,澄清事实,遏制谣言。
不同的网络谣言事件,需要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统一的领导下进行辟谣。如动车事故中的高铁司机培训只有10天时间、特警支队长被报道后受处分、铁道调度系统现BUG,已拘留两无证程序员的谣言需要铁道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官方回应;动车事故中的遗体未经家属同意被集体火化的谣言需要有关善后工作组的回复。当网络谣言出现后,政府应能够快速及时的组织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辟谣,防止网络谣言的爆发和扩散。这样在网络谣言发生时,既有利于统一信息口径,避免各部门信息不统一而影响政府公信力。
在网络谣言事件中,谣言能够在短时间内不断蔓延扩大,一个重要原因是权威、真实信息的缺失,当民众不能及时获取权威信息时,小道消息就越传越盛[13]。即政府未能及时预见谣言的产生,或谣言产生后未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通常是在谣言进入增长期或者爆发期才进行辟谣。基于此,政府相关部门可在研究网络谣言发展规律,把握网络谣言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构建网络谣言监测及预警指体系,建立多渠道的信息收集机制,特别是加强图片、视频等易于被篡改和视觉冲击力强的格式的监测。在网络谣言的潜伏期、增长期、爆发期、波动消退期实时动态监测,从而实现由被动式防御到立体式防控。同时,根据网络谣言的产生原因,受众范围及内容,预测其社会危害,拟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结束语
网络谣言的传播犹如病毒一样,会主动感染一些没有谣言免疫心理的人群。对处于这样环境中的个人、群体,会产生一定的消极的影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政府部门应主动承担着澄清谣言,还公众真相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日常监管,引导网民,加强政府行动效率等途径,遏制谣言的产生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