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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分析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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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分析及思考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业态发展迅猛,它既有技术支撑又有金融的本质属性,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多元化、受众广及风险大等特点。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管控成效,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三)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物交易相比,互联网金融交易属于虚拟内容,消费者难以直观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双方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目前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负责,但该法律法规适用于传统商品与传统服务,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就此,政府部门可出台专门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权益保障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特点,法律法规需明确如下责任与义务:1.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需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监管部门及社会群众披露产品信息、企业发展现状、资产状况与资金安全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需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及全面性原则,如果金融机构表现出刻意隐瞒或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无条件撤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2.隐私保障责任。在互联网普及背景下,信息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由信息渠道负责,一旦双方出现失误行为,将会使信息渠道的密封性受损,引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及财产权。就此,需通过专项立法,明确金融机构的隐私保障责任。首先,针对众筹类或P2P类互联网金融平台,需在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后,提交申请,由公安部门开展审查,颁布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书》,方可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然后,通过专项立法,实施如下条例:如果消费者在交易期间,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无条件撤销,并根据隐私权侵害的程度,追究金融机构的刑事责任。3.风险警示义务。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的风险,金融机构需全面展示给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对金融产品有理性认知后,再产生交易行为。就此,金融机构需根据互联网金融现状,划分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如果金融机构并未提供风险警示,导致消费者出现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保障自身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为由,向相关机关提出法律救济[4]。同时,政府部门还需制定完善的救济制度,由于我国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提及电子证据,导致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部门需增添电子证据的相关条例,为消费者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就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公益诉讼等手段提出法律救济。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与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矛盾。而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管控成效,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宁宇,秦晶.法律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2):352.

[2]孙勇.助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防范法律风险[N].检察日报,2019-01-14(003).

[3]孙美玲.风险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探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10):241.

[4]梅媛,刘乐乐,刘星.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立法协商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7(11):36-37.

作者:高铭远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