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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基础上,随着大数据技术、云计算与移动网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换代,诞生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社会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也在不断增多,由此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但是却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投融资需求也正在朝着多元化方向不断发展。支付系统对于金融体系来说是其比较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我国央行的支付系统是各银行支付体系的连接纽带,对于我国的金融支付业务具有支撑性作用。为此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央行支付结算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下央行支付监管对策,希望可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央行支付结算监管效果的不断提升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央行支付结算监管;问题;对策
央行支付系统属于各银行部门支付体系的有效链接,这对全国性的支付业务来说具有一定的促进性、支撑性、转化性效用。在金融领域中,如果应用互联网技术一定会对当前支付系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则是从支付方面开始的,所以不管金融产品和服务或是金融工具怎样不断创新,在互联网金融下的支付也需要合理的划分到央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范围,同时还需要由我国央行进行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央行支付结算监管问题
(一)监管体系发展落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均是依据各监管规定的相应监管标准来实施实际监管工作的。因此,业务的复杂性,使得在各属性混合在一起的情况下,尽管合理划分了监管机构与监管界限,然而,具体的立法细节却未制定和颁布。
(二)监管制度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央行出台很多支付上的管理办法,然而,在此当中却仍有不能改进的一些方面。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企业的支付服务接入和规范经营,存在法律层面低、处理不到位和调整范围小等问题。我国尽管已对金融支付管理和监督进行具体详细的要求,并同时也对相应规章制度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优化,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未看到显著的行为对策,而且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根本无法对金融支付做到有效监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尽管已经有了具体的监管机构,但是作为监管机构却还需对相应的法律授权做好规范。
(三)支付监管模式和手段较落后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企业数量变得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对于金融类产品创新与快速更新具备非常好的促进性作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新商业模式与运营状态正在加快创新速度。最近几年,从我国央行所出台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能够发现,支付监管在不断调整与完善中。但是,与网上银行相比,其却缺少有效的预期与监督,而且效率也较落后,由此造成监管存在严重滞后性,如此造成缺少合理的监管机制。此外,还造成很多P2P企业与互联网企业打破业务上的局限,以代表的公众名义,不合法的售卖基金、高利贷、保险和贷款,及非法性的吸收存款,如此对金融业安全形成较大威胁。
(四)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能力薄弱随着各种新支付方式的相继出现,对我国央行的第二代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处理效果及安全性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及标准。央行是主要负责管理支付清算的一个机构,所以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是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有效监管,能够有效维护好金融支付体系安全性和可靠性,由此保证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下央行支付监管对策
(一)健全法律规范为了使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可以正常有序进行,在遵从相应规律的基础上,一定要先设置合理的法律规范,由此更科学的对组织形式、风险防范及经营管理范围实施规范。除此之外,还需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方法,确定贷款者、出借者及支付平台各方具体责任,构建网络资金的监管体系、信息保护与身份认证等相应对策,由此确保互联网金融支付朝着健康稳固的方向不断发展。
(二)健全监管体系首先,结合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的特点,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会议下,所涉及的一些银行、保险、证券等相应金融产品,分别都由央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等部门来监管,但是在此当中,央行则是作为代表单位来进行监管的,主要负责研究互联网金融整体发展计划。其次,监管机构需与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间加强沟通,特别需确定中央与地方监管责任,避免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最后,监管机构需与公安部门加强联系,确定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金融诈骗及非法股票与正常网络金融的具体界定标准,依据相应法律来整顿非常规性的网络金融行为。
(三)确定分业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对于普惠金融发展非常有利,其所具备的低成本优势发展前景非常良好,然而却需把持好安全底线,由此确保其可以良性有序发展。一方面,需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央行主要对网络支付进行监管,充分划分好支付业务与借贷业务,针对小额借贷企业来说,仅可以经营一些借贷类的金融业务,但是在此期间需制定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好网络金融资金监管工作。另一方面,构建合理的准入机制。为互联网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由此解决“无照经营”这一局面,同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四)推动支付工具和服务创新第一,央行需及时认清包容监管理念的重要性,并同时积极引导支付工具与支付技术进行大力创新,可借鉴和引用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同时,促进全新支付模式与其他业务上的合作,由此构建大金融支付模式,提升地区、小微企业及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实施效果,从而使支付普惠金融服务能够得到高效地发展。第二,推动网络业务不断创新,与我国中央所提出的“互联网+”政策保持统一,促进网络金融企业与监管部门加深联系和沟通,防止二维码支付风险的出现,结合风险防范和业务创新共同实施的原则,对网络新金融产品进行合理评估,同时控制好风险,并同时稳步推行新金融产品。
(五)对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的准入与退出加强监管其一,需对准入监管标准进行完善。首先,需要由央行对其准入资格进行深入的审核,在核实以后向其发放网络业务准许证书,严禁资质和信用都不合格的企业经营网络金融业务,这对规范管理第三方支付业务秩序非常有必要。其次,由别的监管机构来对其业务实施监管。其二,需构建市场的退出监管机制。在我国央行所制定的针对非金融支付服务的相应管理的规定当中,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行业进行合理的规范,同时,也要求对客户权益进行维护,然而却没有对具体该怎样维护进行具体说明。客户资金存于第三方机构在银行的户头上,这些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客户。所以,第三方机构退出尽管是企业行为,然而却与公众利益相关,为此,需制定出合理的退出制度,以更高效地对互联网企业退出实施单独监管,从而保障客户信息与利益。
(六)重视实名制的有效落实和账户监管首先,需重视实名制。最大限度应用人脸识别系统及虹膜技术的切实应用,只有如此才可以使支付更为安全,同时提升互联网金融实名制成效。其次,央行需以实名制是否有效落实为参考,来明确账户安全等级与安全系统及权利和额度标准,协调好线上实名制账户认证与线下账户实用制间的联系,以随时对线下制度进行合理的调整与优化,从而对网络银行与虚拟电子账户加强监管。
(七)健全征信系统与互联网金融相匹配的征信系统如果不健全,一定会造成互联网信贷出现大量的坏账现象,从而对消费者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所以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下的征信系统进行完善,同时,把网络征信同央行征信系统进行有效的对接,从而有效做好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有效评估,让双方信息达到对称性。除此之外,还需对交易双方开放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平台,如此对信息的查询与提供创设条件,并同时引导个人与企业不断提升自身信用等级。
(八)对网络支付风险加强监测首先,需对对备付金进行合理管理。因网络结算存在延时性,为此,网络支付平台需与央行的网上支信清算系统做好连接,由此更高效的提升资金流动性,防止金融脱媒情况的出现。其次,通过使用技术性手段,利用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合理构设风险预警,从而使网络支付平台上的所有数据分析能力都可以获得有效提升。最后,需做好互联网信息的风险预测。对于各企业内的网络支付业务来说,需对其信息和风险进行公开,切记不要承诺具体收益。
(九)以支付系统来提升服务水平支付系统属于央行建设及各银行参与的一种金融机构设施,是企业与机构资金支付的重要平台,具有资金流动作用,所以保证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第一,需提升软硬件效率,保证其技术上的高效性,同时,不断提升其稳定性及速度性;第二,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系统内每个操作人员其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并同时遵从支付清算原则,以更高效的提升服务水平。
三、结语
总体来说,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央行支付结算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如此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有了全面的了解,之后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下央行支付监管的具体对策,这样不但对央行适应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服务和监管具有促进性作用,并且还可为央行支付服务和监管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支持,由此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加良性健康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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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蒙立观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忻城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