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P2P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探析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摘要]p2p网络借贷在专项整治的要求下,通过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设置门槛后,行业的转型和退出成为了主要发展方向,随着政策加快执行,纠纷出现后的解决办法成为摆在前面的现实问题。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现状下进行分析,对比互联网诉讼、互联网仲裁以及调解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提出完善的建议,从互联网金融合同的效力,到对互联网纠纷平台责任认定,最后在制度上提供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时所需要完善的最后保障措施。由于有互联网的参与,则呈现出了新特征,更是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民事纠纷只有在解决好其纠纷的情况下,才不会有损司法形象和法律权威,被时代更好的利用,从而推进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纠纷;P2P;互联网多元化纠纷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特征
P2P是指(peertopeer)的缩写,是指将自有的资金,依据投资意愿,通过中介平台贷给其他有需要借款需求。不同学者根据特性而有不同定义。传统的借贷方式,往往面临着因生产规模不大、企业发展的局限及融资审核的周期性太长,被拒绝融资或错过其发展的最好时机。而P2P出现刚好满足了暂时性周转不灵的需要,通过快速的方式解决了很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看,将资金投入是市场中,能够使闲散的资金有效力的利用起来,对推动市场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P2P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借贷行业高成本及低效率性,在短时间内就引起了大量的关注,但是由于行业发展过快行业鱼目混杂。在经历P2P发展的四个阶段后,目前我国P2P的网络借贷在专项整治的要求下,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二、互联网金融P2P模式下现状
(一)P2P网络金融风险
由于网络金融本身快速发展,使在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政策监管不完善,存在部分的风险。一是资金风险,由于平台方依靠互联网的特性,对于互联网的不稳定性极有可能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在利用时间差和利益的驱使下,很有可能卷款携逃,也是出现纠纷最多的风险。二是技术风险,由于在全程都在互联网上进行,互联网本身依靠数据的不稳定及易修改性,并不能保证频台完全稳定的运营,还有对当事人的信息也有泄露的风险。
(二)P2P网络金融多样化
随着交易模式的发展P2P不仅限于“一对一”而是呈现出了“多对一”[1]的趋势,大部分投资人为了降低返现,将资产投资给不同的项目中去,由于其项目是多个投资人的注入,并且分散于全国各地,另外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将对单笔额度进行限制,所以所呈现的诉讼,多为小额化、分散化。
三、我国P2P网络金融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P2P金融的多样化在涉及网络金融纠纷时,由于本身的小额化、分散化的特点,常常出现成本与收益不对等等情况。综上所看,由于投资人一方人数较多,在对同一标的诉讼时,很难达成一致性,再加上p2p本身的小额化、人员分散、维权成本、时间成本、等各种情况,那么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十分有必要性。具体讨论互联网诉讼和互联网仲裁以及调解来解决纠纷机制,根据其本身制度的特性,发现在实际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诉讼
根据对裁判文书的整理,就网络金融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由于其因诉讼标的都较小,基本都由基层法院做出,在对案由分析来看,大部分的案件都为p2p模式下的借款合同纠纷。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诉讼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在线庭审方式,在经过当事人和法院的准许后,针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双方不到庭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技术法院在线审理方式。第二是在互联网法院及新型的“智慧法院”,实行网上一体化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进行参加诉讼,更是打破了时空的界限,双方当事人可以异地异时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在解决有限司法资源的同时,更是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
(二)互联网仲裁
仲裁的高效灵活性是快速解决其纠纷的一大特点。仲裁的审理期限短一开始就肯定其高效率的基础,而一裁终局则是从结果快速解决了纠纷。从P2P本身的特征来看,由于本来就借助依存于互联网,而仲裁中的互联网仲裁让两者在一致的背景下得到快速解决。互联网仲裁与传统仲裁相比绝对不是说单纯的指将仲裁直接复制到网络上,不管是审理方式、证据还是执行都与传统仲裁有很大区别。从审理方式来看,采用互联网现代科技的手段使双方当事人不必在同一维度同一空间下,也无需仲裁员到场的情况就可以解决。在仲裁机构的安排下双方合意就可以直接对争议进行审理,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在文书送达方面,互联网仲裁都是通过电子化进行送达,在时效性远远超过传统仲裁的送达方式。当然还有在证据、执行等方面两者都还有很大区别。
(三)调解机制
对于调解机制,目前大致来分为三类。第一是消费者协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这一类的传统的社会调节组织,主要解决是消费纠纷,而对金融类的纠纷,并不能很好解决。第二是行业与政府共同设置机构。是由行业机构自己进行监测调解,在与政府合作的同时设立的机构,比如上海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在2016年时就已经建立了P2P小额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国各地,广东、黑龙江等地都已经建设完备。第三是在法院或者仲裁当中的调解,但是根据裁判网上公示,作为P2P网络借贷纠纷的调解书少之又少,说明当事人将案件送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后,并不想通过调解来进行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互联网多元化解决的困境
1.证据类的难题。证据作为可以直接影响结果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就不必多说了。电子数据存在技术的依赖性、数据的容易篡改,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运行中,对于证据的保存和认定来说,就有不少的困难。多数情况下,P2P金融借贷合同作为制式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时是否注意到具体条款,以及在选择同意后,制式合同是否保存等情况。在当事人对证据保全意识较弱下,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手头可以拿出的证据有可能缺失,极大可能不利于当事人证据收集在认定时,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进行认定。当事人在签订P2P合同时,出否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在互联网数据的易篡改性决定了在仲裁时对其认定的不易。2.互联网仲裁执行难题。在争议通过互联网仲裁解决后,执行的解决影响着当事人是否选择互联网仲裁的关键。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呢?对于裁决效力认定,根据目前来看,当事人在获得互联网仲裁的裁决后,可以申请其出具纸质的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但就因为其互联网仲裁全程在线主体的分散性,再加上互联网仲裁与法院执行之间衔接不足,而造成执行率较低,执行率的较低很大程度上就会影响互联网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四、互联网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完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认定
随着网络金融平台的不同模式,平台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有不同认定。一方面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P2P只是信息中介,不能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2]此种采取的是国际上的居间模式,只有如实披露,促成合同成立,仅提供的是媒介服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2条①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权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是新形势下出现的居间加保证的模式。[3]平台在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信息的同时,由向当事人进行保证或者担保的宣传,应当认定其担保关系。所以如果在有证据证明为贷款并对有明显提供担保承诺时,平台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提出仅仅是因为提出该行为违反行政监管等方面的规定,那么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在明确具体的权利关系后,不仅仅是解决了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更是对平台本身起到了规范作用。
(二)《暂行办法》中的合同效力
对于网贷合同效力的认定,由于《暂行条列》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在判断其合同效力是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10条。②而《暂行办法》第五条所针对的是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并不是个人借贷的合同效力。所以不能因为网贷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来判断合同的效力,要将P2P的网络借贷与网络小额贷款合同效力进行区分判断。[4]
(三)从制度上完善建议
1.完善电子数据证据制度及技术支持。电子数据证据的不稳定性在我们无法改变当事人主观因素的情况下,客观上应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进行完善。在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未对电子数据性质进行规定,在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结合新时代互联网的特征进行分析,对电子数据制度进一步的进行细化。在技术方面,在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考量,以及通过云手段进行证据传输的安全性,单靠职业法律人是无法解决的,是要通过新时代专业技术来保障,比如说通过第三方证据保管机构,或者官方认定的公证机构来提高级别的证据保障的技术。2.完善电子执行机制。目前的执行工作对于仲裁来说是单一的,应当加强多元化的执行解决方式,来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结果。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的认证系统,而不是在互联网裁判或仲裁后,执行又回归传统方式。除了法院的执行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线上追踪及直接在线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划拨等制度,降低其执行的成本,可以更好的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金融行业的合理补充方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数字化时代下所表现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在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背景下,P2P的出现将互联网技术和民间借贷紧密连接在一起。对于P2P出现的利弊不同学者也具有不同看法。由于其本身互联网的特性,加上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融资模式不规范,带来了较高的资金风险,从而引起大量的互联网的金融纠纷。P2P网络金融纠纷由其独有的特点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借贷,那就必须要做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式。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利用其多元化的解决方式起到重要的补充和调节作用,更是利用自身程序的灵活快捷的优点,快速解决纠纷,化解因P2P互联网网络借贷而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秦立鑫.个体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D].山东大学,2017.
[2]侯国跃,汤敏,陈圣利.P2P借贷民事纠纷中的疑难法律问题[J].人民司法,2019,4(19):48-53.
[3]杨临萍,姚辉,韩延斌,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15,4(11):3-7.
[4]侯国跃,汤敏,陈圣利.P2P借贷民事纠纷中的疑难法律问题[J].人民司法,2019,4(19):48-53.
作者:张鼎泰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