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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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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浅谈

摘要:现代高校作为一个机构设置完备、人员数量庞大的法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和给师生员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教学服务、后勤生活保障,需要通过签订大量经济合同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类型的多样化发展,经济合同管理问题也日渐暴露。论文在法治视域下对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进行分析,指出其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推动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让新时期的高校更够更好的依法谋得经济效益,深化教育发展。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法治视域;高校

一高校经济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Economiccontract)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从内涵上看,主要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确立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台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市场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经济活动,有权以单位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并以单位法人财产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责任。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以其发展需求为前提,以自身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签订的具有经济目的或体现经济内容的合同。如学校教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后勤物资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办学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各类业务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等。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但它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特定经济目的或体现特定经济内容。同时,由于高校自身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完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而更多是维持自身发展需要为目标,使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审签过程、履行过程等方面呈现出与其它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市场主体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特征。

(二)高校经济合同的特征分析

1.主体资格特征。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性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在我国现有法律和教育制度规定中,公立高校主要是以国家名义举办的,以从事高等教育活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并服务社会为主要办学目的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公立高校成立时都经过批准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与肯定,是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内容特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并服务社会发展。高校其自身的特性以及特殊的法律和社会身份局限了其参与经济生活的界限,也决定了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有着自身的鲜明特征,那就是要围绕高校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思路,围绕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功能发挥,保证学校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来设定。[1]所以,高校经济合同主要集中在教学科研、师生生活保障、合作办学、餐饮物业服务、基建维修工程、保险、银行贷款等内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转型升级,产学研深度融合,开放型发展思路被认同,高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层面在逐渐扩大,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也在不断丰富拓展。3.程序特征。高校在经济合同签订中身份是民事主体法人,但又因其系事业单位属性,内部机构设臵和运行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政府行政机关的运作,相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经费开支使用具有较为严格复杂的程序,因而使其经济合同的审签、履行等程序有一定特殊性。从合同审签的程序上来看,高校经济合同的签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合同主要内容的需求向学校提出,经学校层面讨论批准同意,重大采购项目还需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然后再经校内合同内容相关二级单位申请,承办部门做好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合同文本主要内容的沟通草拟,法制部门的审查把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程序等。另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前凡是满足招投标条件的还应当先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明确合同相关主体。从合同履行角度看,高校经济合同一般因其内部机构无法人资格,不具备签约能力,所以只能以是以学校名义签订,但合同的具体履行则一般是由相关业务单位或职能部门来完成。

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指的是高校对其所签订经济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解除、履行、终止,以及审查、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必须注重全过程以及系统、动态的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而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2]目前,多数高校将合同简单视作经济交易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疏于对合同的管理,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对外签订合同主要是由各校内二级单位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办,纪检审计部门监督,看似分工合作,但并没有专业归口牵头部门,容易造成合同多头管理或者缺位管理,加大了合同签约、履行风险。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促使他们认识到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了,并开始采取相关措施,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但由于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自身的特殊性,同时其本身也处在一个初步探索阶段,并没有很成熟的模式或制度能够直接借鉴套用,因而各高校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简单归纳成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无论是高校教师,还是都高校管理人员注重科研教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在服务教学工作当中,加之高校的特殊市场地位,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较小,未形成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对经济合同的法律意风险意识认识不够。部分高校疏于对合同的管理,思想认识不够,只关注科研和教学,对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缺乏正确认识,也不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不遵守交易规则的现象,只有口头协议而忽视书面合同。另外,部门高校为了逃避税收征缴,签订两份不一样的阴阳合同。还有部分高校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缺少对合同相对方资信做必要的尽职调查,甚至都不清楚对方的营业范围是否涵盖了本次经济合同签订的主要内容。这些情形高校工作法律意思淡薄所导致的,为高校平稳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订立不规范

1.合同主体不适格。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除经批准高校以自身独立财产投资另外设立的公司法人外,作为唯一的法人,高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做为合同的适格主体。作为法人代表的校长或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有一些直接由校内二级单位与校外民事主体签订经济合同,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或者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用于内部行文的二级单位公章,而合同的另一方也无异议,这看似简化了审批签约程序,但却因为签约主体资格不合法,很有可能会导致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合同纠纷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无疑可能会导致损害学校利益。部分高校为了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明确主体资格问题,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来解决相关问题,其中规定到学校经济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由校长或其授权人(主要是主管校领导)签署,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合同签约主体,但据一项数据调查显示,湖南一所普通二本院校一年签订经济合同约230多份,这还不包括其他人事、科研合作等类型的合同,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这一数据可能还会增加,如果大多数经济合同都仅仅依靠校长授权主管校领导签署,这样会导致增加工作程序,影响工作效率。2.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完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使得市场经济交易更为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并能保证交易双方承诺的实现,降低交易成本,避免违约风险。而不规范、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则容易留下漏洞,并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甚至造成诉讼纠纷。在经济合同管理实践中,合同内容的制定,一般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合同内容基本条款欠缺。《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高校经济合同在由自身来拟定的时候,出于简化程序,走过场的想法,对于合同内容的制定不规范,有些内容直接省去,只有简单的交易标的物和交易价款,标的物(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都未提及或者简单带过,有些合同重要内容也只是口头约定,未能落实到书面上,这给合同安全履行埋下了隐患。二是专业术语和专业标准表述不清晰。校内二级单位(尤其是理工类院系)采购重心一般是科学仪器设备、以及物理化学专业耗材等涉及专业化、科技含量高的物资,合同审查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化知识的了解,不能从专业角度了解合同标的,在草拟审查合同文本时,对专业术语和专业标准表述上存在不清晰的情况,有可能给合同相对方留下钻漏的空间,合同的具体条款也就很难保证公平、合理、周全。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

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终止是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积极促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高校经济合同有其自身特殊性,且所覆盖面较广,多而细,对高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和广大教职师生员工的后勤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对合同履行和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造成合同签约审查、履行归档的混乱无序,不利于学校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实现学校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在高校经济合同履行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合同内容进行随意的变更。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变更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过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市场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市场主体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变更要及时有效。在高校的合同履行及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措施,涉及合同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定金等重要条款的变更较为随意,或是口头约定,或是在合同文本上署名签字,但具体内容无法明确。二是由于在实践中各高校经济合同的主要承办机构是各实际二级需求单位,从合同草拟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归档,除了大宗交易或支付行为有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参与审查外,一般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再无其它部门的监督。这些都给合同是否能够完整安全地履行埋下了隐患。[3]

(四)合同管理机构的缺失

高校主要职能是教学科研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校内部职能机构的设臵也是以此为目标。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高校很少设立相关单独部门来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高校经济活动的参与及合同管理工作都是交由学校后勤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这些业务部门往往又担负着学校其它管理工作,主要业务不在此,合同的管理属于交叉无人管的边缘业务,对合同的签订、管理不重视也是不可避免的。缺少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管理是思想认识上的不予重的视必然逻辑结果。合同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办理程序可以细分为业务承办部门、合同文本审核部门、合同批准部门以及合同文书归档部门,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一般都具备以上合同管理细分职能,无需要再单独另设其它机构。针对高校而言,各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都可能因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及高校本身发展需要而要签订经济合同,因而都可能成为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就被赋予了合同签订管理的业务职能,必然造成合同管理业务分散不统一,不规范。各高校对合同文本审核的部门各不相同,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都有可能是合同文本审核部门,也有的高校进行相关联业务部门会签审签制度,由业务需求部门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合同的最终归档管理部门各高校之间差异也很大,有的由学校办公室归档管理,有的则是由各承办部门会签完成后移送档案管进行管理,有的则交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也不乏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高校,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都是本部门兼职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管理较为混乱。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

信息化、数据化建设运用已经是各行各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高校不仅仅是信息化的提倡者而且应当实践者。但现实环境中,大多数高校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还处在纸质文本管理阶段,工作效率不高,即使有部分高校进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引入了合同信息管理功能,但也只是最终归档的纸质文本的电子化,并不能实现与财务管理的无缝对接,合同管理仍然处于信息孤岛状态,各部门之间缺乏顺畅的信息沟通与互动,无法共享合同动态履行全程信息,合同执行效率未得到质的提升。

三建设与对策

(一)提高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是高校经济合同正常履行,维护高校合法权益与促进高校正常发展的重要前提。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主要在于高校要坚持依法治校,把校务各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的学习,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相关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能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尽可能的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将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保护高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应该依据《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经验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使经济合同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要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目的,就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与违约责任承担等处理方面在管理办法中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高校自身发展模式和特点,制定符合高校特性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这是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有力保障。合同管理制度完善有效,这才有利于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合同纠纷,化解法律风险。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要完善有效,系统而又科学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相对方资信审查及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其中,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是鉴于高校主要职能的确定性,主要经济活动行为的连续稳定性,为提升办事效率,使相同情况下合同文本能多次反复使用,可事先由相关部门拟定某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以供借鉴或直接使用,这即能提高办事效率有能避免相同情况合同内容不一致现象发生。合同会签审批制度的启动应当由业务职能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提出,对于合同文本的草拟审核应当由具有法律知识的职能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后由各相关部门进行会签把关,如法制部门对合同内容的审查,财务部门对合同经费的落实,审计部门对整个合同履行的监督等制度,遇有重大经济合同还要应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这使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内幕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学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但应注意在保证制度实施的前提下要提升办事效率,不能出现事已办完合同未签的情况出现。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意在使合同签约主体资格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校长是高校的法人代表,是签订高校经济合同的适格主体。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校长是可以授权其他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代为签订合同。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要求高校设臵专人专岗,保管和负责合同会签审批手续完备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同时,各高等院校应逐步建立合同管理的跟踪监督机制,根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的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合同执行进度、预决算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及早发现问题,将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的最终归档应当由档案部门进行,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编号统一归档保存,以备审计和监督。同时管理办法还应当注意各部门工作职责的衔接,要注意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保证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能最终落实,防止办法成为一纸空文,避免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推诿扯皮。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合同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

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处理,能提升办事效率,但内容的审核最终必须要依靠专业人员来完成,现阶段电子信息化手段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合同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对经济合同的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培养一支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队伍,这是经济合同审核的需要,也是依法治校的要求。合同审核人员应加强法学理论和相关财经等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合同法》、《招投标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校内各项规章制度,转变对合同管理的旧有思维和模糊认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合同审核人员自身法律素养和具体实操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田[J].教育财会研究,2009,(4).

[2]李守君.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11).

[3]孙培清,梁桑.浅议新形势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15,(6).

作者:鲁智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