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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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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摘要: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现阶段,事业单位在人员结构组成方面主要分为在编与非编两种用工制度,随着国家劳动合同法的完善,非编人员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个人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还有着一定的争议,这对于维护非编人员的个人权利以及个人效益方面有着不利影响。基于此,文章首先对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探讨,然后以此为切入点研究非编人员如何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中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不同于其他一般形式的单位,是社会中一种特殊形式的组织结构,同时承担着公益职能与经济职能。事业单位以公益职能为基础,对其单位劳动人员进行编制管理,国家会负责具体的用人经费,但是随着新时期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以及改革,外来人才被大量引进,劳动人员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单位的编制额度,这使得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即非编人员的大量出现。针对这部分劳动人群,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采用适宜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概述

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劳动用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适用《公务员法》,有些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在进行人才聘用时需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其始终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全面保护。劳动合同指的是事业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进行劳动关系明确的协议与证明,是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构建的劳动关系凭证与依据,其有着全面有效的法律效应,能够规范劳动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事业单位在进行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履行、解除等活动时,都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进行。事业单位在进行劳动人员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时,根据法律依据,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其一,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具备适用优先级的状况,比如在一般状况下未受到特殊规定限制,事业单位在进行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履行、解除等业务活动时相对于《劳动合同法》有着使用优先级;其二,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相关管理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论述

事业单位在进行非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争议,其中异议较多的部分集中在其是否在劳动合同法管理范围内,是否在劳动合同法下适用。此外还包括非编人员是否在人事相关政策方面有着一定的适用优先级。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中对于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因此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就会有着较大的争议性。有人认为非编人员同样签订相关劳动用工合同,其应当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但是在人事政策上不应当具备优先级,也有人持反对意见。其一,法律适用性不能单靠人员编制身份来决定,应当根据签署的合同类型来明确人事管理政策中的适用优先级。在这种观点下,事业单位签署的劳动人员不论其是否在编制内,都应在聘用制度下进行聘用合同的签署方可算是事业单位与个人人事关系的确立。因此在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时,应当在人事政策方面有着一定的适用优先级;劳动人员在不在编并非最为重要的问题,只要事业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签署了劳动关系,就表明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劳动法下有着直接的实用性。该观点主要依靠《劳动合同法》条例中的第二条以及第十九条确立,该种观点与条例的结合认为签订合同才是决定非编制人员在劳动法中直接适用性功能具备与否的关键。其二,法律适用性不能单靠人员编制身份来决定,应当根据干部身份进行人事管理政策中决定适用优先级。在这种观点下,在编与否并不能明确决定该人员是否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中所有的劳动人员,若其有着干部身份,则在人事关系范围内。若是没有相关的干部身份,则在劳动关系内,从属于劳动法规定。该种观点一直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的普遍看法,上述的干部身份指的是中专以及以上学历,抑或者是通过正规流程转正的干部,基于传统认知以及理念,有着干部身份的相关干部人员应当具备更强的专业技能以及知识水平,应当负责事业单位的脑力劳动,其应当隶属于人事部门或者组织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传统观念下,没有相关干部身份的一般劳动人员,在专业知识水平方面有着较大的劣势,应当主动负责事业单元的体力劳动,隶属于事业单位的劳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这种观点来源于长久流传下来的对于劳动人员所固有的刻板观念。其三,所有劳动人员皆从属于人事关系,且皆能直接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优先级。该种观点下,事业单位所有劳动人员,不论其在编与否,都应将其归属到人事关系内,在人事关系政策享有适用优先级。该种观点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文件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强调事业单位在与劳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但是规定中却没有明确指出劳动人员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身份,因此该种观点认为即使是非编制人员,也同样能够享受到与编制内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以及权利义务等。

三、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在劳动法中的适用性

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在劳动法中的适用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简单论述。其一,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在劳动法中有一定适用性。事业单位在编制内人员与编制外人员这两类劳动人员中有着差异化的管理方式,其认为非编制内人员在劳动法中同样有着一定适用性。现阶段事业单位签署聘用的非编人员,其工资福利以及奖金等产生的各项费用国家并不予以承担,其是否能够任用,以及薪酬、工资等水平高低一般都是通过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决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双方维持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皆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因此应当由国家对其任用与否、薪酬工资待遇水平进行控制,并且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方面有着一定优先使用权。其二,非编人员在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中不具备适用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中对事业单位劳动人员具体的合同管理方式定下了基本的方向,同时提出事业单位在进行人员聘用时,其在编人员数量应始终控制在该事业单位规定的核定编制数额之内。并且该规定较为明确地指出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中提到的主体并没有将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包含在内,因此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中的相关条例可以认为是不适用于非编人员。其三,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在劳动法适用性方面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其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方面,权威理论以及相关文件对于非编人员在劳动法方面的适用性方面有着较大的认同感。隶属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相关劳动法的合同起草小组,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根据其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条例,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该文件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一般情况下由三种人员结构组成,即编制内正规途径招聘的正规人员、编制外一般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编制内正规途径招聘的正规人员包括需要进行聘用合同签订以及不需要聘用合同签订的两种在编人员。编制外一般聘用人员指的是事业单位管理单位中有着明文记载的非在编劳动人员,其主要通过企业化管理机制进行劳动合同签订,从而建立双方之间可靠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实现任用,双方劳动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原企业单位。另一方面,部分司法部门以及地方行政部门对于非编人员在人事关系中占据主体位置并不认同。现阶段,很多司法部门以及地方行政部门指出非编人员在与事业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若没有构建相关的人事关系,一旦双方出现劳资纠纷,则不应当根据人事争议处理相关问题。比如江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高院协同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中有关相关规定,作为相关人事争议案件中的其中一边主体存在的事业单位,不包含其中以公务员管理形式存在的事业单位,指的主要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准许使用相关事业编制并且已经完成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作为主体的另一方,劳动人员主要指的是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编制内的合同人员,其同时对非编人员人事关系中的主体位置进行了否认。虽然在现阶段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较多争议,但是经上述讨论能够看出,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章程以及政策文件等相关要求,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劳动合理管理较为适宜《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因此在进行相关劳动合同管理时除了要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参考《劳动合同法》进行,如此能够最大限度保证非编人员与事业单位双方的权利与利益,降低劳动纠纷的出现概率,使得双方能够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春岭,姚海琴.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8).

2.薛金红,周立娇.事业单位在编与编外合同制职工的差异性分析.医药卫生:全文版,2017(10).

3.朱艳妮.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管理观察,2018(19).

4.严云香.浅谈事单位劳动(人事)关系.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20).

作者:应晓红 单位:浙江交通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