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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两个方面入手,浅议了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并对整个项目工程全过程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设单位;施工合同;项目管理
一、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在建筑领域中,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和履行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保障。作为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能否在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签订和履行好工程施工合同,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十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众多建筑企业为生存发展,恶性竞争和不规范运作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民商事务纠纷案件中的比例逐年递增,停建工程、烂尾工程以及豆腐渣工程在各地层出不穷,这样不但给本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在客观上有资金不到位、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大的空间环境下的不可预见性等因素外,主观上有法律意识淡薄、决策人失误、现场管理不严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在基本建设管理的整个过程中,缺乏对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是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所以在现有市场环境下,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建设单位节省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招标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阶段结束后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质量要求、工期期限、工程费用、款项支付、结算办法、竣工验收以及索赔和违约条件等要素,内容涵盖了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许多知识领域,在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极具特殊性。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由于管理人员有限,专业单一,层次也参差不齐,直至目前很多施工方面的具体问题还借助于监理把关。但由于我国现有的监理行业尚处于摸索阶段,使得许多施工监理咨询还尚未真正形成市场的需求,施工合同的管理问题作为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尤显突出,其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签订日期滞后,管理流程不规范。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意味着招标阶段的结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不少建设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合同签订日期滞后严重,签订时间少则数月,多则半年,根据会签流程,主管部门起草施工合同后需由各个部门(造价、技术、审计、财务、律师)审阅后在合同会审表中签字,个别部门领导若不在,合同会签就会停滞,如果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主管部门就要反馈信息,再重复洽谈,如此反复多次,不但降低工作时效,有时还会出现个别条款的严重纰漏。
(二)合同管理理念淡薄,操作过程缺乏严肃性。在实际的整个施工管理中,人们普遍认为合同管理是由单个部门或少数几个人的事情,从事技术工作的工程师只管技术,造价部门的造价员只抓预(结)算或工程量清单,材料管理人员只看品牌或出厂合格证,已签合同形同虚设,完全与合同管理主线脱节,合同意识僵化,缺乏合同管理协作理念,甚至工程已近尾声,有些专业人员还不知道合同内涉及到自身专业的具体内容,例如,签证变更认证手续合同一般约定在14日内履行完成,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审核通过。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都在结算审计阶段完成补签手续,但时过境迁,变更内容已真实难辨,无疑给结算审核工作带来巨大隐患。
(三)合同条款严谨不足,不断引发经济纠纷。合同管理大致可分为签订与履行两个阶段,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双方一旦订立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更改,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每个条款认真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合同重要管理的基础,它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在项目管理整个过程中的三大目标,即质量、工期和费用,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双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在招标中的强势地位,随意设置霸王条款,使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的内容正常履行。甚至有些违约的责罚力度已超出国家和本地区的法律和条例范围,形成无效合同。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应采取的措施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高团体协作水平。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融入全新理念,使之有章可循。所谓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就是从合同签订之前到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技术的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的具体经办者。就管理而言,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较大,履行期较长,其内容本身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特殊性等属性,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需要通过各部门(审计、财务、律师)共同参与,更需要本部门的技术、经济各方人员通力协作,各方人员围绕项目本身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合同经办者进行筛选、归纳、反馈、整理,形成一套内容完整,思路缜密的适合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合同固定范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同时也应要求各专业管理人员(含监理)发挥团队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在熟悉施工合同的前提下,结合现场的情况,按照图纸、清单和技术要求,提出不背离合同条款的解决方案。
(二)端正态度,追求双利共赢。从理论上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通过合同确定的平等的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律关系。但在建筑业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中,建设单位显然处于强势地位,虽然双方所从事的事情是一样的,但双方所追求的目的却不同,一方追求完美的建筑产品,另一方追求利益最大化,自然在施工合同中也会有所体现,比如随意压价、缩短工期、延期付款等不合理现象。承包单位为降低成本,就会在材料、设备上大做文章,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工程质量本身。因此,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要端正态度,追求双利共赢。应该对方得到的合理利润必须给予,同时要求对方完成的也必须得到有效保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和履行好施工合同。
(三)努力培养和造就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无外乎要从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两个方面进行,目前很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多数是造价专业出身,也有的是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懂经济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法律。仅凭用造价或其他单一专业知识去管理合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已成为建设单位管理和发展的主要瓶颈。概括起来,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得以加强:
1.培养合同管理人员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合同管理是一门很崇高的职业,也是一门很重要和纷繁复杂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认真签订和履行好合同,不但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此就要求每一个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从内心深处热爱它、敬畏它,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
2.努力造就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在当今科技文化发达的社会中,信息资源飞速发展,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层出不穷,影响着我们周围每一个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勇于面对,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综合素质的提高。作为建设单位的人事部门,也应该适应当前新的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建立健全年度培训和考核制度,或以其他不同形式,紧密结合本职工作,不断拓展知识,更新知识,努力造就出既懂经济,又懂技术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作者:朱金良 单位:燕山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