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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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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探究

摘要:随着乡村振兴的深入发展,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起步晚,具有污染来源复杂性和污染成因普遍性等特点,缺乏必要的法律防治手段。具体表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难执法不严以及农民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这给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带来了困难。为此,本文从我国农村污染防治法律建设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为营造可操作的环境司法环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环境;美丽乡村;污染控制;法律建设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乡村振兴进程的推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不仅要最大化农村各类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还要着力保护生态环境,开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然而,要想稳步推进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最重要的是需要认清农村污染现状。在农村传统生产模式下,农村地区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为农业生产带来的土地污染以及生活垃圾,比如在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或者为了获得更高产出过度使用土地等。但是,城镇化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为了快速实现经济增长,不加区别的引进污染产业,成为城镇工业污染的承接地,加之农村地区缺乏必要的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环境管理机制等,农村环境污染来源越来越复杂,环境污染防控难度加大。如果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扩散到邻近城镇,形成污染的联动破坏效应。因此,农村污染防治不仅关系到乡村振兴的建设进程,也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短板,通过法律建设实现农村污染防治的有效管控,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同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必要性

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关系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也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首先,从国家战略层面与城乡社会整体发展来看,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还是城乡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对乡村产业振兴的不断重视,农业产业化不断推进,也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很多农村地区为了快速实现经济增长,不断重复城市经济“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模式,农村污染已经严重超过农村生态环境承载力,传统农业生产的环境自净能力难以维系发展造成的污染累积,难以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另外,从地理空间分布来看,环境的协同治理是城乡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任何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都可能通过土壤、空气以及水流等扩散成为区域性污染,影响城乡发展的稳定。其次,从个人利益来看,农村污染防治既是对农民经济发展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健康权。在农村以往的发展模式中,农业种植以人力投入和土地开垦为主,农业生产方式的技术依赖性不高,且生产经营较为单一分散,由此带来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较小,很难超出农村环境承载力。农业生产与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提高,技术依赖性增强,化肥农药成为提升产出的重要手段,但也给农村环境带来了隐患。从长远来看,以环境为代价获取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农村土壤、空气以及水资源等各方面的污染不仅制约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危害了农民的生存健康权。然而,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环境补偿机制与环境产权制度,在农村环境遭到污染时,农民很难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足够的生态补偿,不利于农民可持续发展权益的实现。如果能够从法律途径改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则能够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且从司法层面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离不开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防治。尽管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但是,相较于城市污染与环境破坏,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短期内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导致我国农村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设滞后于城市,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和不足,这给农村污染防治的法律实施带来一定困难。

1.农村污染防治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从城乡经济发展差异来看,农村产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特点,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与城市完全不同,这就导致大多数环境类法律法规在农村的适用性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农村污染防治法律依据。同时,农村也缺乏地方性的污染防治法规。地方性法规一般按照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意见应用于本地区,但是针对性法律体系的缺失却进而导致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在全国各地区的环境法律法规中,极少出现专门针对农村污染防治的字样与记录,这给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导致很多污染防治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依法治理。

2.农村环境管理的法律条款可操作性差。一方面,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法律,与之配套的法律执行标准和程序等则很不健全,这就造成农村环境执法落地难。另一方面,很多环境管理条款实施时需要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或标准,但是,农村地区长期落后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难以满足这一需要。事实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参照各类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特别是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新业态形成的情况下,农村环境污染来源更加多元化,污染问题也更加复杂,多种污染相互交织,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条款更是难以适用。

3.农村环境执法制约因素多样化。农村环境执法难来源于多方面。首先是政府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当多种污染问题出现交叉时,往往就会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尽管随着对环境问题的不断重视,环保部门的权限不断强化,但是在农村仍然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制约,在政府经济目标、环境目标交织情况下,环境污染的管理与控制就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或者相互推诿,环境执法部门很难保持独立。其次,环境执法难与农村的地域分布有关。基层环保执法毕竟人员有限,而农村地区大多比较分散,相对于生产污染可以溯源锁定生产经营方,生活污染的控制则存在较高的成本问题,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由于缺乏环境执法的必要资源投入与力量,相关禁令难以形成有效约束力。

4.农民环境法律意识不高。农村地区的法律体系建设一直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短板,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更是比较欠缺。这与农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长久以来形成的生产和生活习惯没有将环境问题特别凸显出来。为了获得更高的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化肥农药使用量似乎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固定范式,土壤污染和水污染被农民认为是追求经济发展的必然。这与我国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的缺乏有关,同时也是我国环境产权、环境权益制度不完善的结果,农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长期缺乏对环境问题的引导与重视,农村缺乏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的人文环境。同时,农村地区居民普遍较低的受教育水平等因素,也导致农民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难以具备以法律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能力。

三、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设

1.构建农村环境产权制度,完善农村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与城镇环境污染防止法律体系相比,我国农村污染防治法律需要从内容上不断完善。首先,从国家层面上完善农村环境产权制度,明确环境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政府、企业以及农民对农村环境的法律权益,为保障环境公平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建立健全农村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根据农村污染排放特点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村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根据农村土地、空气、水资源等污染类型颁布相关法律,并设置农业生产、工业生产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管理办法,制定农村污染法律执行配套标准,做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有法可依,确保法律可行,实现污染可控。

2.增加农村环保执法投入,强化农村污染防治执法力度。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难的问题,首先要增加农村环保执法的资源投入,包括财政支持、技术配置以及人员培训等,从资金、人才以及技术方面确保基层环保执法资源的配置,物质上满足执法需要。其次,强化农村环保执法的独立性,明确部门职责,降低农村经济目标和行政部门对环保执法的制约与限制,改变环保执法不严、职责不明等不作为难作为的现状,确保环保执法严格、独立、有效。另外,还要构建完善的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在环保监督中推行责任主体追偿机制,提高执法人员责任意识,确保环保执法的有效性。

3.培养农民可持续发展理念,提高农民环境法律意识。针对农民环境法律意识,首先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环境法律宣传,通过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比如公益广告、法律宣传演出以及借助新媒体等,实现环境法律的广泛传播,并通过相关问题咨询服务和讲座,提高农民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并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次,在农村积极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办法,通过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污染防治形式,让农民直观感受国家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力度,通过农民参与展现环境污染防治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进一步强化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最后,还要对农民开展农业绿色化生产培训,以科技转变农业生产形式,降低农业生产对农村环境的污染问题,引导农民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形成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局面,为农村污染防治的法律实施奠定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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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国强 单位: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