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审查浅析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交通工程设施是道路主体工程的附属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应与道路工程主体设计相协调,并准确体现道路工程主体设计的意图。交通工程设施直接服务于车辆驾驶人、行人,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和畅通,其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交通工程专业发展较晚,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和内部审查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同时受到设计工期的限制,一定程度影响了设计质量。因此,对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是十分必要的。
一、审查程序和主体
1.审查程序
交通工程设施设计阶段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通常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专家组一般是道路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方面的专家,交通工程设施设计不是审查的主要内容。(2)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通常由道路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专家组涉及工程的各个专业。实际上,省级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相对完善,专家组水平较高,但交通工程专业的专家也不多;市级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相对简单,专家组水平相对较低,交通工程专业专家一般由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兼任。(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在交通行业和城建行业分别采用以下两种形式。①交通行业的公路施工图审查是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或委托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形成咨询审查报告。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是施工图文件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专家组与初步设计相同或类似;审查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或设计资质,但各个审查单位的具体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审查人水平存在差异。②城建行业的城市道路施工图审查,是由施工图审查单位组织本单位内任职的各个专业的专家分别审查专业工程设计文件并提出书面意见。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资质,但审查单位的具体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审查人水平存在差异。设计文件应将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作为设计依据。设计文件正式送审之前,设计单位会按照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内部审查,负责内部审查的人员应该是具有相应职称和经验的工程师,对于设计规范有着较为深入的理解。
2.审查主体
根据审查程序,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审查主体可归纳为以下4类。(1)专家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交通行业施工图设计阶段。(2)审查单位,施工图设计阶段。(3)交警部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变更阶段。(4)设计院内审人员,各阶段设计出版前。
二、审查内容
因各类审查主体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专业背景,审查的尺度和重点就有差异。
1.设计深度
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每个设计阶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务,设计文件的深度也有所不同。在设计审查时,应充分尊重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避免将各阶段的文件都要求做到施工图设计深度。(1)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对环境的影响性,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和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比较,提出推荐方案。因此,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交通工程设施设计比较粗略,应提出建设标准并进行基本的平面布置,满足投资估算的需要。(2)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是要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因此,初步设计阶段的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应明确建设标准,进行详细的平面布置,并明确主要交通设施规格和型号,满足工程概算的需要。(3)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任务是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加工及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应进行详细的平面布置、明确交通设施规格和型号、绘制详细的设施大样图,满足工程预算及施工的需要。
2.审查重点
专家组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完整性、设计准确性、规范符合性、技术合理性等,审查重点是技术合理性,即在满足规范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1)公路审查单位的审查重点是规范的符合性。根据《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审查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详测详勘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深度要求,各专业细部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构安全、运营安全验算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交通组织、安全保障措施是否满足要求;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等等。(2)城市道路审查单位的审查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性。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审查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3)交警部门的审查依据主要是当地的交通设施系统的标准化需要、交通管理经验及工程实践经验等,审查重点是能否满足交通管理需要。(4)设计院内审人员的审查依据是除了法律法规、设计标准规范、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有建设单位、交警部门的相关要求等,审查重点是规范符合性和技术合理性。
三、审查争议
1.审查争议的类别
(1)规范体系的选用争议。交通行业的设计施工规范体系较为完善,公路交通工程设施设计直接选用公路规范体系。而城建行业的设计施工规范体系相对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施设计除了选用城建规范体系外,还要选用部分的公路规范体系的内容,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经常被同时采用,这样就会出现两套规范体系同时规定但又不同的情况,因而在设计审查中产生争议。另外,受到城市规划进度的影响,存在道路主管部门与道路实际功能定位不匹配的情况。城市规划相对滞后时,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公路已经开始承担城市交通;城市规划相对超前时,规划区以内的部分城市道路仍承担公路交通。这时,设计会在主管部门对应的规范体系以外适当补充规范体系,因而在设计审查中出现一些应用争议。(2)规范条文的理解争议。在同一规范体系下,不同的规范对同一个内容也有不同的规定。为了解决争议,应对规定的原因和适用条件进行深入分析。(3)交通管理需要与设计规范的矛盾。交警部门出于交通管理需要而提的意见和建议可能与设计规范相矛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编制,但应说明“交通工程设施实施时可根据交警部门意见进行适当调整”,给交警部门留下调整的空间。(4)交通管理需要与建设单位意见的矛盾。交警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交通设施的设置和规格提出要求。例如,信号机与信号控制系统的匹配、电子警察与监控系统的匹配等。但也可能存在过度超前配置的要求,如设置违法超速抓拍系统、违法停车抓拍系统等要求,会增加不必要的工程投资,与建设单位适度超前的要求不符。设计文件应以建设单位的意见为主。
2.审查争议的解释权
由于交通工程设施设计的复杂性,各方的职责和角度、水平不同,在实际设计审查过程存在争议是必然的。笔者认为,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当拥有争议的解释权。(1)专家组、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根据《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审查单位负责人、项目审查负责人及分专业审查负责人,均要在报部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交警部门对设计文件尚无明确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4)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设计工作,根据设计合同,设计应在符合法律和规范的条件下,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拥有争议的最终解释权。
3.审查争议的解决
(1)联合审查。由于审查单位和交警部门的审查重点不同,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同时考虑简化审查程序,建议实行联合审查,将交警部门的交通管理需要审查并入设计文件审查,交警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单位统一出具审查意见。(2)审查答疑汇编。审查单位应定期组织专家对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审查中的常见问题进行答疑,并汇编成册、对外公开,统一审查单位内各个审查人的意见,统一审查标准,避免不必要的审查争议,提高审查的水平和效率。(3)编制设计导则。建设主管部门与交警部门共同编制适应当地的交通工程设施设计导则,将交警部门的通用意见纳入设计导则,进而作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依据、审查单位的审查依据。(4)第三方评估。审图单位的意见与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意见不一致,且经过多次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时,建议启动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评估的第三方应是由建设领域专家、设计领域专家、交警部门专家及科研高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内知名设计或咨询单位。
四、结语
分析审查争议和各方的责任地位,提出了解决审查争议的建议,对于提高审查水平和效率、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道路运营阶段,交通工程设施会有磨耗或损坏,交通状况也会因周边环境变化而发生变化,设计规范也会不断更新,但是管理部门往往没有足够的人力和水平进行交通安全排查,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定期开展实地交通工程设施专项审查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满足人民美好出行的需要。
作者:陈明磊 单位: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