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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论文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经济法论文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权利保护经济法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以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入手,进而分析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经济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消费者权利

1经济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的解读

11.1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消费者权利法案,在我国正式出现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则是在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1]。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即消费者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11.2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维权所依据的重要法律,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在消费者维权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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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市场经济论文

一、市场经济的理性图式

全会认为,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在长达三十多年对市场经济的探索中,经过争论、反复、坎坷,我党终于认清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面相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有了成熟的、清晰的、准确的科学定位。我们知道,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计划工作的主观性因受制于道德、人情关系、理性能力都难以事无巨细地精准、科学。有一则寓言故事说,一只驴,又累又饿,来到了两堆干草面前,欣喜若狂,它跳起了舞蹈;但是,有一个难题等着它,即它如何最大化地消费这些干草?理论先于行动,但它又如何能计算出最大化的消费方式?它在冥思苦想中逐渐失去了知觉……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强大的、无处不在的计划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来看,马克思的经济学“导师”亚当•斯密还是比较正确的: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能够创造秩序、一定程度的平衡、发现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发展的动力与纠偏的功能。因此,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说让市场归位,使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于是说“市场调节为主”、“市场调节是基础”。当然,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近三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可能认识不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唯利是图、垄断障碍、调节滞后、冷酷无情。所以,我们就要用政府调节去矫正、补充市场的功能,使之更好地平衡并朝着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标前进。我们既不提“计划调节为辅”,也不提“计划调节为主”,我们提倡在市场决定性地配置资源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好”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是对权力的要求。

政府太强大即是以计划为主,市场经济可能要被政府压垮;政府调节能力太弱,矫正市场的能力不足,经济发展不够理性,人民要被拖垮。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探索:政府的权力范围与作用方式;政府调节行为的合规化。因此,我们把政府改革目标定义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于是,我国政府改革将主要围绕两条线索展开。一是政府可被授予哪些经济调控权力,这就是政府的权力清单课题。如果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的正面权力清单,要在试错中确定其调节权力的所在区域,也要在探索中确定调节方式的组合拳。而所谓“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要规范我国现有的8000部左右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多如牛毛的行政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防止其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私搭乱建”,扰乱市场经济,破坏法治建设。二是政府经济调节权力的控制问题。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权力,我党提出:第一,确定科学决策的考量指标———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第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第三,建立法定机制,即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第四,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第五,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六,加强民主建设。马克思讲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同行。发扬民主,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全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经济法治的法律配置

依照一般法理,经济法治是民商法、经济法,辅之以劳动法、环境法、刑法等法律。在此,主要想谈一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如何搭配以较好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市场主体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自由空间。就像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无论如何,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经济规律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所谓计划调节,就有可能成为无所不包、能够吞噬一切的“黑洞”———自负自大、超级癫狂。因此,我国首先“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讲,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产权为前提,以契约精神为道德精髓,以形式平等为价值目标。产权保护,意味着公有制产权、私有者产权一律平等,一律受到法律的神圣保护;而马克思所说的“天生的平等”的含义,则意味着市场主体讲究诚实信用,一诺千金;要求亲兄弟明算账,一切放在纸面上、阳光下;其行为更是服从公认规则,非抢非夺,文明交往。这些权利、精神与理念,实际上都可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的“自由”加以概括。换言之,民商法的任务的就是要保护自由竞争。社会主义的“自由”与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同:资本主义的自由就是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自由(马克思语),而社会主义的自由则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我做主、自我发展、共同富裕的自由,自由中包含更为丰富的公平的含义。社会主义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散漫或自说自话。

生活中,一些自以为是的自负者常常在自说自话意思上表达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其实不是追求自由价值,而是实现了黑格尔所说的“任性”。自由是意志的本质属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质属性。它以道德规律为追求目标,并力求达到至善。康德说过,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是,自由出于道德规律,自由出于社会责任,自由出于记录道德规律与道德责任的法律,那么,自由则一定是法律下的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则是服从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确定的普遍规则的自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回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之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市场上每一个分散的主体的经济自治权与经济行为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这样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古罗马查士丁尼语)。社会主义最终要建设的是属于人民的、更为公平的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围绕“公平”价值,四中全会决定多处强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要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与美国的市场经济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竞争更偏重于公平的市场经济或公平竞争,而美国的则偏重于自由经济或自由竞争。笔者认为,虽然,民商法也强调平等、公平,但其更偏向于形式平等、形式公平。例如,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机动车车主要向负有责任的行人负责一点赔偿责任,这种公平,偏重于安慰的性质。一般地,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注意: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它妨碍了自由意志的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民法放弃了公平责任原则,而日本的小口彦太教授也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妨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导致中国侵权行为法体系解体的危险”。公平竞争,一般来说,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以比较公平的竞争起点、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接受来自法律对竞争过程与结果的矫正准则的约束、最终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竞争的起点、竞争的过程、竞争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确立竞争公平的矫正规则———起点或结果的调整、竞争过程的强制、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等主要由经济法加以规范。对结果也就是起点的调整主要是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未来可能还要制定遗产法);竞争过程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企业社会责任法。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制定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等。应当看到,经济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与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所区别: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往往没有具体的强制规定,而是赋予法院根据公平理念以自由裁量的权力;经济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体现为宗旨、理念,而且具体化、法律强制化,因而赋予法院相应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小。当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平衡发展,我国在确立编纂民法典这一巨大历史使命的同时,经济法的立法任务同样很重:我国要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我国还要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促进军品生产与民品生产的大融合。最后,我国一定要加强经济法立法的科学性建设。如果说,民法典因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体系性与任意性的调整特点的话,那么,由于经济法的分散性、复杂性、调整方式的强制性甚至部门性等特征,使其在立法的过程中可能更多地、或更为容易地被掺进部门利益。因此,全会强调立法的科学化。为此,笔者的建议是:经济法治立法不能部门化,也不能完全行政化,要着眼于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可以智库立法草案与部门立法草案交相辉映,以智库立法草案平衡部门立法草案,但要避免以部门立法为主、由部门立法吸收智库参加的立法方式,因为这种立法方式很容易导致智库或专家的独立性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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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法学教学改革论文

摘要:经济法学是各高校法学类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经济法学教学更加凸显了其现实意义。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应当培养具备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能够利用专业知识解决经济类法律问题的高素质综合应用型人才。为了满足社会的人才需求和学生的就业需求,高校在组织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时要实现教学观念、这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从而切实的提高高校经济法学教学质量,凸显改革成果。

关键词:经济法学;高校课堂;教学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各类经济市场主体的逐渐增强,这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问题,要处理好这里问题就必须要完善经济法制建设。高校通过培养素质的经济法学类人才,能够为经济法制的建设奠定重要的人才基础,同时帮助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因此高校必须要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用务实的态度和专业的教学水平实施经济法学教学。目前高校在经济法学教学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我们需要基于这些问题探索一条经济法学教学的改革之路。

1高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经济法学教学方向不够明确。高校在实施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着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方向的指引。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高校的法学类教学普遍存在着教学方向和教学目的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主要就是体现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上,一部分高校将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设立为培养研究型人才,而另一部分高校则将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设立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一个注重专业教育,一个注重职业教育。不同的定位在教学模式、内容和方法上都会有相应的差异,高校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来制定更为科学和明确的教学目标,能实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优化与创新。1.2缺乏价值层面的教育。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缺乏价值层面的教育的问题。所谓的价值层面教育,主要就是说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价值引导,要知道学法的人更应当守法和遵法,如果忽视了对法学生正确的价值引导,不能使其形成法的契约精神和正确的法律逻辑思维,一旦今后学生从事某项法律工作,利用专业知识和法务技能钻法律的空子,那么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高校在实施经济法学教学时,必须要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1.3经济法学教学缺乏时代性。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时,还存在着缺乏时代性的问题。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法律实践不断的进行更新的,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材也需要不断的进行更新。除此之外,当今社会对实用性人才的需求是十分紧迫的,但是与时代需求不符的是高校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教学方法还比较陈旧,没有很好的做到理论和实践的衔接,导致经济法学类学生普遍存在着缺乏独立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2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途径研究

2.1构建综合性的教学目标体系。高校要更好的实施经济法学教学,就必须要构建实用性和层次性的教学目标体系,并以此为方向和指引开展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从目前的社会人才需求结构和学生的就业意向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职业教育的优势更为突出,但是高校必须要明确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并不意味着不注重专业理论的研究,而是要在抓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专业研究的基础上,发展面向社会、面向未来,具备经济法实务技能,能够独立解决经济法律问题且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学理论分析和研究能力的综合型人才。通过将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既符合时代的需求,又能够为学生今后的职业道路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2.2重视对高校学生的价值引导。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更加重视对高校学生的价值引导,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能够掌握更加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有着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经济法教学也要注重法律精神的培养,让学生明确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同时要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实施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以身作则,强化自身的思想认知,坚决不能知法犯法。在高校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突出思想价值教育的重要性,能够培养更加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2.3经济法教学应当与时俱进。在进行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式方法都应当与时俱进。首先从教学内容上来看,基于法的实用性要求,教师在进行教学的同时不应当单纯的依靠教材,而是要具备前瞻性的眼光,了解国家经济立法的动态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的更新,借助于互联网络为学生整合更加优质的和全面的教学资源,用以作课堂教学的知识补充。同时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还应当涉及到有关经济学的知识,在教学内容上还要具备广泛性和交叉性,这样才能让学生具备更加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也能够为今后的社会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高校经济法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必须要进行优化创新,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善用案例教学,结合一些实际的经济法律案件来帮助学生进行理解和分析相应的理论知识。同时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可以运用社会调查法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学校还可以给学生争取法庭旁听的机会,让学生能够切实的感受经济法的实用过程。在学校也可以设立模拟法庭,可以模拟某一个教学案例,学生进行材料组织和争辩,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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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实践性教学经济法学论文

摘要:经济法课程教学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在进行教学时,需要做好理论、实践双部分教学,以为学生带来更加全面的课程学习体验。但目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还存在着忽视实践部分教学等方面的问题,整体课程实践部分教学效果并未达到预期。本文将以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分析为切入点,对高职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展开全面阐述,仅供参考。

关键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案例教学;经济法课程;培养目标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困境

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①过度注重理论教学。部分院校在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时,存在着对实践教学有所忽略的状况,课程教学多会按照教材内容展开理论知识教学,整体课程教育较为枯燥,师生之间有效互动较少,学生自主思考与实践机会相对有限;②教学方式较为单一。实践教学方式如果过于单一,很容易会使学生产生厌烦情绪,出现注意力不集中以及实训态度不端正等方面的问题,并不利于课程实践训练展开;③实训教学形式化。部分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沿用着传统教学模式,实训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实训指导不当以及学习目标不明确等问题,都对课程教学效果形成了影响。

二、高职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

(一)构建健全实践教学体系

为切实改善经济法课程教学困境,保证课程教学整体质量,高职院校一方面,应加大对课程实践教学部分的重视程度,做好课程理论、实践教学占比调整,保证实训部分教学课时;另一方面,需按照专业特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将原本较为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有机结合在一起,保证教学环节独立性与关联性。同时需按照行业结构发展需求,做好人才培养目标调整,科学展开课程内容安排与体系设置,实现实践教学体系的高质量改革,以达到最优化课程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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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完善策略

摘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国家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农业循环经济虽然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公众参与热情低等一系列的问题1本文旨在通过剖析现有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建设的一些对策1

关键词: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对策

“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营耕作长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资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农业循环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农业产量增长,忽视农业质量提高1农业资源遭到掠夺式损耗,生态环境日益恶劣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确立&创新、开放、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所以,在农业领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1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农业法为基本法,涵盖促进农业循环经济、保护农业要素资源、加强农业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1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全面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法%确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增强节约农业资源意识,促农业消费合理化;$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要实施清洁生产1保护农业要素资源方面,颁布$农业法%对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循环再利用等做出详尽规定,宣传教育、奖惩结合;颁布$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规定,对土地保护问题专门做规定;颁布$森林法、#$草原法、,为保护森林和草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1农业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监管问题及公众参与等作出详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应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1

二、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制定专门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缺乏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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