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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形势,虽然两者都带有市场属性,但也有一定区别,而区别主要集中在社会本位方面。从公司法角度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本质上是以商法视角研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问题。社会本位强调的是社会,是将权利进行个人与社会间重新分配的思想体现。社会本位的思想决定了经济法可持续发展导向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文章主要从公司法角度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问题,在论述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基础及经济法社会本位意义的基础上,结合中小企业的案例探讨公司法和经济法两者社会本位上的显著差别,以期为相关课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公司法;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意义
法律的本位思想是法律面对社会矛盾时的基本立场,也是其矛盾解决的指导思想。公司法与市场法同属于市场经济的产物,但也有社会本位上的不同,而这种不同淋漓尽致地体现在社会本位价值追求上,也正是两者社会本位价值追求的差异,使得其在市场经济中对应的法律关系迥然不同,而这种不同又体现在基本立场和方式上。因此基于公司法看经济法的社会地位具有研究的既定价值和意义。
一、社会本位思想
要熟悉社会本位思想,要先明确社会本位的概念,社会本位是复合词,社会与本位是两部分,其中社会可以将其理解为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具有关联性的人类社会共同体。而社会是庞大的,在运作中其追求的是和谐、整体与发展。再看本位,在中心与重点的含义之外,其也包括基本的目的、作用和任务等内涵。通俗地理解权利本位,就是以权利为核心,人权本位则是以人权为核心。社会本位的概念也就很好理解,其关注的重点和核心是整个人类社会,中心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的社会本位理念也被理解为法律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处理各方面的社会矛盾,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整体运作。这样将社会本位理论对应到公司法和经济法中,对应的则是经济法解决市场中的社会矛盾,避免相应的社会价值冲突等。而公司法则是基于进行公司内部社会矛盾的解决。
二、个人本位思想下的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法的主要构成,其中商法是对商业主体———公司各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关系、问题进行梳理解决的法律,是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与行为的总和。其服务的对象是公司,而关注点是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的处理。公司法作为商法的组成,其范围对应的是商事活动中的营业性活动,致力于营利促进是其基本目标。公司法的本位思想更多的是个人本位。其反映是多方面。
(一)从商法产生与发展过程看
商法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产生的,其关注点是效率优先基础上的资源合理配置,确保市场机制的平稳运行。当价值目标存在多元冲突时,商法更维护商事主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牺牲其他价值目标。这种商事效益至上性反映的是公司法的个人本位思想,在多数时候其关注的是自身利益的维护和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带有赤裸裸的商业属性。
(二)从公司法调整主体看
公司法调整的主体是公司,行为调整的落脚点是公司营利性的行为,这也意味着公司法具有主体和行为的双重法律属性。既可以保护公司商事活动的有序开展,也可以维护公司商事活动中营利为目的的营利行为。公司作为法人,对应的是法律上的人,最终目的则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获取。人本位思想不仅仅是具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的概念,既包括生物属性的人,也包括企业组织。综合来说,公司法对应的是个人本位的价值追求。但社会的有效运作,作为主要的市场构成———公司除了获得既定经济利益外,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早在2005年修订颁布的公司法中就增加了这样的说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规,保持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是社会本位的,其依然以个人为本位。当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产生冲突时,其依然倾向于保护个人的利益,社会责任更多表明公司作为社会关系中的构成,其有着社会属性,其在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也有责无旁贷性。
三、社会本位思想下的经济法
虽然当前国内对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探讨有争论,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与立场,但从整体上看,其社会本位思想的认知基本达成一致。经济法基于社会利益维护与社会秩序维护的需要,必须对个体、私人间的利益纠纷进行处理调节,以避免引发严重的社会负面问题。经济法承担着社会矛盾解决的一些重任,因此在带有更多的社会本位思想。引用李昌麟教授的观点,经济法的落脚点应该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指导和合理干预,其必须体现社会本位的思想。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的基本观点基本在学术界内达成了共识。虽然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发展较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行政指令的影子,但社会的进步是迅猛的,认识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发挥其社会本位价值,做好公司法视角下经济法的合理审视具有现实必要性。而这些也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具体体现。如《民法通则》中第七条指出民事活动的一大原则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指出,签订合同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本位思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普遍性,期待着更为完善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落地,让公共利益维护的愿景更全面地实现。
四、公司法与经济法的本位区别
前面强调了公司法秉承的是个人本位,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经济法对应的是社会本位,追求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两者保护的侧重点差别明显。
(一)经济法角度下的中小企业发展
经济法有着博爱的胸襟,其致力于为市场经济中的每个主体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和发展环境,希望每个合法的市场主体———企业能公平公证地参与到社会市场竞争中,实现自我发展。经济法对于部分能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关注,以防止其垄断市场,而其对部分基础较差,经营发展中遇到窘境的市场主体进行相应援助与扶持,其追求的市场经济中多主体的参与,有序的竞争与经营。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以遏制大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防止其对中小企业的恶意打压等,通过对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权益的维护,也达到消费者利益维护的目的。在指导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其对于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保障其发展,对于衰退产业进行限制,对于新兴产业给予政策引导和资源的优化支持等,让创新产业、创新企业稳定发展。
(二)公司法角度下的中小企业发展
与经济法不同,公司法保护的侧重点是企业的正常活动,关注企业营利目标的达成。相较于经济法,公司法更保护公司的利益,致力于让公司获得最佳的经济回报。具体来说,借助各种制度的设计进行股东、董事、监事等各主体的利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通过累积投票制度要求股东会、董事会中至少一名作为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参与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利益分配等,以奠定公司稳定运行的基础。再如借助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各股东利益进行维护,股东出资承担公司责任,公司则以股东资产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三)两者差异总结
如果做一个形象的比喻,则是将社会比喻成装水的木桶,经济法所扮演的角色是围绕在木桶周围的木板集合,为了防止水流的溢出,需要尽可能地保证每个木板长度一致,并使得其慢慢变长,带来社会木桶更理想的需水量。而公司法扮演的角色则是单块的木板,其关注的是每个木板的逐渐增长,其可能对于周围其他木板的关注较少,对木桶整体蓄水量关注不足,其希望单一的木板能达到理想的长度。这也形象地警示人们,公司法的个人本位思想对社会整体关注较少,会出现有的木板特别长,而有的木板又特别短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经济法的发力。
五、案例:“双十一”大战之有无违反经济法
以天猫“双十一”电商营销案例做具体说明。作为新兴的电商购物节,“双十一”的打造十分成功,这也使得各大电商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其中也涉及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问题。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调节,要求各大电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2015年京东起诉阿里巴巴,认为其在“双十一”期间胁迫商家在天猫和其他平台二选一,且投放的广告当日达,当日用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虽然该案件现在没有具体的裁判结果,但基于经济法的角度,阿里巴巴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且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其被迫要求商家在天猫和其他平台二选一,本身就限制了其他电商平台,属于不正当竞争。而其投放的广告宣称可以实现当地送达,仅在部分地区能实现,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这属于经济法管理的范畴,因此这些行为应该受到经济法的处罚。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显然是不合法的。
六、结语
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其体现着社会本位的价值趋向,有利于社会正义、公平的维护。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趋向,要求各组织、各单位、个人等无论是从事哪个领域的经济活动,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致力于社会生产力的整体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出发等,只有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才实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发挥。公司法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法上的效率价值。在公司法中看到了经济法若干原则的体现,根据个体效率与社会效率的结合,探析到公司法并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只有做好公司法视角下的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的坚守,才能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各市场主体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超明.从公司法视角看经济法的效率价值[J].法制博览,2019(14):225.
[2]程诚.基于经济法的新《公司法》基本理念研究[J].法制博览,2015(18):118+117.
[3]顾成竹.从公司法视角看经济法的效率价值[J].现代妇女(下旬),2014(11):185-186.
[4]郭洁.浅析经济法与公司法中蕴含的公私法理念[J].现代商业,2013(24):273.
[5]陶梦洁.从公司法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J].知识经济,2013(12):38+43.
作者:杨逸凡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