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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差异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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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差异性浅析

摘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准确地区分二者,对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如果不能将两者正确区分开来,或是一味地将所有经济纠纷都归为经济犯罪,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除了本身难以分辨之外,在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当事人干预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对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概念、危害以及难以区分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两者的差异性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差异性

如何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一直都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持续发文,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旨在明确划分其界限。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各经济案件也更加复杂,无论是涉案人员还是涉案金额都持续上升,加大了案件判断、定性和审理的难度。也正是因为如此,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分仍然是个大问题。为此,本文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概念、危害、差异性等进行了研究。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概述

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依然在探索和发展阶段,且受到外来思想、法律意识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也更为复杂。很多学者都对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是由于主观意识不同,相关概念也会有所差异,这也是很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从广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危害到经济关系,利用职权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个人利益。从狭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产品的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没有按照规定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违反了所有直接、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而经济纠纷主要为在经济活动中,在资金、财产等方面发生了纠纷,性质并不如经济犯罪那般恶劣,也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是经济犯罪,而只要是经济犯罪,必然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这类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管理条例;2.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企业;3.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犯罪都带有强烈的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质,带来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二、不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危害

(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经济犯罪中,无罪判罚并不多见,但为数不多的“冤案”,会对每个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包括财产、名声、信誉损失等。部分经济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复杂,时间跨度较大。之所以被称为“冤案”,是因为当事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需要长期打官司,会给涉案人员带来难以言说的讼累,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1]。

(二)会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如果涉嫌经济犯罪,企业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羁押,无论是获取信息的自由还是人身自由都会大受限制。对于企业而言,当法人被羁押时,很多决策也就无法作出,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无论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无论是否被判定为犯罪,当法人获得人身自由时,企业都很有可能面临着内部管理混乱、外部激烈竞争的双重打击。当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时,有不少企业法人都会被长时间羁押,因此造成企业破产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法人涉嫌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羁押,15个月之后无罪释放。在羁押期间,法人无法参与到企业治理中,进而导致企业破产。

(三)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在对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近些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民间投资的占比起伏较大,而导致民间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或是将所有经济纠纷都归为经济犯罪,一方面会严重侵犯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让更多企业、投资人不敢参与到投资活动中。只有从法律层面、国家层面对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投资人的付出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标,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才能够保持正常。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的原因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难区分

1.部分案件本身较为复杂,主要为涉及的当事人、利益人数量较多。以“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黄某某是向一个人借款,还是向31个人借款,行为人和31个受害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签订了什么样的条款,一直都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内容。由于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也花费了较长时间;2.主观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是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部门,当认定嫌疑人无罪时,需要多个部门对案件做出共同的判断。在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不同办案机关的人员会混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导致两者难以区分。

(二)地方利益驱动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体制,自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一直都是合作关系,当政府部门有困难时,需要公安机关的帮助,反之亦然。但是在部分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地方利益,部分公安机关会将普通的经济纠纷刑事化,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当事人的不当干预

在部分经济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者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将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常见的方法有聚众上访政府或公安机关部门,对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这种问题在涉案人数较多的经济纠纷中更为常见,也有部分当事人会采取服毒、自杀等极端手段。以某案件为例,该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几十余人,其中接近30名受害人“以死相逼”,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给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压力。通常当事人的不正当干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仅凭借主观判断和公安机关“争辩”,且“信访不信法”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2.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成本高,耗时耗力,与其这样不如直接让公安机关立案,把找国家政府部门当作唯一解决办法。

四、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构成要素之异同

1.法益。法益一词最早是刑法学者提出,随后应用到民法领域,通常认为民法法益由民法保护,刑法法益由刑法保护,其概念、目的等都有较大差异。犯罪指的就是具备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犯罪人指的就是实施法益侵害性行为的主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法益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对法益和权利的区分并不明显。而在民法中,法益是狭义上的概念,主要指的是除了权利之外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基于此,可将法益适当延伸,在经济交易中,市场经济秩序可被看作法益,对市场经济秩序法益造成侵害的主体,就被称为犯罪人。市场经济秩序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消费、分配、生产等各方面,以及资金融资、金融管理等。此外,除了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外,犯罪人还会对他人的个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损害个人利益[2]。2.行为。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其行为已经对法律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可看作交叉重合,这也表明犯罪人应该承担多项法律责任及义务。这也决定了在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条款中的内容,例如民法、刑法等,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情况。此外,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质”和“量”方面也有着一定区别,部分经济犯罪的行为,即便涉案金额再小、情节再轻微,也不能和民事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其中以走私罪为代表。3.主观过错。在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观过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例如“出版他人已经具备出版权的图书,并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宣传”,在法律上就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定性为犯罪。但如果当事人的做法并非为了营利,或是并不知道该图书的出版权是他人享有,那么则不判定为犯罪,而是一般经济纠纷。再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主要目的,则构成犯罪”。但是在实际中,当事人并没有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目的,或是只是一味地夸大合同中的部分款项,没有履行自身职责。这并不能算作合同诈骗罪,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和犯罪中,以转贷牟利、非法占有、营利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都是区分两者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界限十分模糊,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时,也很难给出明确的概念。在案件推理和定性过程中,行为人具有反驳的权利,在认定主体方面,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解释,对其专业素质有着较高要求。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经济犯罪都是直接故意导致的,包括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诈骗等。只要有直接故意,那么肯定也有间接故意,例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想要明确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差异性,首先就要对合同欺诈和诈骗的概念进行深入了解。合同能够保障参与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诈骗还是欺诈,都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违法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1)目的动机不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并不想履行义务,而只是单纯地想通过签订条款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而合同欺诈的性质更为恶劣,指的是用故意隐瞒事实的方式,诱导受害者签订合同,其目的是谋取利益。在欺诈性的合同中,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想法,而是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来获利。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要目的,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2)客观方面的差异。行为人的表现,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判断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整个流程包括虚构合同内容、带款潜逃、随意使用他人财产,或利用虚假身份证、虚假票据等作为担保。在欺诈中,行为人会通过夸大事实的方式来骗取财产。两者虽然都是欺骗,但本质上有所区别,诈骗是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但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欺诈是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非法利益。(3)欺诈程度。并非所有的欺诈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要达到一定影响,或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可将欺诈程度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2.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财产已经被冻结,那么该如何准确地计算其犯罪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在案件定性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行为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是法院强制进行的,而非行为人自愿返还给受害人;而且在行为人和受害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应该将所有骗取的资产都纳入诈骗犯罪额中。

(三)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先刑后民”是案件审理中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指的就是如果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之间发生了冲突,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暂停或中止审理,且在所有问题都解决之后,才能够继续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3]。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在所有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审理中都适合,该方法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越多、金额数目越大,审理的时间就越长,此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尽早保护;2.“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推动案件审理更顺利地开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利用民事法律对《刑法》进行适当补充,并突出《刑法》的强制性特点。从这一方面来看,一是在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不能将“先刑后民”作为唯一原则,而是可采用“刑民并行”的方式;二是当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民事诉讼的处理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

五、结语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直都是案件处理中需要应对的重难点,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下,各类案件将会更加繁琐,如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难度更大。如果没有掌握正确的区分方式,或是选择的证据并不充分,将会对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要深入了解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难以区分的原因,对程序法、实体法、公安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了解两者的差异,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干预,从而对案件作出科学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周宝峰.论民事纠纷刑事化防范体系的有效构建[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6):48-59.

[2]王竹,张玉双.员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经贸法律评论,2020(5):118-132.

[3]张秀林.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救济[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0,32(4):54-59.

作者:陈丽娜 单位: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