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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纠纷执行难这一现状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长期积累而来的,执行难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公众的权利保护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不强很多被执行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没有履约的诚意,甚至没有财产,不具备履约能力。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缺乏权利保护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在合同订立之前没有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者在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缺乏对风险的认知和判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在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又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时,则试图通过诉讼程序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使自己的损失得以挽回,而不能认识到法律救济也存在风险和条件,以及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二)社会信用的缺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成本偏小一方面,社会信用的缺乏,导致被执行人躲债赖债行为盛行,造成被告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执行困境。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的缺失,纵容了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也导致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成本较小。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来看,如果不履行债务的成本大于履行债务的成本,债务人就会自觉履行债务;反之,债务人则会选择逃避履行债务。
(三)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操作,使社会对执行的认同度不高,加剧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目前的法院生效判决的实现大多是依靠强制手段,而缺乏对义务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引导。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工作人员没有与被执行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说服教育,而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容易加剧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不利于被执行人的自觉主动履行意识的形成。有的执行工作人员存在“官本位”意识,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违法违规执行,未能有效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对执行的误解。
(四)司法腐败现象加剧执行难度,社会影响恶劣虽然司法腐败、乱执行以及渎职导致的执行难,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普遍,但是在社会中的影响极其恶劣,极大降低司法的公信力。致使很多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稍有不如意,即使判决合法,也会怀疑其中存在司法腐败、法官徇私情、渎职存在。
(五)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权的干预阻碍法院执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一些地方对本地重点骨干企业或利税大户搞“挂牌保护”③,法院的执行往往阻挠重重,举步维艰。而当今法院财政、人事依附于地方的局面,在客观上是法院抗压能力差,有些可以执行的案件不得一拖再拖。还有一些执行的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设置障碍,干扰执行工作,增加了执行的难度。特别是涉及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不在同一地区,而需要协助执行时,行政权的干预则更为常见。
(六)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对执行工作有导向作用在全球性的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濒临破产,合同履行能力不足,由此导致的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剧增。一方面,法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的债权的实现,就要对企业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执行则会加剧企业的危机,使企业更无生还的余地,不符合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求达到二者的利益最大化。如果二者利益无法协调,则需要对优先保增长还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宏观的选择,而使损害减少到最低。
二、民事合同纠纷执行难的制度分析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执行程序解释》规定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等,其目的在于实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但是在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后执行难的现象依然存在,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在于执行方面的相关配套规定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从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很多,权限也很大。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的的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十分清楚的了解。这又依赖于国家队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民事主体资产的形式有许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法律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如何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进一步规定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经常遇到除了法律规定的执行豁免财产,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不能执行的情形。由于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法院执行措施需要进一步具体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法律提供的只是指导性的措施,而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案。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价值较大的房产,如果将其房产置换成价值较小的住房,则可以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又可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但能否进行置换缺乏法律依据;即便可以置换,置换的操作程序、由谁主持、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些法律尚未明确。如果由法院主持置换,在执行中执行法院为其找好置换的房子,被执行人如果拒不搬出原来住房又该如何操作?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三、解决民事合同执行难的建议
(一)制定确切的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逐步繁荣,执行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执行工作方面的立法已显得过于单薄,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明显暴漏。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更加确切的执行方面的配套法律。在有的国家采取了单独的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在实践中的优势也值得我们借鉴。
(二)加强对民事主体的资产及负债的监管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如果我国能够加强对民事主体的资产的监管,将有利于解决当事人财产难寻的问题。建立完善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明确被执行人不依法申报的责任;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体系,尽最大可能的解决多户头、公款私存等问题;完善立法,加强相关部门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监管以及责任,减少空壳法人以及抽逃资金的出现。
(三)建立信用体系我国的信用体系刚刚起步,许多方面有待完善。如果能够建立全国的执行案件信息库,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建立的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机制,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互通,并在有效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将个人信用状况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将有利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能够预知当事人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风险。同时,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等,都将受到严格的审查与制约,可以促使其在利益衡量中选择自动履行其义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助于约束当事人自觉履约,提高违约成本。如果这一机制能够真正建立,对法院执行难的解决将意义重大。
作者:周洁 焦宗莲 田英君 黄瑛 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