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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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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

摘要:计算机在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在进行案件调查以及法律裁决的过程中其往往存在有一定的证据价值。在本文中将对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进行简述,并基于此对其证据价值难以体现的原因、不同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判断进行探析,以此来确保对计算机证据价值的正确应用,充分发挥其证据价值。

关键词:计算机数据;数据取证;证据价值

计算机数据,在使用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有多媒体性、双重性以及隐蔽性,这使得其在发掘其数据的证据价值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对其进行深度挖掘,并构建起相应的证据链来使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得以发挥。为此,需要根据当前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的具体特征以及现状进行探析,并以此构建起正确的认识。

一、简述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

在对证据进行构成时,证据本身的存在方式以及证据的可信程度,是其最为主要的两个要素。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指的是在进行法律裁定时,法律所允许的数据表现形式,而在法庭采信的过程中计算机数据的证据可信度则是数据证据价值得以体现的关键性因素。但是在实际采证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计算机数据的证据方式具体多样化的特点,使得以不同证据方式存在的计算机数据其证据价值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在对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进行评定时,不能够笼统的一概而论,在相应的情况下计算机数据能够具备有一般证据所难以达到的证据价值。

二、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难以体现的原因

当前,在法学界中部分研究者认为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计算机数据价值的证据价值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而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分别为:认知局限性。当前,虽然计算机技术已经得到了大范围的普及与应用,但是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数据自身的特点以及使用规范的欠缺,导致了计算机数据的存在方式往往难以满足法律采证的要求,可信度也不足以成为法庭采信的依据。而这种无法对其进行稳定依靠的情况导致了人们难以清晰的对计算机数据构建起全面的认知,并缺乏对计算机数据的信任。计算机的特性。在实际的案件调查中可以发现,计算机往往在此犯罪过程中所承担,通常是犯罪工作以及犯罪攻击的对象。而在此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数据中仅能证明并记录犯罪的过程以及其结果,却难以指明使用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这就导致了计算机数据在大多数案件中仅能起到证明而非指明的作用。

三、不同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判断

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由于计算机数据的动态变化性,其自身所存在的证据价值也是处于动态变化的状态下。这就使得在不同的情况下,计算机数据所具备有的证据价值也不同,需要在收集了相应的计算机数据后,对其进行甄别、保存与分析,以便于在进行案件调查以及法律裁定时其证据价值可以得到正确的发挥。而计算机数据的不同类型,也存在有不同的证据价值,其分别为:书面证据类数据。此类数据在调查的过程中,所具备有的证据价值往往存在有较大的差异。为此,在对证据价值进行判定时,首先应当明确其内容的特性,而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整体上较为安全可靠时,其证据价值应当同打印与输出后的文档原件有着相同的证据价值。这是因为其作为输出文档的精确备份,其完整性以及可靠性均能够得到保障,比如当前的一些网络认证查询技术,其正是对书面证据数据价值的体现。而当书面证据类数据为伪造账目等数据文件信息时,就要在将其与其他证据进行关联并构建其证据链后,其证据价值才能够得到体现[1]。例如,在进行对财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取证时,在获取其通过人为手段进行伪造的账目文件后,还需要对其伪造行为进行确认,以此来构建起相应的证据链,使书面证据数据的证据价值得以发挥,并以此作为基础来根据犯罪行为进行抓捕与法律裁判。音视频数据。音视频数据是较为常见的一类计算机数据,而这种数据通常存在的证据价值有限,并且无法作为抓捕嫌疑人的证据依据与进行法律判决时的证据参考。但是在实际调查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将此类信息与其他相关证据向关联,形成对应的证据链,便可以将其作为依据,来使其证据价值得到发挥。以监控信息为例,在公安机关在对其中所蕴含的传播黄色、反动等音视频信息来源以及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时,其可以通过网上监控所取得的音视频信息,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确认,并以此为基础信息展开追踪调查,确认在进行网络犯罪时所采用的IP地址、计算机、网络线路,而后在利用以上信息确认嫌疑人进行犯罪时所处的具体位置,便于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而且在抓捕后,通过网络监控所获取的具体音视频信息,能够作为犯罪人的主要犯罪内容,成为主要的证据依据,发挥其证据价值。

四、对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的正确应用

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想要得到正确的应用以及体现,就要注重于发挥其在鉴定结论、勘验记录等技术层面中所体现的自身价值,并以此展开相应的基础调研工作。同时,在进行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依靠于对计算机证据价值的正确发挥,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以及信息,以辅助后续调查工作的展开。而如果缺乏对其证据价值的准确应用便会延误调查时机,错过对高价值信息的发掘,从而影响调查工作的顺利展开[2]。并且依靠于对计算机证据价值在调查以及取证等过程当中的准确应用,可以使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证明,并以此形成证据链来作为法庭判决的重要证据。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人们对计算机应用价值理解的加深,其证据价值还会逐渐的获得提升,并且在诸如破坏网络信息安全等特定的犯罪行为当中计算机数据还可以作为唯一证据来体现其证据价值。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不能够一概而论,而由于对其的认知局限性以及计算机数据的自身特点,其证据价值往往难以得到体现。为此,需要根据不同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进行判断,来实现对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的正确应用,以此来使其证据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徐海林.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取证的应用研究——以职务犯罪侦查为视角[J].计算机科学,2016,43(b12):130-132.

[2]林嘉栋.互联网时代的电子数据实证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6.

作者:张跃 单位:贵州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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