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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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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所得税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资本市场越来越成熟,私募基金迅速扩张,其融资模式的另辟蹊径,为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开辟了新的道路,推动着资本市场持续向前。然而,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带来的税制差异也在反向影响着投资者对于基金的选择,从而影响着两种基金的发展。

关键词: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所得税;税收穿透

一、两种基金的税制差异及问题

(一)公司制基金的重复征税问题公司制基金处于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在基金层面比照一般的工商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普通公司无差异。但是在投资者层面,就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是企业投资者,所得税应当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缴税,涉及到转让基金股权所得,应当将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25%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当负担的税额;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对于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收益,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基金股权所得,同样应当以20%的税率计算个人应当负担的税收,然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以上两个环节对于个人投资者合计税负率高达40%(25%+(1-25%)×20%=40%)。因此,公司制基金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同一份收入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分别被征税,期间无任何税收优惠或税收抵免。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穿透问题有限合伙制基金本质上是合伙企业,所以它可以借鉴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具体来说,在基金层面,有限合伙制基金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需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按照自身的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投资者,其所得应当纳入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计算并缴纳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根据我国财税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创投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应税所得的核算方式,可以选择每一笔投资单独核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在年度终了之后将全部所得进行整体核算。如果是单独核算,则投资所得适用20%的税率;如果是整体核算,则投资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我国的政策体系中,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所得并不进行明确区分,而是全部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先是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确定该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配给合伙人,所以在投资者层面,无法区分哪些所得是转让股权所得,哪些所得是投资收益,进而无法根据所得性质的不同给予差异化的政策,对于那些长期投资也无法进行区分和识别,也就不能给予实质性的奖励。

(三)税收优惠问题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优惠不足的问题,可以分三点去介绍。第一点,大多数国家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缓解基金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尽量使基金投资与直接投资达到税负公平。但它们的税收优惠不是一味地减免,而是有条件的,以达到政府调控目的。相较之下,我国的法律法规给予基金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起到相应的调控作用。第二点,相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有限合伙制基金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例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免税,公司制基金可享受上述政策,但是合伙制基金本质上是合伙企业,便不能得到免税优惠;再如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利润分配上拥有一定的自由决定权,它可以选择分配或者不分配利润,如果公司选择不分配,那么个人投资者没有收到投资所得,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因为纳税义务得到推迟而享受了某种好处,同时公司还可以将留存收益用来投资其他项目从而获取收益,这种做法符合私募基金同时投资多个项目的特点,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扩大投资范围,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但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就无法享受到延迟纳税的好处,因为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的所得要纳税,留存在合伙企业的所得也要纳税,这就意味着合伙企业用于再投资的资金需要在当年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也就享受不到延迟纳税的好处。第三点,基金行业并不能受益于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由基金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我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同时也规定了最长弥补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基金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基金行业通常面临更高的风险,五年以内可补亏的税收优惠就不能起到鼓励作用。

二、对发达国家基金所得税政策的借鉴

(一)英国、日本、美国解决重复征税办法比较总结各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和手段,主要通过“税收导管理论”(TaxConductTheory)。英国的契约型基金不是公司制,但和其他英国公司一样依法纳税,不过给予契约型基金在税率及其他方面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实际上英国的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都没有负担双重税负。日本对基金资产重复征税问题采用不完全(quasi-transparent)税收导管理论。该理论主张投资者承担基金资产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十分强调基金公司对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即基金资产的收入、费用不直接归属于投资者。因此,个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不需要进行区分,由基金管理公司统一预提20%的所得税,机构投资者获得的分配也被视为公司间股息往来而获得免税权。因此,日本的不完全税收导管理论也较好地解决了基金重复征税问题。美国基金的大部分形式是公司制,并且,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型基金如果一旦被认定为受控投资公司,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基金公司一般会争取达到受控投资公司的认定条件,这样也解决了基金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可以看出,这三国都能较好地运用“税收导管理论”解决基金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税收导管理论”,从而为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二)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穿透在合伙制基金税收问题上,美国的处理较为先进,具体来说,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税收过程中被看作“透明实体”,投资者的所得可以通过合伙制基金进行穿透,即在基金层面是某种性质的所得,那么在投资者层面同样能够区分出这笔所得的性质。同时,不同于中国税法规定合伙人要按照各自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在美国,各个合伙人收到分配的投资所得通常被认定为回收前期的投资成本,并不需要就此部分所得缴税,只有转让股权时,才需要就转让所得缴税。在基金所得的性质也能穿透到投资者层面的前提下,美国将持有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投资归为短期资本利得,将持有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归为长期资本利得,比较两者的税率会发现长期投资的税率远远低于短期投资的税率。这主要是考虑到通货膨胀和资本市场稳定性,因为长期投资需要一个稳定的资本市场环境。

三、完善私募基金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一)规避双重纳税公司制基金两个层面的纳税就导致了双重征税问题,为了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在投资者层面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考虑到我国目前对于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税的政策,建议在投资者层面对个人实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在基金层面保持原先的税收规定,也就是将基金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收穿透1.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穿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穿透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而将这些规定适用于中国资本市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税收穿透”主体设定条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如果想要享受税收穿透的好处,首先应当在证监会进行申请或者备案以获取证监会的认可,然后对基金主体的投资所得和分配所得也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基金所得中来自于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在全部所得中所占的比重不能少于90%,同时,基金分配给投资者的所得占当年全部所得的比重不能少于90%。二是给予“税收穿透”更严格而准确的定义,一旦进行税收穿透,则意味着投资所得在基金层面不纳税,而是在这些所得穿透到投资者层面时,能够区分出哪些是股息红利所得,哪些是转让基金股权所得,从而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对投资者的课税行为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为了规避个人偷逃税行为,税法规定基金的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而对于企业投资者的所得通常都要并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所得税。2.区别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可以对资本利得进行长短期的划分,频繁的短期投资通常会导致市场跌宕。发达国家就出台了许多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例如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给予更加优惠的差异化税率,这也是在极力降低通货膨胀等因素对长期投资造成的价值损害。由于我国的税收体制与美国差异较大,无法做到完全效仿美国,但是可以从其资本利得税的设计理念出发,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良。因此我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明确区别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的税率差异———给予长期投资更低的税率,那么它的投资收益相对而言会更高,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由此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会意外地因资金断裂半途而废,从而让被投资产业长期而稳定地发展下去。

(三)税收优惠1.税收公平基金投资属于间接投资,而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除了在与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关性上不同外,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甚至体现出非公平性,集中表现在机构投资者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与间接投资方式的税负差异较大,前者所获得资本利得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税。税收待遇的非公平性将扭曲投资者的行为决策,并在一定程度使税制愈加复杂。因此,有关的立法部门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注意将税收公平考虑在内。2.税收优惠范围由公司制扩大到合伙制公司制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惠政策也有差别,这种差异性可能会导致企业出于避税目的而无法从投资者角度考虑什么才是目前最佳的基金组织形式。因为在公司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失衡,一般而言,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优惠多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导致很多初创型或者小规模基金公司注册为公司制,而放弃更为简洁和灵活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为了减少这种选择上的扭曲,所以建议在现有的政策框架内,给予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优惠可以依照公司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增补,例如将有限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和公司制基金同样的处理,都划分为免税收入,此时不仅实现了税收优惠,也实现了税收公平。3.延长基金行业亏损弥补期限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如果在某个年度发生亏损,可以将亏损的数额向后续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数额,最后以补亏后的利润为基础计算缴纳所得税,但是法律规定结转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考虑到基金行业的特殊性,即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于其他行业,前期的巨额研发投入可能导致持续几年的亏损,而一旦研发产品被市场接受则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新产品的推出具备很高的不确定性,基金行业前期的亏损很可能在后期因为超过五年补亏期限而得不到弥补,所以五年的亏损弥补期限并不能对基金的发展发挥该有的作用,所以建议延长私募基金的亏损结转时限,在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时候能够实现亏损的无限期结转。

作者:魏雪莉 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