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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对行政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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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对行政法的挑战

摘要共享经济是近年来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此种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还是对于经济的规模化进步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但是从经济与立法的关系分析来看,共享经济的独特性与行政法秩序的实现是相悖的,换言之就是共享经济对行政法存在着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共享经济的法制化发展会受到影响,我国行政法的具体执行也会存在问题。现如今,共享经济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发展共享经济,也为了行政法规的执行,关于经济对行政法的挑战问题必须要做深入的研究分析。基于此,文章就共享经济对行政法的具体挑战做讨论并研究相应的对策,旨在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共享经济行政法挑战

一、共享经济概述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对共享经济做具体分析,其本质是对社会闲散的空置资源进行重新的利用,从而获得经济红利的一种方式。对共享经济的实现进行分析可知其主要的媒介是互联网,也就是说没有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实现会受阻。我国的共享经济在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为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管理带来了困扰,所以正视共享经济十分的必要。

二、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不仅仅代表着一种消费理念,其也能够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所以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分工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共享经济的发展确实存在着较为积极的意义,但是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就目前的分析来看,共享经济对当前的市场准入、市场竞争秩序、侵权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均带来了挑战,所以如何应对挑战,发展共享经济,这才是共享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的重点。基于此,明确共享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便有了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闲置资源提供方的主体地位

从共享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来看,首先需要重视的便是闲置资源提供方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在C2C模式下,提供闲置资源的是社会大众,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酒店、出租车公司等,社会大众作为闲置资源的提供方其缺乏相应的工商和税务登记,相关的营业资质也没有,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其不属于经营者,但是交易的行为在实践中又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造成了交易行为中责任确定的不明确。比如在滴滴平台上偶尔从事客运服务的司机对乘客所遭受的损害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不好下定论,因为这涉及的是产品或者是服务提供者,是劳动者还是独立合同者,而作为闲置资源的提供者,社会大众在具体的定位上存在着模糊性。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很好的处理此问题,在理论上有两种模式。一是将提供方作为独立的合同体。在这种模式下对交易双反产生约束的是合同义务,所以此时的资源提供方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台是没有责任的。二是进供给方作为劳动者,从这个角度看,提供资源的供给方便成为了平台的工作员工,此时的平台具备的是企业属性,所以其必须要满足相关企业的基本资质要求,其他如劳动法方面的要求也要满足。总的来讲,不同的主体界定会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但是在不同的方式下,经济行为与行政法能否具有一致性,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而当前的现状是,行政法对于共享经济的主体界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律的模糊性比较明显。

(二)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地位

就共享经济中法律问题的具体讨论来看,第二个需要重视的是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地位。简单来讲,共享经济虽然实现了社会闲置资源的配置,但是对其的运行模式做分析可知,互联网模式是其稳定运作的主要形式,观察其本质,共享经济依然是一种平台经济。对互联网的发展进行分析可知,平台是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明显差异,而共享经济是以平台作为供需匹配的中介,不同的是共享经济中的平台能够进行信息资料的筛选,从而实现对服务质量的控制。从这个角度来讲,平台对平台当中的用户有选择和决定权,而其选择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由代表了平台的形象。这样的现象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共享经济平台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位,定位问题影响着劳动关系的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税收的征收,所以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了共享经济发展中的突出法律问题。

(三)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保护

共享经济发展中其法律问题还体现在商业保护模式方面。从具体的分析来看,共享经济最为特殊的便是其商业模式,其通过共享的经济平台实现了闲置资源和需求方的连接,以此实现了社会闲置资源的低成本配置。从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来看,其发展对于资源的优化利用有积极的作用,能够满足我国供给侧改革的基本需要,但是这种模式是否值得保护依然在讨论中。毕竟从目前的共享经济发展来看,部分行业的共享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比如共享单车,其已经成为了社会一大问题。基于这样的讨论,共享经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能够用法律做保护仍然是未知数。

(四)共享经济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享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还突出表现在共享经济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从具体的分析来看,共享经济平台能够提供产品或者是服务,所以消费者能够通过共享经济的桥梁作用满足自身的消费需要或者是个性化体验。但是因为闲置资源的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所以共享经济平台上提供服务或者是产品的资源拥有者是良莠不齐的。基于此,作为供需匹配中介,共享竞经济台需要为消费者提供最低的消费品质和服务保障,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避免法律上的相应风险,也为了增强互信关系。简单来讲,共享经济平台作为需求匹配的中介,其是否要为消费者的安全买单,这是目前法律需要研究的重点。

(五)共享经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共享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还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共享经济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汇集的交易各方信息,通过算法匹配供给客户需要,从而对市场上供给不匹配的现象做改善,者原本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移动互联网普及和智能手机大量运用的环境下,大多数的共享经济平台都利用移动应用程序来实现目的。从经济共享的本质出发必然会带来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所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平台的法律义务等还需规范。

(六)共享经济的行政管理挑战

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共享经济的发展虽然创造了较大规模的就业和交易,但是其对于行政管理方面也造成了较为明显的冲击,正是因为这种冲击,很多共享经济被定义为了“非法”运营。简单来讲就是现阶段的共享经济挑战了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给管理带来的较为明显的不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共享经济的发展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创新,所以当前我国在共享经济监管方面没有很好的方法,这使得我国的监控管理出现了两难局面。

三、共享经济法律问题的对策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共享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共享经济比较“新”,社会对共享经济的研究不够深,法律对共享经济的约束不够规范,所以共享经济的“非法”局面才会出现。基于这样的现状,要解决共享经济的法律问题,采取两方面的措施即可:

(一)加快共享经济法律研究,为共享经济打造适应性的法律

简单来讲,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会对传统形成冲击,共享经济就是这样,我国的行政法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的,所以其对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管比较到位,但是共享经济作为新兴事物,行政法没有接触过和研究过,所以法律内容存在空白,这才会出现共享经济的“非法”,基于经济主体做共享经济的研究,明确共享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义务等等,这样,共享经济才会有更加明确的“法”来约束。

(二)加快我国法律体系的变革和完善

社会是进步发展的,新兴事物是层出不穷的,行政法的制定要以实践为基础同时还要有瞻前性,这样,当新事物出现的时候法律才会不显得无措。基于目前的共享经济发展现状,总结共享经济具体案例的法律解决,抽取典型性个案解读,进行当前法律条文以及法规的补充和完善,这样,共享经济的发展和立法才会齐头并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共享经济作为我国当前社会现状中发展较快的一种经济模式,活力强、带动性高,无论是对就业还是对经济均有突出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法律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存在着明显的缺失,所以共享经济对行政法形成了挑战,在这种挑战下,我国法律构建该如何实现这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刘严.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新商务周刊.2017(10).

[2]刘澍、王崇璋.共享经济竞争行为的行政法调控——以互联网租车市场为考察对象.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31(4).

[3]黄敏.浅析行政法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建立健全裁决机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22).

作者:谭文魁 单位:重庆人文科技学院